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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若要走出法学“边缘学科”的困境,可尝试自法律史研究旨趣的法理学论证逻辑、传统法律史叙事框架的法理学“修复”、“法理学化”的法律史研究等方面,进行研究范式重构。法律史的法理学论证逻辑,不仅要求厘清史料与史实的关系,还要求对新的史实的发现始终保持开放心态。面对传统法律史叙事只关注“历史—事实”而带来的诸多缺陷,应引入“历史—事实—原因”的法理学叙事框架予以弥补。“法理学化”的法律史分析,可在承认法律人类学“可翻译性”理论基础上,自静态与动态法理学双重视角同时展开。法律史的法理学分析范式建构是一项体系化工程,需要以跨学科视角来进行知识、方法与技术等层面的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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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法律应运而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网络法律进行审视,研究其基本精神和理念,夯实网络法律的理论基础,探求网络法律理论研究的趋势,对更好的构建网络法律体系至关重要.文章指出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为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自由共享并进一步提出"网络法理学"的概念.尽管这种提法在学界还很生涩,却是网络法律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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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可作为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一、本书结构分析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法律价值的综合和技术、手段的综合。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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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
西方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的影响十分深刻。由于语言对学术传播的决定性影响 ,在西方三种法理学中 ,英美法理学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影响最大。在论题、概念、理论、方法等方面 ,英美法理学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另一方面 ,由于文化和学术传统的不同 ,英美法理学的学术风格对中国法理学的影响甚微。其实 ,英美法理学的学术风格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 ,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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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以法律移植与现代国家转型为背景,考察了最近20年来法理学思潮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到法律文化论和法律现代化论的内在发展逻辑,提出这些主流思潮坚持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它不仅是法律移植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而且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意识形态的产物。这种思考与法学家的自我身份认同密切相关,由此被称为“法律人的法理学”。基于反思这种法理学在处理国家与法律关系上的方法论误区,作者考察了当代法理学中的边缘学说,即实用主义法理学,对整个主流思潮的批判,以及由此形成本土主义方法论与本土主义政治立场之间的张力。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立法者的法理学”,试图在更广阔的理论背景上,重新把国家与政治作为法理学思考的中心,从而在技术意义上整合“法律人的法理学”,思考中国在民族国家与文明国家的转型中面临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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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教授《法理学》一书中的几个核心命题是:法本质论中的“理想命题”,法价值论中的“平等命题”,法社会论中的“主体际关系命题”和法(学)方法论中的“责任担当命题”。这几个命题是世界法哲学或法理学关注的核心命题,对这几个命题的澄清也可以看作是对邓正来先生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法理学层面的某种回应。我们和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分享一种共同的学术立场,即理想和价值是法律的本体要素,追寻理想目标,担当价值责任,是法理学题中应有的本原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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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目前中国关于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研究有所欠缺 ,因此 ,作者试图重构关于法律与科技的法理学问题和相关讨论。文章提出 ,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若作为法理学问题 ,应当对其中的根本性问题做出哲学思考。文章分别考察了科学和技术对法律制度、原则的各种构成性影响。至于法律对科技的影响 ,文章认为就总体而言与法律在规制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上的影响没有根本区别 ,因此难以独立构成一个法理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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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学的法学教师,法理学教材的使用一直是个让人烦恼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没有可用的教材,而是国内的法理学教材都千篇一律,难以找到让自己满意的教材.中国目前出版的法理学教材有数十个版本,很多法学院都组织教师自己编写教材,著名学者编写的法理学教材更是一版接一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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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理学作为法理部门化和部门法理化的互通表现,目前在学术界快速发展,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动向,并构成了法学知识发展谱系的重要元素。我国部门法理学范畴的提出,主要原因是一般法理学对具体实践指导的乏力和部门法研究中反思性不够。法理学不应当是空中楼阁,它应当走向实际、与部门法实现二者的互通。部门法理学作为法理学的一门学科可以反思部门法的价值、厘清基本法律概念、发现其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作为方法,有利于促进部门法的学理化提升。实际上,部门法理学无论是作为学科论还是方法论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没有必要将二者彻底隔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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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的五十年,是开拓前进的五十年。法理学取得的主要成就有: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完善。尽管中国法理学还存在着种种不尽人意的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但是,展望未来,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必将会日益与国际接轨,成为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的理论依据和思想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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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学的法学教师,法理学教材的使用一直是个让人烦恼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没有可用的教材,而是国内的法理学教材都千篇一律,难以找到让自己满意的教材。中国目前出版的法理学教材有数十个版本,很多法学院都组织教师自己编写教材,著名学者编写的法理学教材更是一版接一版。但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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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4)
"法理中国"的实现有赖于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的构建,而这种主体性构建取决于其如何面向中国的场域来寻求法之理。因为法之理在法外,所以自主性中国法理学更多地是由生长于中国场域的"法外之理"来型构的,而这种中国场域通常通过文化、实践和生活三个侧面来展开。因此,由"法外之理"来型构的中国法理学必然是一种文化的法理学、实践的法理学和生活的法理学。文化法理学助益于法治文化传统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践法理学有利于寻求法治作为一种普遍性原则在中国个性化展开的法理支撑;生活法理学裨益于消除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脱节从而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自主性中国法理学建构视野下的"法之理在法外"命题的重新阐释,为未来的中国法理学研究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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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理学三十年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法学理论确立、法理学确立和法理学方法与立场三个时期。在法理学研究的过程中,基于利用法律、敬畏法律、质疑法律的立场,形成了外在视角、内在视角、超越视角三种研究视角,在法理学的视野中便有了作为社会现象的法、作为规范体系的法、作为价值集合的法的划分,这种划分具有正当性,应当成为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一种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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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把"法理学"与"法哲学"两个外文汉译名称的引入作为一个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事件对待,并对目前学界并用两概念的因由和后果作了简要的考察.通过对"法哲学"与"法理学"概念形成的辨析,文章认为,两者在学术传统、学科归属、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四个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所以人们在断言"法理学是法哲学"或"法哲学是法理学"时,应当明白谈论的是什么语境中的"法哲学"或"法理学".文章指出,中国的法理学大体上属于法学家的法哲学,但长期以来,法理学家们对实在法的制度和规则本身并不十分感兴趣,不是从实在法的内容本身出发来思考问题,而是把自己的理论兴趣转向对实在法的隐性背景的解释.这种"注释法学"所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它不仅没有使法理学完成与其他学问(如政治学)的分离,而且败坏了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及大学基础(主干)课程的声名和学问的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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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钝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2):46-48
法理学教学改革需要引入生成性教学理念,以法理学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线性教学弊端作为分析维度,法理学之生成性教学具有不容争辩的价值。若要法理学生成性教学之价值得以实现,法理学教师综合素养的提升、弹性教学预设的开展、协商性教学管理的引入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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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入中国已近一百年,反思近百年的历史,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传播过程,就是一个中国化的过程。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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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是指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以交易为对象,以权利配置为主要内容,以经济分析和法律逻辑分析为主要方法的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研究所形成的一门学科.在法理学方面,正义理论及利益法学等法理学思想均对法经济学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理论体系的构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对法经济学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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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一门将各个部门应用法学整合为完整统一有机体的法学学科,它拥有不同于后者的研究对象即形式客体。它关于法的知识是独立于经验的纯粹理性知识,是法的形而上学。法理学作为知识体系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这三个部分又可以被归结为关于法的理念的命题和关于法的理想的命题。各个部门应用法学作为根据经验的杂多的特定实在法的知识体系在逻辑上必然与法理学三个构成部分的命题相关联。关于法的理念的命题不可能将关于法的一切知识或命题涵盖其下,因此,需要关于法的理想的命题将关于法的一切知识或命题统合起来。中国法理学关于法的理想的命题的研究非常薄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