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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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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形态因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标的物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只能发生于动产上.在同一动产上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其顺位原则上应依二者设立之先后分别确定,同时考虑公示方法.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后设立之抵押权是否登记.但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质权登记是著作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著作权质权登记可因当事人一方申请而启动,但著作权出质登记时不应以著作权的价值评估为必要条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交著作权价值评佑报告.登记机构对著作权质权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并辅之以实质审查,尽童保持登记系统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就申请文件和登记事项而言,不应提交作品权利证明、共同出质权人的书面协议,也无须登记质押期间.向外国人出质著作权不应经过批准,但著作权质权实现时应当遵守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数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对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而且存在冲突和抵牾,因此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对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完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证券质权的设定,在质权合意之外尚须交付入质证券,但交付证券不是也不应当是证券质权设定的客观要件,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才是,交付证券仅仅是转移入质债权准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质权合意与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仅构成证券质权的成立要件,在证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证券质权的对抗要件.既然所有证券质权之设定均遵循此三要件,则物权法统一规范证券质权的成立和对抗要件,就是妥当的和正确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担保法律有关非典型权利质押的规定过于简单 ,有关司法解释失缺规范 ,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文对非典型权利质押的称谓、性质、范围以及质权的设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采取高于形式审查低于实质审查的标准.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构建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其理论基础,明显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在单方申请主义模式之下,债务人的权益被极大的漠视.  相似文献   

7.
潘为 《社会科学家》2012,(3):109-112
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渠道是缓解该类金融产品流动性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囿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制度,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尚欠缺合法性依据,且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无法满足其实现担保价值的需求。因此,文章建议构建独立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法律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物权法》、《担保法》对可设质权利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方式为之;同时由银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制度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在质权内容构建上,文章从质权主体、质权设立、质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制度构建之建议。  相似文献   

8.
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我国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相对粗疏,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对权利质押进行深入地研讨,以完善我国的权利质押理论,并可为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做有益的准备。一、权利质押的界定对权利质押的概念,学者间的表述有所不同。《物权法》一书的作者认为,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客体而成立的质权。”①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质权谓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之财产权为标的之质权。”②其他学者与史尚宽先生的表述大致相同。学者的通论认为,权利质押权是指…  相似文献   

9.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0.
在传统民法上,可设定抵押的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只能设定质押。抵押之特征在于不转移标的占有,可以达到一物二用之目的;而质押之设立须将标的物移转于质权人,质权人对标的物不得使用收益,从而在质押下,乃是以牺牲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来谋求资金融通。为达到既能融资又能发挥物之效用之目的,动产抵押制度经判例学说百余年的发展,最终在成文法上得以确立。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动产抵押的权利公示及其效力问题略陈管见。一、动产抵押之公示传统民法认为,…  相似文献   

11.
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松涛 《兰州学刊》2006,(11):205-208
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中存在以企业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办理融资的现象。“应收帐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而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必须具备哪些要素?有效的“应收帐款质押”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应收帐款质押”对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具有什么效力?“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如何实现?“应收帐款质押”这一质押方式存在哪些风险和不足?如何完善和防范?本文试图从以上问题入手,对应收帐款质押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廓清认识,促进银行业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12.
高扬 《理论界》2010,(7):70-74
票据质押在担保和融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票据债权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质押能够兼顾效率和安全。现行法律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规定,致使在票据质押实务中对于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的认定方面产生诸多纠纷,也令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面临适用法律的困难。应当以区分担保和票据两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设质背书是票据质押制度的核心。通过设质背书方式设立的票据质权具有担保法和票据法上的双重效力。这使票据质权可以通过由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这一方式实现,这种独特的便利高效的实现途径正是票据质押的意义所在。除此之外,票据质权人对设质票据的背书处分权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3.
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对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和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制度包括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应采取相对自由模式,除章程对转让进行限制外,股东权可以自由转让;其转让的程序包括股东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公司股东权转让登记两个阶段。股东权的外部转让应采取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选择适用的模式;其转让的程序包括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公司股东权转让登记三个阶段。应坚持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1995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确立出两项重要的制度 ,即拍卖制度和登记制度。制定与此相关的配套立法成为《担保法》顺利实施之需。时至今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出台 ,而有关登记的统一立法仍为空白 ,这一点业已成为《担保法》被批评为操作性较差时的重要例证。一、登记的功能及效力《担保法》在抵押和权利质押中规定有登记制度。抵押担保不以抵押物占有的转移为必要 ,较之于转移占有 ,对债权安全的保障力有所减弱 ,增大了债权人的风险 ,但对抵押物本身的有效利用、创造价值更为有利 ,同…  相似文献   

16.
<担保法>颁布后,我国开始实行抵押权登记制度,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矛盾与缺陷日渐暴露出来,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行为缺乏司法性、登记程序不规范等.本文在分析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7.
与企业创新效率有关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为研究股权质押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基于BCC模型对我国2013—2020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创新效率进行测度,从国有和非国有,高科技和非高科技企业实证分析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创新效率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效率;在存在股权质押时,非国有企业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效率;相同的,高科技行业也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效率。以期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创新效率之间的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8.
保险单质押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银行通常均接受保险单作为信贷的担保,我国《保险法》第55虽也提到了保险单质押。但是,我国《担保法》对此却只字未提。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一、保险单质押可行性之法理分析(-)权利质押合同的客体的法定条件权利质押合同,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以依法可设质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权人就设质的权利享有权利质权①。从法理上分析,并非一切权利皆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构成其客体的法…  相似文献   

19.
按照通说,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权)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①.  相似文献   

20.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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