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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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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无权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认为《民法通则》对代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为此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包括完善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规定、增加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明确无权代理人民事责任的内容以及建立表见代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法定代理制度的功能旨在补充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之不足,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代理行为效力归属原则的构建基础乃意定代理,随着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任务,其在法定代理领域的局限性开始凸显,由此拉开了对传统的法定代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序幕。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行使及其监督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应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代理人违约后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展开理论反思和规范重构。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由于“被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善意且无过错的相对人客观上、外表上有充分的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基于此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预期法律效果的代理行为。  一、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 (本人 )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要件。行为人可以是没有代理权人 ,可以是超越代理权的人 ,也可以是代理权终止后的人 ,总之他不是拥有代理权的…  相似文献   

4.
代理是保证民事主体实现其权利的重要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学界对代理的研究,尚停滞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上。本文就代理概念、代理法律关系、代理权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限度所定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追认仅是对行为后果的接受而非对行为效力的补正。法定代理人对行为后果接受实质是其和相对人间的缔约行为。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补正,被代理人的追认也是对行为后果的接受。追认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结合实现了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无权处分针对的是履约行为而非订约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就是确定有效而非效力未定。  相似文献   

6.
文章以比较法为基本方法 ,分析了狭义无权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行使前提 ,分别讨论了明示追认、推定追认和沉默三种追认的方式 ,对追认期限进行了界定 ,讨论了因意思表示在错误、欺诈与胁迫影响下所作出的撤销 ,并且探讨了追认权溯及力的例外 ;最后 ,对如何解释《合同法》第 4 8条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7.
“显名主义”虽然是我国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也承认非显名的代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代理人没有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名称,但是法律行为的后果仍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此类特殊情况可以总结成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未指名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行为,它们被称为“特殊的显名代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德国法中的“间接代理”和英国法中的“隐藏代理”。虽然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归属,但是这与“间接代理”和“隐藏代理”都不完全相同,修订《合同法》时应重新检视第402条。  相似文献   

8.
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 ,表见代理主要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产生的 ,即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法律将使本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代理是民事商事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合理恰当行使 ,关系到被代理人、相对人、代理人三方的利益 ,本文对实践中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限制、无权代理及其效果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代理制度的经济分析——兼论代理制度的创新和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理制度源远流长,它使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相互依存,相互协作,共同拓展主体的法律行为空间,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表现出巨大的经济绩效。但代理活动和实践在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和制度完善上提出制度变迁的要求,即确认代理人的主体资格,代理权的权利属性和相应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的代为履行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情形下,选择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代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责任,前者是合同责任,后者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代为履行责任承担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其实质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基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该责任承担违背代理制度本身的宗旨,法律有必要对某些情形下相对人的选择权予以限制。同时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无权代理人归责体系,法律有必要赋予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在不损及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协商权。  相似文献   

12.
作为以国际重述形式对现有规则和惯例进行选择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2004年修订版中新增了关于代理人权限的规定,其规定在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无权代理与超越代理权等方面与我国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别。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将有利于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1999年l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四十九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文章试图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源流、性质、价值去向、构成要件、类型、构成表见代理条件中关于被代理人(本人)主观上是否是要考虑的因素等方面论述,指出我国目前表见代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建议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用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的"合理内核",规定了第402、403条即间接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缺失。但是,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对间接代理的评价莫衷一是。该文从间接代理制度本身和立法动机分析入手,进而指出间接代理制度虽然有其制度的合理性,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5.
论表见代理     
文章以《合同法》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为切入点,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市场主体在代理交易中的价值需求,阐述了我国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即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平衡被代理人与前者之间的利益来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增强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文章具体论述了表见代理的种类及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上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即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文章分析了赞成单一要件说的五条理由。由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尚有需要完善之处,文章对相对人的选择权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这两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作为"法学上之精灵"的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已成为民法学界所争论的的热门话题。通过对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内涵及其效力的界定,并结合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评析,认为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其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又从体系化的角度协调了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并通过参照无权代理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最后,笔者拟制出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也就是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回权在立法规定上都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对它们进行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本人和第三人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不协调之处甚多。另外,在我国代理法中,还存在不少原则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确立和贯彻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民商合一的原则,立法者强制干预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兼顾等原则。当前,应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尤其是间接代理制度。《民法典》中的代理法体系可以设计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直接代理,第三部分是间接代理。应当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安排在一般规定之中,而在规范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时,应以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为框架进行系统的立法。  相似文献   

19.
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在现代社会,代理行为已广泛渗入日常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各个方面,无权代理问题也随之日增。本文重点对我国无权代理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了较深入的研究,较全面地论述了狭义无权代理的界定和特点,无权代理与有关概念之异同以及法人无权代理的构成等问题。尤其对我国民商法中缺漏的关于相对人应享有的撤回权和催告权,以及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等重大理论问题作了详细阐析  相似文献   

20.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已的名义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处分人无处分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对他人的财产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并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缺欠主要表现为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方式、期限以及溯及力,没有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此,应规定权利人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追认、追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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