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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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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属性决定了仅仅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应尽早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般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既要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又要强调民间的广泛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监督方面,应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以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政府权力;在法律救济制度方面,应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维护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困境。通过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来源及界定,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目的,比较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认定为具有公益和私权的混合新型权利。我国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私法统一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立法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中,应当规范和界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主体、保护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大国之一,需要利用知识产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以法律的手段设立合理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享和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知识产权的融合性,它在保护传统、信息本质等方面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许多契合之处,对其加强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综合手段保护模式并辅以适当的行政保护手段,便有可能逐步形成合理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5.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科学分类,是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规律、传承规律的第一步.目前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均存在不同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规律出发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基本上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混乱且互不兼容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法律需要不断地将社会生活中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到自己的视野中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规则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必须要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与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借助或不借助物质媒介所表现的世代传承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信息利益。其法律性质具有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和利益性。任何团体、个人乃至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负有正当利用、不断维护、坚持延承的义务。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则主要表现在对它的使用上和获得相应利益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主要类型包括社会民众型、团体型和个人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救济机制的建构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原则、、法律救济方式与途径上有所建树。在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协调如下几个关系:1.同已有法律的协调;2.同社会惯例的协调;3.同我国承诺的国际保护义务的协调。  相似文献   

7.
冯小琴 《兰州学刊》2012,(3):193-197
"大兰州文化圈"域内有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类标准,对文化圈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它们的特征,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也是树立独特区域文化形象,实现区域文化繁荣的前提。  相似文献   

8.
科尔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健全科尔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律保护机制,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评定标准和原则、行政保护机制的认可,以及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保存机制和传承人认定、保障机制入手,全面、系统地研究符合科尔沁地区和文化特征的行政法律保护机制,使科尔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保护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法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已出台的地方立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依然没有明确的认知,立法中也未有相应的设计。因而,需要明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亟须重点解决的问题,以便今后在制定相应法律规范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相似文献   

10.
从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看,在立法规范上存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上的不足,在保护实践上存在过度商业开发、传承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应当首先明确非物质文化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进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并构建其相应的辅助机制。  相似文献   

11.
吴双全 《兰州学刊》2013,(12):172-176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无论从公法的角度看,还是从私法的角度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都还存在一些缺陷.为了适应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新需要,我们应该修正和细化已有的法律规定,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权利救济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2.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是传统文化由传统方法保护转变为特殊权利方法保护的例证,也为西藏传统文化保护提供了全新的范式。格萨尔、藏戏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西藏实施公约义务的有力实证。但应看到的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和保护措施不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不清的现实,因而,像《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样的地方性立法,不但是传承与发展西藏传统文化的自身需要,也符合创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法律架构的终极诉求。  相似文献   

13.
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和传承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西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上的分类研究非常必要,能够给西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行动指导,在具体保护过程中必须要突出传承性的“活态”保护,才能使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婷 《东南学术》2011,(4):213-222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汗牛充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熠熠生辉。如何有效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课题。这个问题,我国学界已有不少相关探讨。本文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为考察对象,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展开论述,并提出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设想。  相似文献   

15.
通过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本文以甘肃省非物质丈化遗产开发潜力评价为总目标,以资源价值潜力、遗产影响力、遗产保护水平、变通通达水平、开发环境影响感知等五类次级指标为准则层,以此选取方案层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评价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并给出构建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21世纪的民俗学开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选定21世纪初这个重要时期,选定了传统人文学科民俗学研究与国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互结缘的契合点,展开对两者关系的解读,从而厘清两者之间存在的重要差异。从理论到实践,简要地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定义、分类,直到对它的调查研究和实施保护,都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有政治目标的、有政策策略明确指导的工作,与民俗学的本格的学术研究有着很大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了民俗文化,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民俗文化,民俗文化也不可能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学研究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是民俗文化并不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可能取代民俗文化。  相似文献   

17.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以桂林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内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其本质是保护重要还是开发重要的问题,也由此形成了很多的观点,例如保护桎梏论,开发破坏论等。大多数观点都是把保护与开发看作是对立的。文章从另一个角度提出:打破保护与开发的对立性,建立同一性,二者是互为手段,互相促进的。保护与开发不能确定哪个更重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先有保护才会有开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几个层次,并在保护中做好开发与创新,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协调一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存续以及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8.
近十年来,学者们基于概念、价值属性、类型特征等基本认知,从保护和利用两个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是其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政府、个人、群体或民间组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人以及由人涉及的事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利用研究,则从其市场化利用和保护关系、市场化分类、评价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据此,学者们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基本模式、基本路径、基本对策和基于微观个案基础上的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  相似文献   

19.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刑法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安新  朱凤 《兰州学刊》2010,(12):109-112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了一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理应对之提供充分保护。很多省市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了保护,然而通观这些举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关键作用的传承人的保护还是不充分的甚或是欠缺的。面对现实生活中对传承人进行侵害的各种行为,面对这种对国家利益的隐形侵害,这些举措就显得无力,我们主张依据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为提供较为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强化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系列文化产品的申报,借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寻求国际项目的支持,以推动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借助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的推动,打造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品牌;充分利用自治立法权,立足区情,扩张适用现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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