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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晓光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5-18
党内权力制约协调机制的构建应遵循放权原则、分权原则、确权原则和限权原则。中央应该向地方尤其是向基层下放权力,将扭曲的权力授受关系复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应有明确的行使主体,三权的分工要科学、适度,三权以及每一种权力内部的次级权力的边界应该明确、清晰。分权之后,所形成的各级权力体也应该受到限制,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多元限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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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的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央明确提出“三权分置”,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极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改革。本文通过梳理三权分置研究的产生与发展,归纳了三权分置的概念、内涵、必要性和意义,探讨了围绕对三权分置的一些理论争论的焦点,并对当前三权分置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简要述评和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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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民事执行权在实际运行当中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为解决我国民事执行存在“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应当建立以检察权控制为中心的民事执行控权机制。在民事执行控权机制的制度设计方面,应当针对民事执行权当中的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两类权力,从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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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产权格局。"三权"的权利属性是什么?"三权"之间是什么关系?"三权"的权能构造是什么?这三个问题至关重要,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价值走向。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是承包权、经营权的根源。承包权是成员权,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权是经营权产生的原因,经营权是土地上的身份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发生分离的结果。承包权的权能包括承包土地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地补偿权、监督权、放弃权;经营权的权能包括自主生产经营权、获取补偿权、获取补贴权、抵押权、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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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国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5(6):89-92
孙中山先生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古代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创立了独具特色的“五权宪法”理论。“五权宪法”与“三权宪法”的不同不仅仅表现在五权和三权的形式上,更体现在理论基础、实现方式以及制度设计的理念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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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2):61-68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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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限制给企业运营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实现供应链企业间碳排放权的共享协调使用,考虑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制造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研究政府碳排放限额下的供应链企业碳排放权共享协调问题,并与无协调的情况进行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当制造商共享碳配额后,若供应商不再被政府惩罚,碳排放权共享能提高供应链的绩效。此时,与无协调的情况相比,需求量增加,供给价格降低,且供应商和制造商的收益都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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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3(5):77-83
宅基地信托是“三权分置”下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方式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宅基地信托可采取“农户+信托公司等受托人”的运作模式,可由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宅基地信托登记。应适当限定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使其不得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或以其设定抵押;对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加以调整,并增设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宅基地信托中应设置信托监察人,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为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对宅基地信托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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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解龙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4):47-49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三个层次上使之统一和协调:认识层次上要充分把握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与机遇性;行动层次上要处理好发展循环经济的被动性与主动性的关系,实践层次上要有针对性地解决面临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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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2)
由于侦查权存在着随时可能被滥用的危险,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对侦查权予以制约.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对侦查权的法律控制.但由于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法律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等存在差异,对侦查权的制约机制存在着不同的立法模式.尽管如此,通过对国外侦查权制约机制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的侦查权制约机制提供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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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愔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1):29-35
在法律制度上落实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重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元权利结构.在健全的宅基地所有权规则之上,才能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中国需要按照物权规则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拓展,并建立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身份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取得权,其不具有可转让性,这保证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福利性权益的实现.在这种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以解决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多种功能与属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应当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时搭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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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泉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24(2):128-130
鉴于一些大学生在道德、学习、经济、人际交往中的诚信缺失,需要对症下药。当前,仅仅依靠诚信教育是不够的。在社会尚未构建诚信机制的情况下,在大学内构建起包括诚信记录档案、失信惩罚机制的诚信制约机制,以促进大学生诚信度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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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超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7):87-9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不断强化农户对于其承包地权利的同时,亦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中央适时提出"三权分置"的政策指引,为重塑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提供了契机。当前学界对于"三权"的权利属性尚存较大争议,不利于地方实践的推进及最终立法的制定。"三权"之间是内在统一的整体,应当以整体性思维解析"三权"的权利属性界定,确定"三权"由政策向法律转化之后的权利性质。由此,达到放活并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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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4):24-31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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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公有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越来越显得重要。虽然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关阶段,但国有企业在运营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用人制度问题、产权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及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等,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企业经过几次改革尝试,提出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内容的又一轮改革,其中改革的具体目标就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通过分析所有权与经营权内在关系,结合国有企业的特殊性,针对国有企业在具体运作中责权不明所引出的问题,研究了国有企业有关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提出了此三权的一种结构设置和相应的运行规则,供有关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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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华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09-118
梳理现有中央政策文件和学界争论点,有必要审视和明确“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退出的权利类型。地方实践呈现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退出的演进现实。农户资格权的性质和内容表明农户资格权派生于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权下的独立子权利。宅基地退出的权利表达可类型化为单行退出农户资格权、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保留农户资格权、同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单一退出农户资格权事关集体成员保障完全丧失,应该建立充分告知、公示的程序规则,建立以当地城镇住房价格为参考的激励性补偿标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保留农户资格权的,应区分永久保留和暂时保留情形,设定暂时保留的条件、期限,暂时保留期间农户资格权补偿应留待真正退出时予以兑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一体退出的,应建立农户资格权重获机制,设定重获农户资格权的积极条件、阻断条件、补偿退回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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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权属于重要的司法公权利范畴。为减少刑罚变更执行权出现滥用的概率,就必须在法律层面上科学的分配、设定其中的权利主体和权限,建立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制约机制,实现对刑罚变更执行权的科学制约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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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