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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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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在于,前者具有统一性、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特点,后者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特点.透视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则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婚姻领域有四个方面的冲突.即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国家意志与地方权力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中国历史上某些朝代在处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时颇有建树,使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经历了从冲突到互动的过程,为今天的民族法制建设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相似文献   

3.
文章首先在理论层次上对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明确界定,并区分了习惯法与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差异,进而深入分析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融合的一面,指出习惯法是国家制定法的渊源,两者互相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整体秩序。同时,习惯法由于其与现代法制精神存在严重的文化差异,故又表现出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的一面。文章深入挖掘了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及消解的方法,以求为转型期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一些可取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农村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动、冲突以及互动形成的条件与模式一直是备受学界关注的内容。从司法个案的角度阐明农村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现实冲突及成因,并说明农村习惯法成为法源的社会学依据,从而进一步探讨二者互动的条件与模式。  相似文献   

5.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西部乡村法制建设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产生冲突的实质和原因在于: 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 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 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促使二者融合, 推进西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途径是: 开展调查;合理使用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变通权;确立习惯法有限适用原则; 实施社区实验示范引导制订乡规民约。  相似文献   

6.
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生活背景 ,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法律效力和有条件地适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对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社会背景等方面论述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来源 ,并提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发生法律冲突时的解决原则和方式。  相似文献   

7.
瑶族习惯法目前对处理瑶族聚居区的村落和家庭事务还起着法律难以代替的作用,作为一种习惯法,它与国家的制定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从发展前景来看,国家对瑶族习惯法还有让其发展的必要.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冲突存在的空间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具有区际法律冲突的属性;从法律适用的对象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具有人际法律冲突的属性;从法律冲突的法域及其对主体权利义务确定的方式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具有“二级法律冲突”的属性。  相似文献   

9.
祖先崇拜作为彝族的崇高宗教信仰制约着彝族生活的各个方面,彝族习惯法关于伤害耳罪的规定,是受祖先崇拜制约而产生的习惯法.法理通教理,教理制约法理.对彝族地区立法必须考虑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才能避免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法冲突,是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的前提.  相似文献   

10.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它一直在民间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习惯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习惯法跟国家制定法在法的规范、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冲突,因此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对两者进行调适,从而既维护了国家制定法的威严,也有效地发挥了一些善良、合理的习惯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陆静 《东方论坛》2011,(4):120-125
二战以来,大陆法系民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亲属法的修改上。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除了传统的婚姻和谐,还确立了男女平等、交易安全的理念,从而形成了日趋多元的立法原则。在共同的立法原则的指导下,各国的夫妻财产制还呈现出统一性和民族性并存的特点,“和而不同”是当今乃至未来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相似文献   

12.
婚姻的充分自由包括结婚的充分自由和离婚的充分自由。根据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断,以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1950、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和2011年《<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认为,建国后,我国婚姻法变迁呈现出以婚姻的充分自由为导向的特征,解释(三)更是恩格斯婚姻家庭论断和婚姻充分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倡导和实践,是改善妇女地位的催化剂,能促进夫妻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婚姻生活,更好地实现可持续的家庭幸福。  相似文献   

13.
哈萨克民族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从传统社会的习惯法到现代社会制定法逐渐变化的过程,其内容涉及婚姻和家庭的诸多方面,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宗教特点。了解哈萨克族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有利于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结合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特点,更好地贯彻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这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创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4.
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凉山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凉山彝族习惯法与传统伦理道德的结合,深入彝族社会,其公开性、凝聚力和向心力,具有广泛的约束作用。凉山彝族家支浓厚的民族道德色彩、注重家支以及家庭内部和睦,在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5.
蒙古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设立,基础在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当中,蒙古人民创造出了具有独特民族风格的风俗习惯,并通过制定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早在蒙古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已经有所体现,可以说,蒙古古代婚姻制度为现代文明时期的婚姻制度的设立、完善起到了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16.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绝大多数朝代都有和亲或具有和亲性质的联姻关系,只有宋明两朝没有与少数民族政权和亲。从表面来看,由于宋、明没有实行和亲,似乎使中国古代和亲历史中断了两个朝代,其实则不然。仅就宋朝而言,既有部分大臣对历史上的和亲问题作过反思与评论,又有君臣讨论如何应对辽及西夏的求亲,也有大臣就和亲问题与辽进行外交谈判。两宋时期的大臣大都借助对历史上的和亲的反思与评论而阐述自己的民族关系主张。大致说来,北宋时期的大臣对历史上的和亲大都持肯定或基本肯定的态度,而对现实的和亲则大都持反对意见;南宋时期的大臣大都对和亲持否定态度,以评论和亲而反对南宋与金议和。他们所谈论的和亲,多数指两个政权的通婚,有时也指议和。两宋时期的和亲概念,无论是其内涵还是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与汉唐时期和亲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所以,对两宋时期出现的和亲,切不可全部以通婚视之。宋辽之间就和亲问题的外交谈判,充分体现了当时宋朝君臣对和亲问题的认识程度。北宋之所以拒绝辽和西夏的求婚,主要在于宋朝君臣的民族偏见,他们把和亲政策与伦理道德对立起来,从体面、尊严等方面审视和亲,提出“和亲辱国”的极端看法。加之辽在开始时明确要求宋朝皇帝的女儿出嫁,进一步加重了宋朝君臣的心理负担和羞耻感。宋朝的“和亲”概念及和亲理念,丰富、发展和深化了中国传统的和亲思想,是中国古代和亲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受传统的封建"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在政治方面,她们没有参加国家科举考试的权利和参与对国家管理的权利,甚至连最基本的接受国家学校教育的权利也没有;在经济方面,除寡妻妾外,她们没有土地的分配权,不是国家均田制上受田的民事法律主体,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其继承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婚姻方面,她们不但没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甚至连离婚的自由也没有;在人身权方面,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低下,每当遇到天灾人祸时,妇女这一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便首当其冲地遭到摧残。  相似文献   

18.
在黎族这个特殊的法治语境中,作为调整黎民婚姻关系的习惯法,至今仍在影响着黎族男女的婚恋观。但由于经济因素、历史传统、伦理观念、地域特点等多重因素,使得黎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婚姻缔结方面存在着诸多冲突。  相似文献   

19.
对城市民族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民族关系及民族问题出现的新的变化,提出了要加强城市民族法的立法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城市民族法律体系,即首先要制定一部基本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等几条颇有价值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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