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商事仲裁规则适用性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仲裁规则的重大问题。临时仲裁应选择适用诸如UNCITRAL仲裁规则等成熟而规范的既存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应视为原则上同意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但当事人对机构仲裁规则具有适当修改权;在仲裁机构没有作相反规定的前提下,临时仲裁规则亦可适用于机构仲裁中;仲裁规则的适用本来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并无关系,但因我国将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之一,因而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仲裁协议有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推定当事人同意仲裁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从而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比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各自仲裁规则的修改可以发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化和国际化,全面管理型机构仲裁的特征更加明显,仲裁员的选任制度更加趋于完善,新增了独特的争议焦点备忘录制度;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格的修改依旧保持双轨制,力求改革平稳,确立轻型机构管理运作模式,进一步强化中心的机构管理职能,赋予仲裁庭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员的任用仍旧关注国籍。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有关立法和仲裁规则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仲裁中证据能力规则的具体表现,研究仲裁和诉讼中证据能力规则的差异及产生原因,认为仲裁的性质、审理方式、证据调查方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目的是影响仲裁程序中证据能力规则运用的重要因素。并对我国的立法和仲裁规则进行分析,认为仲裁程序中不能适用诉讼证据能力规则,对于仲裁程序中证据能力规则的运用应当强化当事人协商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规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进程,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并进而影响仲裁的结果,因而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法律适用将是仲裁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涉外仲裁的准据法决定中,无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仲裁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进行,适用法律和其它原则,因而,可以说当事人自治的主要功能是在涉外仲裁准据法决定中发挥的。 相似文献
6.
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性质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商事仲裁规则的重大理论问题。学界对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但多数并不否认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商事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决定了作为商事仲裁协议组成部分的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商事仲裁规则的双重契约缔结过程、当事人违反商事仲裁规则的法律后果以及商事仲裁规则不能违反商事仲裁法强制性规定均证明了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本质。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应当遵循一定的证据披露规则,但是有些证据不需要披露,只要当事方有被仲裁庭接受的理由。主张证据享有特权是抗拒披露的重要理由。法律职业特权、无损害特权和公共利益特权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广泛运用的特权种类。 相似文献
8.
9.
10.
马文建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是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仲裁机构的一贯做法。在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已受理的医事纠纷案件中,大约2/3通过调解结案,所有调解结果均顺利履行。仲裁庭选择调解结案有助于化解医患矛盾,且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明显加大、需要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缩小。通过对医事仲裁中的调解与不收任何费用的人民调解进行相同与差异性的比较得出院在新近推出的两种医患纠纷处理方式中,仲裁优于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11.
临时仲裁是国际上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通行做法,而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排除了临时仲裁的采用.事实上,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建立临时仲裁的实践中,应改变传统的以单一方式解决纠纷的观念,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由其履行任命临时仲裁员和临时仲裁庭的职责,并对仲裁庭、临时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2.
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及我国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如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也应遵循相应的程序法则 ,以实现程序公正。但国际商事仲裁毕竟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 ,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有其自身的冲突规则。本文拟在理清仲裁程序法意义的基础上对确定仲裁程序法的冲突规则予以分析 ,并兼及我国的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13.
刘京莲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34-37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面临困境:秘密性、任命仲裁员规则、案件相互独立、一裁终局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有:ICSID公布所有涉及仲裁案件的资料,允许社会大众参与案件的庭审程序,给予社会大众广泛的参与权;改变仲裁员的任命规则,建立常设国际投资仲裁庭,由ICSID决定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建立一个上诉机构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一裁终局的现状。 相似文献
1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相较于诉讼过程中多级审程序,仲裁一裁终局符合商人追求效率的目标要求.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思考不能仅从仲裁本身考虑,而需将其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合起来考虑.重新仲裁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使得仲裁庭本身可以对其做出的裁决进行补漏或纠正,从而一方面可以确保仲裁裁决整体上的终局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修正.文章拟从重新仲裁制度视角考察仲裁一裁终局性,并浅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重新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审查等程序对仲裁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督和最高程度的支持,拟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可能冲突的双重目标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当一项裁决虽存在瑕疵,但若可通过仲裁庭本身进行自我修正,则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应该首先考虑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而不是断然撤销仲裁裁决,唯有此,才能保持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15.
国际投资仲裁庭使用先例的合法性争议产生于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实证主义前提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际要求之间的根本张力。国际投资仲裁庭普遍使用先例的实践在高度分散和临时的仲裁庭之间创造了一种非正式的对话。当一系列合理一致的裁决逐渐累加,且其对如何解释条约条款和国际习惯规则的说明具有说服力时,先例就获得了一种集体的规范权重,无论传统学说的教条如何,这种集体话语都具有其自身合法性,构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可适用的独特规范资源,有利于稳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协调国际投资仲裁使用既判裁决与传统国际法渊源学说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16.
陈剑玲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7)
近年来,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程序整体上出现透明度加强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第三方要求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关案例认可法庭之友的参与,但是其参与程度仍非常有限,相关规则也远未正规化.尽管总体上法庭之友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参与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对于法庭之友参与的利弊之辩依旧非常激烈.为统一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且在维护仲裁本质特点和满足公众正当期望之间保持适度平衡,应尽快改变目前缺乏正式规则而仅以仲裁庭自由裁量为主的局面,主要仲裁机构应率先创设一套细致的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
17.
张庆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
在国际投资仲裁这种区别于传统商事仲裁的形式中,第三方参与的问题随着增加仲裁透明度的要求被广泛提出和论及,在国际条约、仲裁规则中已出现了比较丰富的仲裁实践。虽然如此,但其实第三方发挥的实际效用非常有限。随着新的参与主体的出现,第三方参与制度被学者赋予了非常丰富的国际公法方面的功能和价值期望,然而想要推动第三方参与的发展仍然十分艰难。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手中归还给仲裁庭。本文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剖析,提出了应在《仲裁法》中确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撤销事由。法院无权在实体上去认定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 相似文献
20.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更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更能充分发挥仲裁的灵活性和效率性.临时仲裁在中国迟迟没有确立,造成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不对等现象.行政权力对仲裁机构的过分干预,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仲裁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中国引入临时仲裁的主要制约因素.针对这些因素,应从保障仲裁独立、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提高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三方面入手,有的放矢地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