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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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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心态 ;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不存在犯罪未遂、既遂等犯罪形态的划分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来看,间接故意的概念主要有"放任说"、"同意说"、"容忍说"、"不违背本意说"以及"明知说"和"冒险说"等各种不同的主张。如何正确地对待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是推导出间接故意犯罪新概念的关键。要弄清间接故意犯罪的新概念,除了对其内涵必须作出明确的阐述之外,还必须对间接故意犯罪与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作认真的辨析。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有意纵容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这一概念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大价值。  相似文献   

3.
在对犯罪主观因素的考查中,间接故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其认定因素中的“明知”和意志因素中的“放任”的理解,应该建立在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即“可能性认识”上,反之.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确定态度就超出了间接故意的范畴。由此也可推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对直接故意特殊形态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红 《东方论坛》2003,(5):117-120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在直接故意中 ,存在一种特殊形态 ,即 :明知—必然性—放任。由于立法的局限性 ,理论界对特殊形态中的意志因素认识不同 ,众说不一。本文围绕这一问题 ,结合故意犯罪的内涵、构成要素、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说明在直接故意特殊形态下 ,存在一种介乎于“希望”和“放任”之间的独立的心理态度 ,从而对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概念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5.
论间接故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之一,区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主要根据意志因素而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亦可称为放任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核心,又有积极放任与消极放任两种类型,而无论行为的实施还是结果的放任,都是行为人在明知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自觉决定的,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而属于犯罪故意的一种,也是明知故犯。  相似文献   

6.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指故意与过失、动机与目的。间接故意则是主观方面要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而正确地理解并阐明间接故意问题,不但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多年来对间接故意的认识,无论是法学界或司法实践又都存在若干分歧,并把间接故意视为复杂的难于解决的尖端问题。因此,更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间接故意问题反映在认识上的分岐,主要是对间接故意的概念与特点的理解问题,间接故意同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问题,间接故意有无目的、动机问题,间接故意有无预备、未遂问题,间接故意犯罪的范围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7.
间接故意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间接结果必然发生而分为积极间接故意和消极间接故意,可根据间接故意的放任意志是否产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而分为预谋的间接故意和突发的间接故意。在认定间接故意罪的社会危害时,要首先考察追求结果的性质,当追求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时,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要此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大。在考察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时,应根据其追求结果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学者们根据现行刑法第十四条把犯罪的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但是对于其中"明知必然而放任"的情形是划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见解.其实从现有刑法理论体系来看,不论是直接故意说还是间接故意说都无法自圆其说,因而作者认为存在第三种犯罪的故意--准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9.
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故意概念的产生历史相当久远,是对应于犯罪过失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犯罪故意的概念,主要在于对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的“有意为之”,并且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已有相当的认识与区分。在刑事政策上,故意犯罪历来是古代刑法打击的重点。  相似文献   

10.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存在两种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当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是残疾人或者儿童的事实并无明确认识时,属于间接故意;当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是残疾人或者儿童,行为人没有希望而只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属于间接故意.除直接敌意之外,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还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另外,作为一种间接故意犯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存在非法牟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明确以数额较小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而误盗数额较大财物,但实际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属于对象错误而非对象偏离,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犯罪故意。对象偏离不是客观要件错误,不影响行为故意的成立;而对象错误可能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从而成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犯罪故意是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一方面,犯罪故意在行为人的行为中,而不只是在行为人的头脑里。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故意的表达过程与实现过程。对故意犯罪而言,主客观相统一,正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任其发生,仍是间接故意,对伴随结果的意志只能是放任,不可能是积极追求的希望;在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伴随结果发生的概率、危险性程度具有参考意义;不计后果、动辄行凶捅刀子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3.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中仅包括“希望”与“放任”两种形式。但是 ,无论是理论研究的成果还是司法实践的经验都表明 ,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的中间地带存在一种新的独立的故意形式 ,即“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由于它与直接故意更加接近 ,所以可称之为“准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4.
洗钱罪构成要件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新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作为对某些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进行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行为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上游犯罪分子及上游犯罪共犯以外的人,属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客观方面,洗钱就是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法性质和来源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在主观方面,本罪属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5.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6.
在支配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罪过要素中,犯罪意志是核心,它体现了直接犯罪故意的罪过实质.犯罪意志是一种动态的心理活动过程,它是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犯罪意志的形成和表现过程实际上就是犯罪目的的展开和实现过程.直接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就是行为人意欲通过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作用一定的对象,促使危害结果产生,以达到预期犯罪目的的意志活动过程.  相似文献   

17.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在规定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范围上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制裁该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立法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为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限定在非法使用和非法泄露的故意犯罪,并适当降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  相似文献   

18.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9.
由于刑法学理论界对持有型犯罪的研究尚不成熟,对该类犯罪的行为性质、罪过形式等问题争议很大。从规范层面看,持有型犯罪应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且只能由故意构成,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严格责任应是持有型犯罪罪过形式的合理补充。  相似文献   

20.
刑法学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重大分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论者未能立基于本罪系基本犯罪为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误将行为人对“严重后果”而非基本犯罪的具体危险的心理态度作为认定罪过形式的依据,自然难以得出本罪实为故意犯罪的合理结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基本犯罪形态为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而无需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即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因为:罪过认定依据不能脱离立法规定;结果加重犯的罪过认定应以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为基准;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本罪主观罪过形式的证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应是指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险的危害后果的罪过心理态度.此种罪过心理只能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但不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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