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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可分为共同生活债务和生产经营债务两大类来进行判断。合理界定和承担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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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8,(4)
,Q我今年30岁了,因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夫妻感情破裂,我准备离婚。我与丈夫在婚前曾签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他婚前的名下财产(一套住房和20万元存款)承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我们没有到公证处公证,只是双方自己写了协议书签了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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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自己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分割房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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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老王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前我和老王立有协议,即老王的一栋楼房在再婚后归我们夫妻共同所有,为此还在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不久前老王病逝,临终前老王却又表示楼房由他的儿子继承。请问:老王的临终遗嘱和我们的协议哪个有效?李秀李秀同志: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是合法的。这种约定一经作出,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如需变更或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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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8,(8)
Q两年前,我与丈夫王亮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当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我同意两套楼房都归他所有。后来我们复婚,感情还是不好,我想再次离婚。我认为这两套楼房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过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无变化,所以主张应分得一套楼房。王亮则说楼房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要求分割。请问我能要求对该楼房进行重新分割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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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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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老伯欠杨某的货款是否为张老伯与其老伴薛老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法律首先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为共同债务,须按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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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一方婚前财产并非与对方无关
【案例】2006年3月,已经丧偶三年的凌志峰老人与刘宝兰结为夫妻。至2010年元月凌志峰老人去世,双方并未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