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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田韶华 《河北学刊》2003,23(3):205-206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 ,该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而债务人同则得以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 6 4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2.
陈任 《人文杂志》2008,(2):68-77
在传统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下,第三人不能享受合同上的债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中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成为世界合同法领域令人关注的问题.固守相对性原则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处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很多国家司法机关遇到的难题,也成为众多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批判的对象.作者认为,具体制度如何设定,首先取决于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建立合理的受益第三人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来保证当事人在公平的交易中获得各自的期待利益,这恰好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  相似文献   

3.
邢宝头 《理论界》2007,(11):83-84
第三人利益合同因其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已经得到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的普遍承认,但由于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三人的权利因何取得、如何取得、取得何种权利必须给予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第三人利益合同设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第三人的关系,使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解除效力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似文献   

5.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逐渐遭受挑战。第三人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角色.不同法系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也有相应规定,但较为零散。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考虑视情况赋予合同内容涉厦的第三人之诉权和对合同保权中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智图 《理论界》2005,(3):79-79
利他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本身具有独特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利他合同的本质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了第三人意思表示的做出对利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9.
对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保护,但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保护,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分,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将来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故意实施引诱、胁迫、欺诈或以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当前学界普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些国家立法也对此加以肯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 ,遇到相关问题通常适用《合同法》第 5 9条或第 65条解决 ,但实质上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之初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债权法范畴 ,不应置于合同法中 ,但在我国的《民法典 (草案 )》中 ,债权法中仍没有相关的规定 ,导致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上的空白。因此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 ,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置于合同法中更为有益  相似文献   

11.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是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独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的一大优点和特点。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发扬前两代领导人的理论精华,把多党合作制度的建设发展到宪政的高度;明确提出了民主党派是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提出了衡量我国政党制度的四条标准;“三个代表”讲话为开辟新时期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新境界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  相似文献   

12.
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影 《北方论丛》2002,(6):45-48
违约行为有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后一种情况又使违约责任复杂起来.本文旨在通过对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第三人"概念的界定、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探讨及侵害债权等问题的研究,从法理上区分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况及其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3.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4.
宋忠胜 《河北学刊》2006,26(6):181-185
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15.
试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惠芳 《阴山学刊》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吴长波 《兰州学刊》2005,(4):135-137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作出了很多例外规定.本文主要立足于中国合同法立法现状,在分析借鉴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合同立法先进成果的同时,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电子商务离不开快递行业在产品配送环节的支持,并给后者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然而快递服务的质量却没有与快递行业的业务量一起上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快递服务合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快递企业签订的涉他合同,被指定为收件人的消费者作为利益第三人,享有依快递服务合同获得特定物品的权利。应当从法制规范框架、快递行业的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着力,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若出现快递延误、投递不当、损毁或遗失等侵权事实,消费者对快递企业享有直接请求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主张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8.
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不会改变党的性质,原因是:工人阶级政党性质判定的主要标准是看其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不是党员队伍阶级成分的纯而又纯;任何政党都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阶级性是政党的本质属性,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全民党”。  相似文献   

19.
朱晶晶 《晋阳学刊》2014,(3):130-137
第三人致害租赁物时,在合同关系内,若租赁合同仍然存续,应将维修义务视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其履行。若租赁合同解除,则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损失。在合同关系外,出租人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第三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赔损失应包括租赁物的价值贬损、丧失的租金利益以及对承租人承担的解约赔偿金。在承认承租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其基于占有或租赁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综合行使各种请求权时,应注意损害是否具有同质性。租赁物受损,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此提出的恢复原状及维修费用赔偿请求权,即具有同质性,满足其一即可。但租赁物价值贬损及承租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害为个人特别损害,应分别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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