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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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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认为票据保证人责任具有从属性、独立性、连带性等特性,且独立性优于从属性。票据保证人的自有抗辩权包括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物抗辩权的援引,仅存在于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对物抗辩的部分情节。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权的援引,应采用票据保证人责任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附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保证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担保法律关系。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援助 ,以保证合同的形式 ,向债权人承诺于保证事由产生时 ,代替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从形式看 ,保证关系虽产生和存在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 ,但从保证关系的构成 ,保证关系涉及的利益 ,保证债务结构及保证责任的承担 ,以及保证关系要素等实质内容分析 ,保证关系中既存在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又存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诸多方面的内在牵连和不同权利义务的表现  相似文献   

3.
正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方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法律对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权的保护却不充分。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相似文献   

4.
论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着重探讨了下述三种·情形下(即(1)保证人不合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2)主合同当事人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3)主合同当事人与保证人双方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认为,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是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探讨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不仅要从保证民事行为本身进行考察,而且还必须结合主从合同关系及当事人过错诸方面进行综合且系统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我国《票据法》对隐存保证背书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论述。隐存保证背书能够克服票据保证之不足,有利于保障支票债权的实现,规避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隐存保证背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背书人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背书人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隐存保证背书在形式上构成回头背书时,被背书人得以存在保证关系为由,要求其作为背书人时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隐存保证背书通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背书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相似文献   

6.
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追偿权存整个保证法律关系中最为复杂且易出现问题。它本质上属于保证人之间的一种法定请求权,而非保证责任的范畴。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够解决在具备何种条件之下保证人相互之间的追偿权方能成立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保证合同既可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亦可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导致无效的原因不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若因保证人的过错致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将丧失预期的担保,保证人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与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皆不相同。保证人所负责任的妥当与否影响着保证的担保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8.
保证是指第三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第三者是保证人,俗称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的双方当事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保证是一种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订立的协议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也是一种债,称保证之债。由于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然后才产生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所以称前者为主合同,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主债,称后者为从合同,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从债。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主合同的  相似文献   

9.
反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成为债权人向反保证人提出请求承担反保证责任时 ,反保证人据以法定的事由享有的对抗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反保证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反保证人的抗辩权可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反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二类是反保证人享有的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三类是反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效果表明该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保证人监督和保证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借鉴“对价”概念,完善保证合同制度;采用一般保证为当然、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的原则;抵押权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后文章指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在依据、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11.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如何使其利益获得救济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引述了国内外相关立法后,对代位权与求偿权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比较,认为两者在构成要件、效力期限和权利行使范围上有明显的不同,我国现有法律将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的救济权统一规定为追偿权,是一项先进的制度,能够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对保证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12.
论担保中的保证保全王亦平冀国瑞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把履行债务的主体及其财产范围,由债务人扩张至第三人,以增加债权受偿的机会。但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仍然是一种债的关系,债权的实现无法跨越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履行而满足。在法律未对保证保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3.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的专有抗辩权。本文详细阐述了先诉抗辩权产生的法理依据、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先诉抗辩权的成立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先诉抗辩权的效力及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另外 ,本文还深入探讨了先诉抗辩权是否能够对抗财产保全措施、再保证与反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适用、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的区分、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的债权抵销问题  相似文献   

14.
保证期间的存在是为了防范保证人的风险,从而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寻求某种利益上的平衡,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或者责任免除期间。保证期间的确定、始期的界定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为原则、法律补充规定为例外。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两者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保证与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保证人与出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其理论依据并非"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债权人可以一并要求保证人和出质人按照约定的担保份额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内部追偿问题,本着公平原则,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超过按比例计算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数额部分可以向对方追偿;保证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问题,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或者是怠于行使物权而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6.
电子票据是传统纸质票据在网络银行的继续和发展,但我国目前调整电子票据的核心法律缺位。本文拟从界定电子票据入手,通过个案分析、区别比较、历史回顾等方法,围绕电子票据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及解决这个中心,寻找该问题的解决方法:制定规制电子票据行为的核心法律《电子票据法》,并修改相应的《票据法》、《税法》、《刑法》等法律,从而建立起全面、协调的电子票据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7.
保证属于债的担保方式中人的担保,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关系到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何时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从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与中断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自然人保证制度是补充借款人信用的重要制度。由于保证的特殊属性和自然人的特性,确保当事人审慎判断的制度设计非常重要,其中就包括保证合同的书面要式规范问题。我国现行保证制度对自然人保证人的保护力度较弱,其保证的书面要式规范也存在诸多问题,应遵循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规范关于保证合同书面形式规定的立法宗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强化保证合同的书面要式规范。针对自然人保证合同违反书面要式性的效力问题,应从完善电子合同保证书面方式、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的书面要件与自然人保证人的签章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人保证制度的书面要式规范。  相似文献   

19.
论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人的抗辩权,因其产生的原因不同而导致其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相异。区分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与专属抗辩权,对于维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制约主债权人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系统分析研究保证人享有的各种专属抗辩权,既是完善担保法律理论的需要,也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第176条区别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引入意思自治条款,以达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目的。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崇,理论界对此条款未见质疑者;2019年9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宁可牺牲公平价值也坚守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亦照搬此条款。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大量的银行格式保证合同造成了对《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立法本意的背离。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当事人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在实践中变成了债权人事前单方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设想难以实现,并造成保证人的权利失衡、道德风险增加、显失公平等不良后果,格式合同的弊病在《物权法》中再现。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设计应实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摒弃《物权法》第176条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或者保留该规定辅之以保证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是达成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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