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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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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在我国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从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域外的经验,界清了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带来其他重大损失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亟待解决实际困难的案件、群体性行政纠纷案件以及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共计六类,并从实践操作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运行进行了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可否调解,受制于"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随着现代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行政权在行政管理中已广泛出现合作、协商形式处分行政权,行政诉讼以调解方式处分行政权的科学性不但大量出现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也以各种方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理论的日趋成熟和社会的期盼,定会成为一项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禁止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立法的规定与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的广泛应用成为我国行政审判中矛盾存在的公开秘密,带来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双重困惑,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建构我国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法律责任是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行政主体行使公共权力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追究社会中介组织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行政调解、行政裁判和行政诉讼是追究社会中介组织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5.
关于行政诉讼应扩大有限调解范围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调解有特定性,即只在国家行政赔偿时适用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通常所称的有限调解原则。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大量规定的非羁束行政行为的适用是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的,这说明现行法律允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权力有较灵活的选择性和处置性。法律也应授权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调解之权限和职能。  相似文献   

6.
目前行政诉讼大量存在调解或变相调解之后结案的情况,这与《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权不得处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形成矛盾和冲突。考虑到法的价值和行政诉讼之目的,结合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调解的情况,根据均衡和制衡的原则,应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以合法、自愿和有限为原则,对行政诉讼调解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7.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基于“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并囿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我国一直将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然而,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并且国内已经进行了相关尝试和探索.因此,可以从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增加判决类型以及建立行政事实行为的调解制度等方面构建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廖颖 《天府新论》2010,(1):87-89
作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一种变通方式,行政和解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行政和解随着服务与合作精神成为现代行政法上占主导地位的人文精神以后,司法政策变迁,行政权力逐渐具有可处分性而产生。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有两条思路,一条思路是正本清源,修改法律,承认行政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另一条思路是,在法律修改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对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程序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是学界普遍持有的观点。但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 ,有其独到的特点 ,绝非不能适用调解。行政复议存在调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补救措施,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关于行政诉讼的概念看法不一。对行政诉讼的定义大致有这样几种:(1)“所谓行政诉讼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行政纠纷,依法通过诉愿和诉讼程序提出请求,由行政诉讼受理机构依法做出裁决或裁判的活动。”(2)“行政诉讼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间,国家行政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国当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或曰“可诉行政行为” ,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 ,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这一范围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 ,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权的范围。究其实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乃是行政相对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主体侵犯、或得不到行政主体的依法保护而产生行政争议以后 ,能否真正得到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个人、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这一概念包括几层意思: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为某种行政行为或不为某种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这里包含三种意思: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是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出现,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为相对人所告时,行政诉讼才能成立;第三,行政诉讼的被告人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行为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13.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考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桃生 《兰州学刊》2006,(5):183-185,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不少司法实践者却在暗中支持、促成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导致行政案件的撤诉率居高不下,实务界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也有不少文章从理论上对这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但仔细考察之后,发现这些理由和根据并不充分,因此,本文认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在配置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强化行政机关的诉讼义务而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应重新设置行政机关的诉权,赋予行政机关较多的诉权与诉讼权利,平衡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明确行政诉讼制度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行政机关的诉权与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5.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个热点问题。迄今为止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受案范围的讨论从不同的层面上进行。本文论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上规定着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同时 ,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何种范围内行使司法救济权 ,从而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通过分析行政争议的广泛性、复杂性和行政管理的特殊性 ;分析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状况以及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内在关系 ,说明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理由。还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层面上 ,阐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并针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司法裁判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行政诉讼司法裁判的执行中,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难”将不利于人民法院裁判内容的公正性和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增设执行措施予以完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为确保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17.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喻少如 《学术界》2007,(6):180-184
行政调解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应该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社会转型对作为"东方经验"之称的行政调解提出了新的挑战.总体说来,我国目前行政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尚处于较低的层次.应该借鉴西方ADR中调解的经验,通过立法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设立专业化的行政调解机构,并完善行政调解的程序和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8.
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主张肯定调解制度的意见逐渐占主流地位.调解本身具有恢复性和灵活性特征,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量,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9.
证明责任是环境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和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环境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与环境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大体一致.授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损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法通过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限制了司法审查的力度,不能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常必要,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受保护的权利范围,采用概括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准政府组织”实质上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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