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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体现。从醉驾入刑实施的背景以及效果来看,醉驾入刑有其正当性,刑法干预前置化也确实可以延伸对法益的保护,但是醉驾入刑的弊端也日渐显现,其“溢出效应”甚至大于刑罚本身。回顾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的法律实践,有合理的理由为醉驾保留一定的出罪空间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机制。在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完善醉驾等微罪行为的出罪路径,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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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内,恶性醉酒驾驶案件连续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酒驾车应当定罪入刑,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由此,醉酒驾驶这一危及公众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原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刑事处罚,加大了“醉驾”的违法行为成本,有效地遏制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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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毅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1):22-26
醉驾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亮点,然而它的适用与理解引起了法律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如何理解醉驾入罪的客观内涵,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界和实务界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文章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意义、法律理解、处罚标准、刑罚责任等进行解析,试图准确理解并适用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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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君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8-23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的功效。但是,对于该罪的量刑,立法及司法均缺乏足够重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的问题逐渐浮现。以江苏省法院网公布的三百份裁判文书为蓝本研究发现,该罪在量刑中存在诸如对缓刑、免刑乃至出罪的过度谨慎、对量刑情节考量的过于片面、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反映该罪量刑的不规范、不均衡。此种量刑现状引发的社会效应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建立了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同时又带来诸多弊端,呈现出优势与困境并存的局面。从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法定刑配置不具有阶梯型、统一量刑标准缺失等多个角度解构其成因,并力图围绕着各种量刑困惑和社会成因,从血液酒精浓度标准的法律完善、醉驾行为社会风险的分级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标准的严格设定三个方面,思考解决该罪量刑问题的方案,可期待促使该罪的量刑步入法制的正轨,真正震慑酒驾行为。 相似文献
6.
李凯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14-116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高超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66-68
围绕着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以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国外理论探讨和法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论述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对于“醉驾”法律规制的不足和问题,论述了“醉驾”独立成罪的必要,就“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刘辰远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6-39
欠薪是当下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欠薪问题推向了"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冒然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不妥之处,而且存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刑法不应"越位"成为社会管理缺失的补救措施,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刑法之外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9.
徐苗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2):202-208
“醉驾一律入罪”是个假命题,其司法适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的根本路径在于肯定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是依据“但书”对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实质解释,并允许反证,对有优势证据表明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化;二是实务中应重视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将过失醉酒驾驶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之外.前述两种路径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驾驶罪犯罪圈的大小,基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只要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一般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允许例外,“但书”对保护客体的实质评价作用不应成为常态,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不存在风险.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11.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6-58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罪实施一年来,醉酒驾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司法实践中缺乏对醉驾判处缓刑、免刑、从轻、从重处罚的详细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样。细化醉驾的量刑标准,区别对待不同的醉驾案件,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每个醉驾者的公正裁决。 相似文献
12.
李凯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92-96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相似文献
13.
张凌云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Z2):89-9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罚体系,引发了社会的轩然大波。醉驾标准的界定,引发舆论热议的"因公醉驾"、"紧急醉驾"、"隔夜醉驾"如何理解?笔者希望能够有一个明晰的阐释。 相似文献
14.
魏汉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5(1):84-90
货车严重超载频频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使公路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其危害性达到了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依据现行交通法规对货车严重超载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失衡;适用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要等到悲剧发生以后才能处罚,显得为时已晚。现有行政及刑事措施都不足以遏制货车严重超载行为,动用刑罚是不得已的选择。当前,民众对货车严重超载入刑已有期待,货车严重超载并不属于"稀罕之事",且入刑可能导致的泛刑法化风险可以化解,入刑后没有太大的实施困难。货车严重超载属于现代风险之一,在入刑时应采取犯罪前置化的方式将其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并根据超载量与引发危险的内在规律以及中国实际合理确定入罪门槛。 相似文献
15.
虞佳臻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1):58-6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超速超载"归入危险驾驶罪,扩大了刑法波及面,凭借其强大的威慑力捍卫人民的出行安全。"严重超速"入刑立足于该行为易于产生严重后果的考虑,但就目前而言,该行为入刑缺乏现实基础;在理论上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二次性违法理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规范上与其他法律规范不相协调。基于以上四个维度的考量,"严重超速"行为不应入刑。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更要有宽宏的胸怀,在前置法足以应对危害行为时退居二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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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相似文献
18.
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婕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1-9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危险’’的性质看来,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如何判断?在具体分析了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并从判断基准、判断时点以及对公共危险的认识等方面分析了危险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19.
马学锋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2,31(2):68-71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对严厉醉驾行为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提前介入以及该罪的内涵与外延该如何理解;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的性质还存在行为犯或者危险犯的争论:这些问题对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其重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20.
李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条件,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建议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严格责任、设立危险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