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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对于退休职工死亡后,应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享受抚恤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时,由企业根据这条规定发给本企业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由劳动保险基金下每月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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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苏省兴化市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改制成私有企业,原职工徐某被留用后继续在销售科上班,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王某不得到其他企业、或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上班,也不得自行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否则,徐某要支付给公司5万元违约金;公司在徐某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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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谢女士来到北京某停车管理公司工作,担任停车管理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据谢女士说,公司要求所有停车管理员与北京一家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者予以辞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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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却因其特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在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进行经济补偿时,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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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娟(化名)等25人原系某电子总厂下属的大集体企业——南昌某电子机械厂(该厂19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职工,自1990年起陆续被总厂调入总厂的各车间工作。1998年林娟等25人与总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厂方未与林娟等25人续签劳动合同,但林娟等25人仍按厂方要求继续在车间工作,劳动关系依然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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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的职工培训工作得到蓬勃的发展。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竟争、企业的竟争归根结底决定于人才的竟争。企业兴旺发达的关键在于提高职工的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但是,如同当前市场上出了名牌、精品往往随之而来的会有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一样,在蓬勃兴起的职工培训中,也存着一些令人忧虑的"误区"。误区之一,"重书本知识,轻实际操作",在实际生产中,片面强调竟争上岗,不讲工人间"比、学、赶、帮"。在职工培训中提高技术理论知识是重要的,但提高理论知识是为’了更好地用到生产操作中去。提高操作技术除个人钻研外,技工中能者为师互教互学,比、学、赶、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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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孙某于2014年1月入职A公司任技术操作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孙某自驾车外出游玩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右手,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孙某右手不便,无法从事原来的技术操作岗位,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认为,公司此举太没人情味,在再三请求无果之后,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经调解用人单位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恢复了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并调整了适合的工作岗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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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因工作的原因,遇到以下两类案例(两类就不是个别),感到困惑。现叙述如下,希望能得到同行们的指导。案例一某公司一老总,于1993年到达退休年龄60岁。上级主管单位认为该老总能干,公司还离不开他,未按时向审批退休的机关报送其退休的申请。该老总继续工作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3年。2003年,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了该老总的退休。社保经办机构在计算其待遇时认为:因为该参保职工10年前就应当退休,因此,第一,1993年至2003年多缴纳的10年养老保险费,不能计算缴费工龄;第二,待遇计算涉及到的有关数据,要退回到10年前的数据为基数,即按照到达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