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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总结“六少”以来少先队工作的经验,提高干部的业务、理论水平,团市委少年部、市少先队工作学会、社科院青少所和上海团校四个单位,于八月八日至十三日联合召开了“上海市少先队工作理论探论会”。参加会议的有市、区(县)团委、少年宫少先队工作干部以及部分优秀辅导员共一百三十余人。这次理论探讨会着重研究两个问题:(一)少先队工作同学校教学教育的关系;(二)辅导员的辅导同少先队员的自主自动和创造精神的关系。这两个问题是当前少先队工作上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进一步打开少先队工作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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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秋霞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21,(9):0096-0096
少先队活动是少先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少先队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增强少先队组织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方法。而少先队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各种教育资源作用的发挥。在少先队里组建各种特色小队,使少先队活动社团化,更有利于发挥队员特长和优势,激发队员的向心力、凝聚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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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镇同志是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上海市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四十余年来,段镇同志积极从事少先队教育实践和理论研究工作,是我国著名的少先队专门家之一,是中国少先队学科理论的一位学术代表,他为少先队的理论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文试述评他在儿童观、少先队教育观、组织观上的主要论点,研究其教育思想形成的背景、渊源,研究其少先队教育科研的主要特点,以探讨创建我国儿童组织理论的发展前景。 (一) 段镇少先队教育思想的基本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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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世界》1986,(3)
利比亚是个政治气氛很浓的国家.别的不说,单从官方颁布的一个个革命纪念节日中,便可“管中窥豹,略见一斑”.这些节日记录了1969年革命以后利比亚发生的重大事件,反映了利比亚十几年来的政局变化.从这些节日的由来及其庆祝活动中,可以触摸到利比亚的政治脉搏,了解利比亚内外政策的动向. 利比亚的革命纪念节日可以分为四类:(1)、“九·一”革命节和“三·二”人民政权节;(2)、“四·七”学生革命节和“九·一”生产者进军节;(3)、“三·二八”撤军节、“六·一一”撤军节和“十·七”复仇节;(4)、“七·二三”埃及革命节、“三·八”叙利亚革命节和“七·一八”统一进军节.下面分别给予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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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高校党支部工作,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全体人员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是每个基层党支部义不容辞的职责.现就实训中心党支部以"点线面"工作法促党建工作上台阶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点线面"工作法的创建内涵
"点线面"工作法通过"干部标兵勇于担当""党员队伍奋发有为""全体人员积极进取",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和谐的部门文化,打造一支有战斗力的人员队伍,助推实现人员与部门事业共成长的目标愿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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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不断建设,传统的技工院校管理模式已逐渐显露出其弊端,快乐工作法将成为发展的新趋势.本文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实施快乐工作法的意义,并结合技工院校工作实际,论述了其实施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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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少先队组织在有效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小学少先队工作相对薄弱。农耔小学应从多方面着手,切实提高少先队辅导员专业素质,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并积极创新少先队活动思维,使农村少先队工作逐步得以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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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21,(6):32-33
父母的债权属于遗产吗
问:
孙大伯的妻子早已病故,孙大伯一直与女儿一同生活.2019年3月,孙大伯的好友赵大伯向孙大伯借了10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两年后归还.不料,半年后孙大伯病故.2021年3月,孙大伯的女儿拿着借据找赵大伯,要求他归还欠款.赵大伯认为钱是向孙大伯借的,不能还给小孙.请问,小孙能要回借款吗?
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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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七日应团中央邀请来华访问的罗马尼亚少先队全国理事会代表团,到上海参观并同我市部分少先队工作干部与优秀辅导员进行座谈。在座谈会上,罗马尼亚少先队全国理事会主席波丽娅娜·克里斯特斯库向我们介绍了罗少先队的情况,并回答了我们提出的一些问题。一、罗少先队全国理事会主席介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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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21,(3)
问:
我的挚友陆某及他的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个刚满14周岁的孩子晓伟.晓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为了使晓伟得到关爱和照顾,我和妻子想收养晓伟,但有人说我们已有一个孩子,不能再收养子女,还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偏大的孩子.请问,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有子女者可再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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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一代人,大学毕业后是分配工作,没有吃过找工作的苦.靠分配得来的工作,因为身后有一份人事档案,像绳子一样牢牢地拴着,想重新选择、调整一份新工作,难上加难.即使这样,从青年到中年,一路走来,我先后在四个正科(局)级以上单位轮岗,在十个以上部门工作过,与职业性质相类似的大多数同龄人相比,不可谓经历不丰富.其中有的调动是我蓄谋已久、主动争取的;有的是服从组织安排、工作需要,时也、势也.时至今日,我经常问自己:到底哪一个职业更适合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