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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就侵权法的理论而言,运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关联共同理论,可认定在某些情形下产品代言人与制造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相对于理论上侵权责任的认定,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在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对此,构建严格的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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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兼评《食品安全法》第55条之连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不足.<广告法(修订稿)>已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广告主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消费者因其引导产品消费行为致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从对其予以救济的角度看,承担民责任最直接有效,且其中侵权责任最具可行性.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有其法理依据而且满足其构成要件.对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应笼统地以无过错连带责任一概规定而应予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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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以界定。在此界定内,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生产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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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义务-责任"一体化研究框架较之法律责任孤立研究框架有诸多优越性,运用此框架分析"三鹿奶粉事件",设计"三鹿奶粉事件"中应然的主体体系以及其中各种主体的多重身份和相应的义务、法律责任,就可以发现:"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实然的"主体-义务-责任"结构存在缺陷,该事件催生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新立法在"主体-义务-责任"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上已有所完善,但仍然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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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真正的侵权责任制度时也规定了为数不少的非真正侵权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牺牲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和第33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责任,使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损害救济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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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对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也有重大的影响。该法的具体内容是依照刑法定罪的具体标准,并对非法经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入罪以及犯罪构成有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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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不法民事行为,违犯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进而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种法律现象。通过中外有关此问题解决办法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虽明确承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且赋予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但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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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领域的一大创举,对其成文法化树立了很好的典范。但事实上,该条文的规定与英美判例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不能完整地表达这项制度的丰富内涵。因此,将第20条第3款视为侵权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特殊条款视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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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从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历经波折,争论不休,其本身的性质尚无定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在产品责任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项大胆尝试是《侵权责任法法》最大的突破。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必须承认作为舶来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适应中国的立法环境,尤其在侵权法领域有特别的意义,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将体现此制度的最大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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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其第2条保护范围模糊不清的状况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时需充分考虑《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对象上的特殊性、保护范围的边界性、中外立法经验和发展趋势以及目前中国的现实,把具有绝对权的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以及第三人故意侵害他人债权明确界定为保护范围,把胎儿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明示确定,把没有被民事法律具体化的权利和道德性权利排除在保护之列,并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程度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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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2)
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应当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便导致中小学生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是由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社会公众进入中小学校实施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也应当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在保护其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方面存在过失;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得在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分配并因此让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所谓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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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实环境状况折射出了《环境保护法》有效性的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最根本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中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既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公共需求变化和环境基本权利发展的客观必然。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应是: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设想是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环境服务责任和兼顾其他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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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之来临,法律人基于各自的理论推演和预设,试图构建新型法理论。以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为例,学者们提出了产品责任说、高度危险说、用人者责任说以及法律主体责任说等代表性新观点。通过从生产者、使用者以及社会进步之角度进行思考,发现上述观点依然是传统侵权行为理论的延续。基于历史维度、主体维度以及技术维度反思,也可以发现,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动摇现有侵权责任分配原理,现有法理论可以处理好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归责问题。从法理论变革的视角来看,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会促进法理论在某些方面的变化,甚至可能是扩大了法律的规制领域,但是想要从根本上撼动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需要有其他变革的契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演绎表明,科技的发展促进法理论变革,需要具备多种耦合性因素,包括科技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制度因素,从而形成理论变革的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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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劳务提供者自身遭受意外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的规定忽视了不同劳务提供者所从事劳动的差异性。试图用民事平等法则裁判自然人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恰恰是对公平价值的背离。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司法者应当秉承职业健康安全理念,细分自然人劳务关系类型,在充分考虑案件中劳务提供者所提供劳务的从属性因素、营利性因素和危险性因素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裁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应视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句之特殊情形,雇主责任属于劳务接受者责任的特殊规定,对于具有从属性劳务关系的自然人劳务提供者在工作过程遭受意外伤害的,裁判者应回归《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由劳务接受者承担具有严格责任性质的雇主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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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食品安全糊第五十五条虽然终于对主体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意义重大,但其对归责主体、“推荐”概念、归责条件等问题却语焉不详。这对日后用法律手段整体解决“广告推荐”问题,将造成消极影响。借鉴美国处理相同问题的“证言广告”制度,我国立法者将来在进行相应法律规定的衔接时,应对上述相关问题作出妥善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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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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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集团诉讼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尽管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很少应用,但是,在现实中各种群体性诉讼或集团诉讼仍然大量存在,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由于各种体制和社会原因,集团诉讼的运作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而法学界及媒体对集团诉讼的期待与司法实践亦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近年来,中国在采用多元化和非诉讼方式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形成了以三鹿奶粉赔偿为代表的救济模式.<侵权责任法>虽然并未涉及诉讼程序问题,也未对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该法的实施必然会对侵权责任集团诉讼及纠纷解决产生相应的影响.今后,中国的侵权集团诉讼仍会继续增长,但不会被作为解决大规模侵权责任事件的最佳方式和优先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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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的选择、责任范围的规定等还存在诸多问题。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控制车辆的全部非所有人,特别是借用人和承租人等。在机动车被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直接控制的情形下,借用人和承租人等非所有人和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也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