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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电子证据在中国被确立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具有在范畴以及审查认定标准与规则等方面加以特殊研究的必要性。电子证据就其范畴而言,应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包含“数据、电子、证据”三个要素;就其独立性及其范围而言,区别于书证和物证,但是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存在交叉,现有立法将交叉部分纳入到电子证据的规制框架之下,这意味着其取证、保存、出示、审查及认定都将适用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在物理形式与采集技术上的独特性,导致对传统证据相关规则的极大挑战,在真实性审查和认定规则特殊构建方面要求尤为突出。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呈现出两种发展态势:形式审查的门槛在不断降低;这种降低依赖于证据调查活动规范程度的不断提升,即实质审查层面真实性的提升。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和完善关于电子证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确立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卸去了司法机关对监察证据再次收集的取证负担。但进入刑事诉讼后的监察证据仍然要接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才能作为最终定案的根据。对监察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对监察证据证明力方面的审查主要以《监察法》及其条列中具体的取证程序为依托,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各类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展开,同时应将口供补强规则"置入"监察取证阶段。  相似文献   

4.
网络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应把网络证据(电子证据)规定为一类新的证据,与原有的七种证据并列,从而解决网络证据的“合法身份”问题;非法秘密录制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不具备可采性,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法院在认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时,在证据契约方式、自认方式场合主要是审查这些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在鉴定方式的场合主要是审查鉴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5.
鉴真规则旨在解决举证一方于法庭上出示的实物证据与其在诉讼主张中所声称的实物证据之间是否具备同一性的问题.鉴真规则属于证据能力规则范畴,并通过对证据形式真实的检验,确认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对鉴真规则的适用,不仅具有保障证据客观性的功能,还有助于完善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从证据能力层面上对鉴真规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辨认规则来实现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致使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联性与真实性相混同.对此,应从二者的适用场域、对象、方式及审查内容上进行区分.梳理及构建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应注意把握各类实物证据的特征,对鉴真内容、鉴真方式、证明要素及适用后果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6.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技术越来越高超。在司法实践中,当网络传输中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被篡改。而电子签名技术能够保证数据电文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人偷窥、窃取、删改或是假冒。因此,电子签名可以作为数据电文的辅助证据使用。在证据法上,赋予电子签名以证据效力并确保其证据效力的优势有实际意义,使电子商务更具有法律保障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有序转化,对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联动,强化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污染证据提取的专业性和及时性、环境污染证据的客观关联性,是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学理基础.由于受行政违法与犯罪二元立法的影响,当前我国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机制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诸如部分环境行政证据转化后找不到对应的刑事证据种类、环境行政取证难以满足刑事诉讼要求、证据转化审查形式化等.通过落实"应移尽移"原则、分化对应证据种类、规范环境行政取证程序、强化证据转化审查力度等方式,可以破解上述问题,实现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有序转化.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证明案件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证据即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真实事实.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的实质是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及其运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及证人的资格和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但对证据运用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证据规则未确定,在司法实务中容易导致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界限模糊而不易操作,应在新刑事证据制度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承认了初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但其仅能解释为初查中可以采取任意性侦查而非强制性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侦查行为是否干预或侵害被调查人的重要权益.电子数据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其取证模式、取证行为与传统实物证据存在较大差异,由此衍生了诸如网络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等新型取证行为,这些取证行为并不都属于任意性侦查而允许在初查中使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初查电子数据在转化为定案依据之前,须经法定调查程序审查认定.在证据调查之中,应按"重大权益干预"标准对初查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类型和性质予以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存在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认难和权益平衡难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结合不同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是对电子证据有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则是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和充分性(与待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大小)的审查。  相似文献   

11.
数字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电子证据的出现和普遍地被适用几乎颠覆了人们关于司法证据系统整体性的传统认识。现阶段,人们惯常地将数字电子证据纳入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中加以规制和判定,这显然既不符合逻辑也有悖于事实,直接导致我国现阶段数字电子证据类型化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整个证据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此,必须认真地甄别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差异性,其中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科学合理的界定数字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归类。在法理和逻辑上,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应并列隶属于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和独立的证据类别,电子证据宜成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第七类”,亟待立法予以规定或确认。  相似文献   

12.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最为棘手,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电子数据证据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遗憾的是只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未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及发展程度,应制定包含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13.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电子取证的要求是: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分析数据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辅助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分析前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并归档、保存。电子取证的方法包括:数字鉴定法;数据检查法;数据对比法;数据保护法;数据分析法;证据抽取法。以动态取证为主、以静态取证为辅、动静结合的取证方法将是未来电子取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4.
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化应用又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认可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区块链电子证据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补足电子证据一些先天性弱点,但不论从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还是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不予采纳的理由,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优势并不明确。过分的推崇工具的先进性而忽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益于法律与技术的相互结合。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应当理性回归其工具价值。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中国相关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司法判例中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不一。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整理出中国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主要存在真伪认定无统一标准、呈证形式不规范、公证和鉴定技术水平发展不均等问题。提出利用鉴证法、专家辅助法、对比法和综合分析等方法,从电子证据来源初步认定,再辅之于先进的鉴定技术和保障技术,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保存和展示过程,并将此种方法具体运用于对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和微博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中,以期为解决中国的电子证据采信难题提供方法指引,最大程度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电子数据的保全,要遵循普通证据的保全规则。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令其保全方法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上。电子数据的即时性和易逝性对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程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对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其在操作主体、操作环境、操作过程和操作要求等诸方面均有体现。随着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可以建设网络公证中心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不同于传统证据公证保全的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17.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分析电子网络证据的证据价值应当以其特点为基础 ,并从可采性与关联性为两个立足点入手。其可采性要求电子网络证据最终应被赋予独立的诉讼证据法律地位 ;其关联性则需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两方面规制电子网络证据的证据能力 ,并就信息内容的确定性和信息记录与传输的可靠性两方面通过网络系统展示来规制其证明力  相似文献   

19.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多属于电子证据。普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可采性标准,同样也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电子证据。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举证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当按照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数据电文要达到真正具备证据法律效力并能被法律所采信的标准,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并且辅之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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