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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汪洋 《人才瞭望》2008,(4):56-58
案例:一年前,上海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口。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同意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周不肯,于是机械厂就不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  相似文献   

2.
编辑,你好: 我入职一家公司工作半年后,因工作能力出众,领导安排我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我必须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后才能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在我结束培训回到公司工作半年后,我才发现公司并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便提出辞职请求,公司却以我违反了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我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并表示我...  相似文献   

3.
赖玥 《人才瞭望》2017,(21):38-39
对于劳动关系双方来说, 履行劳动关系的全过程都需要依托法律,客观定义自身的权责,不可对一些法律概念进行任意解读. 本期的四个案例即说明了这一点. 服务期协议不可滥用 案例: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 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订了一份 "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培训费为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 工作满2年后,钟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 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 1.2万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相似文献   

4.
专家答疑     
《人才瞭望》2013,(9):40-41
1问:本单位于前年招聘了一名员工,由于工作需要,将其送往国外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约定了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及违反协议的违约金。其回国后想跳槽到其他单位,但又怕自己提出离职要承担违约金,因此经常性旷工或无故早退。对该员工严重违纪单位拟解除其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其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人才瞭望》2008,(3):105-105
我是2004届毕业生,现在准备签一深圳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属于制造业。主管告诉我们每周工作6天,星期六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合同期两年,违约金要3万,试用期6个月,请问合理吗?如果我想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这么多违约金吗?  相似文献   

6.
专家答疑     
《人才瞭望》2012,(12):46-47
问:我在一家豆浆店任面点师傅,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如解除合同,我在两年内不得在该地区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后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我跳槽到另一豆浆店从事类似工作。请问我是否要赔偿原豆浆店违约金?  相似文献   

7.
拍案: 2006年,寒窗苦读四年的张某毕业,并凭着优秀的学习成绩获得一大型IT公司的青睐。就在张某踌躇满志地踏进公司时,他发现,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以下条款:张某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或相类似岗位工作,如张某违约,应赔偿公司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外,还需视其违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张某不解,自己所学专业性强、就业范围窄,辞职后如果不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工作,就很可能失业。公司的规定不是限制自己自由择业,将自己"锁"在公司了吗?  相似文献   

8.
如果你的员工向你提出辞职申请,请先不要慌乱,可从以下二方面处理此事。进行一次辞职谈话“辞职谈话”也叫“离职谈话”,通常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主持进行。它能帮助主管弄清员工辞职的真正原因。为了避免辞职人员找一些虚假或误导性的理由,在谈话中不要直截了当地问:“你为什么要走”,可以先问一些工作或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于你的工作,你最喜欢什么?最不喜欢什么?对于你在公司所取得的进步是怎样看的?你对公司的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是怎么看的?你觉得部门领导的工作方法怎么样?你是怎么看待他的?你觉得你的上司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相似文献   

9.
事实回顾:从2007年9月底开始,深圳华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实行一项内部调整:包括总裁任正非在内,所有工作满8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竞聘上岗,与公司重新签订1至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  相似文献   

10.
辞职与择业     
辞职与择业,是在劳动力进入市场之后社会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力之一。 在我国,由于各地劳动力市场发育情况有所不同,在职工的辞职规定上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是保护职工辞职权益的。针对不同的对象,一般对普通职工辞职、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常,职工要求辞职,应至少在一个月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接到职工申请辞职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一些地区规定:职工在提交正式辞职申请之后一个月或两个月内没有获得所在单位明确答复的,可视作同意辞职。各地在保护职工辞职权的同时,也保护单位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的权益,尤其是优先保护使用下列几种人: ·正在承担国家和地区重点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责任者;  相似文献   

11.
一、高额违约金的不合理之处(1)在大学生找工作的这半年时间里,碰上的招聘单位客观上有时间差,学生不可能等到最后才决定去哪家单位,因此,毁约成了学生的两难选择,也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现在毕业生就业讲的是双向选择,他们碰到更适合的岗位时,放弃前面的选择,完全合乎情理。(2)用人单位过高的违约金,影响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 申请人:唐某,男,43岁,汉族,大学文化,系市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从事建筑设计工作。 被申请人:市某研究所。 申请人唐某以单位不同意其辞职为由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申请人唐某称其因在单位不能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于1999年8月向单位正式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辞职申请做出决定。单位辩称,唐某年富力强,是单位的中坚力量,批准其辞职会影响一片,所以单位不批准其辞职。另外,唐某在单位分配有住房,如果唐某辞职,应退回单位福利住房。 [查明事实] 经查…  相似文献   

13.
朱四倍 《人才瞭望》2013,(12):88-88
2013年9月9日,记者从广州南沙区有关部门证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南沙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孙雷已辞职从商。据悉,官至副厅级的“博士官员”孙雷辞职前,曾有广州市主要领导出面挽留未果。记者尝试联系孙雷。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韩某,男,54岁,原系某事业单位职工。1988年9月,某事业单位经报主管部门批准为其办理了辞职手续。2000年韩某向信访部门进行信访,要求恢复公职。2001年11月,某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韩某申诉复职问题做出最终复议结果,结论是维持韩某辞职性质不变。韩某不服,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公职、补发工资。申请人韩某认为被申请人为其办理辞职不成立,一是本人没有提出过辞职申请;二是被申请人私自造辞职审批表,并替本人在上面签字;三是被申请人及其主管部门是根据《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同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  相似文献   

16.
[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某市建筑设计院职工孙某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不同意。2001年2年,孙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维护自身行使辞职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两个月前,刘波看自己所在的公司表面风光实际上非常困难,于是就从这个公司辞职了。  相似文献   

18.
搭建老板与经理人双赢的平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A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国企上班,由于裁员,他主动提出辞职,之后应骋于一家小型民营企业,从事连锁经营,成了该公司的营业部经理。在这家民营企业,A负责从筹建、开业到规范运作的全面工作,是老板的得力助手。三个月后,该公司顺利开业,生意红火。A由于自身的一些客观原因辞职。此后三年,A与老板失去了联系。2001年2月的一天,A突然接到老板的电话,老板恳切邀请A重回公司:原来老板是经过许多M周折才得知这个电话的。  相似文献   

19.
《人才瞭望》2009,(2):52-52
请问:今年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刚开始,公司就送我去参加技能培训。在试用期内,我发现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之前公司介绍的情况出入较大,于是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我的辞职要求,但却要求我把培训费用交了。请问在试用期内辞职,我需要承担培训费用吗?  相似文献   

20.
一、性质定位监护在性子上是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以义务作为前提和中心的。我国理论界中相当数量的学者将鉴湖的性质确定为义务或职责,存在许多不妥之处。首先,从各国监护制度的规定来看,监护人除了负有监护保护的义务外,还享有诸如获取报酬的请求权以及法定理由下的辞职权等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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