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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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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较而言,新《条例》在规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有一个更为显著的特征,那就是从全方位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新《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广1.新《条例》把适用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996年颁布施行的《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但新《条例》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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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该《办法》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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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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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与之配套的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第18号、第19号3个部颁规章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法规、规章,主要是按照建立和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来改进原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非合理性,从而使新制定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更趋于合理和规范.然而,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需要一个过程.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有许多用人单位和职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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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近日,记者就吉林省如何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采访了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胡振国.
记者:<工伤保险条例>重新修订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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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雇工给个体户打工也将有工伤保险,具体保费由个体工商户缴纳,标准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一类风险较小行业的每人每月7元;属于二类中等风险行业的每人每月14元;属于三类风险较大行业的每人每月28元……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这样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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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施行。该条例在《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把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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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全员分流,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蓬勃兴起.工伤保险参保主体对象已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巴中市社保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优化经办服务.推动全市工伤保险实现了参保范围由单一的国有、集体企业向所有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覆盖转变.保障功能由待遇低水平、项目不完全向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标准转变,保障对象由部分职工向全员保障转变,为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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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