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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州县官任职制度的紊乱——透视中国传统政治的深层矛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代对州县官的任职资格与程序等定有完备的制度。清咸同以后,督抚多方破坏各种有关州县官任用的定制;州县官委署与补用漫无章程;滥开捐例与滥行保举导致候补人员壅塞,吏治腐败,州县官任职制度因此陷于紊乱。透过晚清州县官任职制度紊乱的表象,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政治和社会体制中所存在的各种深层矛盾,主要包括"人治"与"法治"无法协调,官僚队伍恶性膨胀不可避免,以及良性政治不能见容于恶劣社会环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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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各省设置督、抚和藩、臬、道等各级监司,这种制度与现代政治中的地方行政分层制度性质不同,主要职能在于督导、规范州县官行政.督抚监司在督导监察州县行政方面各有其权责.然而,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却不理想,不仅未能实现其督导和监察州县行政的本旨,反而造成许多严重的弊端,发生了严重"异化".它严重干扰了州县政府的行政,给州县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力负担.督抚监司制度实行的结果,一方面限制了州县官的施政权力,消磨了他们的施政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却未能阻止他们剥民、虐民.中国传统政治单纯通过"以官制官"的体制内监察,无法解决政府运作的规范与廉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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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高度重视命案的处理,并通过自动覆转、秋审等予以保证,但是私和却广泛地存在。究其原因,与王朝州县官员权力的外溢有关。在清代的官僚体制下,州县官等基层官员不可能真正地掌控全局,其权力的一部分必然要被胥吏、乡保、宗族、乡绅等分享,权力的运作态势决定了法律实践与表达的背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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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以来,随着捐纳、保举的扩大,致使州县候补人员流品混杂、仕途壅滞;而督抚任用中的不拘文法,也直接冲击原有的铨选成例.新政开始后,随着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推行,州县官选任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主要表现为:通过学习考试以定去留;变通回避之制,准州县官近省取用;停止部选.这些变革不仅呈现出被动应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各方利益的牵制而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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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地方督抚大员因特定事务临时差遣的办事人员称为委员,"事竣则裁"。咸同以后,州县各类型公局机构大量兴起,委员出现了"任期化"的趋势。通过对清代《巴县档案》《南部档案》等州县档案资料的梳理,详细考察州县委员的职位、薪水及委员的承充、卸任过程,并对州县行政事务中委员的职责、委员与州县官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清政府通过差遣委员,为候补官员提供了就职的"岗位",有助于州县新增行政事务的运行,更加强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皇权下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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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土弁职衔设置,专指雍正改土归流之后按照绿营弁衔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设置的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武职。程序上,土弁应系经中央政府批准后,由督抚佥给委牌委任,而非由中央政府颁给印信、号纸进行直接任命;隶属关系上,土弁始终归地方流官管辖,并与流官形成“流土并治”格局。因此,清代土弁制度是独立于传统土司制度之外的一套新的边疆管理体制。概言之,清廷不仅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地进行土弁设置,更因时制宜地确立土弁的承袭章程并裁汰地方官擅设的土弁,从而在制度规范与运作实践上对边疆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以适应边疆治理形势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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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为治理黄、运两河专设河道总督,但是,河道总督与两江总督以及河南、山东巡抚等地方督抚职权存在重叠,客观上形成了清代河务的复杂管理体制。清初,河道总督专理河务,地方督抚有兼管之名,而权力较小。雍正以降,地方督抚在河务中的权力增大,甚至一度凌驾于河道总督之上。嘉道时期,治河难度加大,官员动辄得咎,双方互相推责。这种职权体制的存在对清代河务产生了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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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
清廷于咸丰三年( 1853)起实施“就地正法”政策,藉以应对太平天国起义后全国性的大动乱.两湖地区自19世纪50年代后“盗贼会匪”充斥、社会一直动荡不安,因此,此间督抚们根据清廷的就地正法政策和两湖地区实际情形,制定相关的惩办措施,不仅明确了就地正法的范围和对象,而且使就地正法执行者下延到州县官甚至乡绅、团练,他们都可以随意就地处决“盗匪”.州县实施就地正法分为绅团直接正法、州县官直接正法和州县官审讯、道府委员复讯、督抚批饬正法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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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军辖区为核心的八旗驻防既是清代遍布全国的兵力配置,同时也是重要的国家政治权力、法律权力的空间配置。将军、都统等八旗将领并非仅具军事职能,在未设督抚与州县制尚不完整的边疆区域,八旗驻防将领的权限较为广泛,其中包括司法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对八旗驻防将军司法职能的探讨在学界尚属一个亟待开拓的薄弱领域。本文以伊犁将军为中心,利用档案资料与文献典籍对边疆治理中八旗驻防将军司法审判职能做出初步探讨,指出有清一代西北陆疆八旗驻防司法体系构成是平行于内地州县区域的另一司法体系,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清代的王朝国家治理。清末以新疆建省开启边疆地区与内地的一体化,以文治取代武治,边疆八旗驻防司法体系被逐步纳入州县制司法体系下,最终实现了两种司法体系的统一和划一,推动了清末国家对边疆地区治理的整合和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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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自督抚以下司道府州县,衙门虽自不同,俱各延幕宾。”这是清代社会政治的一大特色。幕府由封疆大吏至州县“父母官”皆置,其结构与功能都有了新的变迁和扩展。尤其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幕府成了地方行政机关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门。州县一级行政机关,是官僚政治系统的“终端”,与民相接,直接处理社会基层事务,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其政治上的意义尤其重要。所以,州县衙署中的幕府也特别值得重视。正缘于此,本文把视点放到州县的幕府,试探讨其设置的原因,以求正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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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五朝《清会典》和相关敕书、关防印文的考察,认为"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最初为简称,分别在乾隆、雍正朝以《清会典》规范的形式而正式得名。此后,"江南江西总督"、"江宁巡抚"的原名仍在敕书或关防印文中使用,同一官缺而有两个正式官名,并延续到晚清。只有在广泛收集各种史料的基础上,将督抚等官员的官名变化一一理清,才能深入了解清代制度变迁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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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清代“官箴书”的代表作品之一,《钦颁州县事宜》一书在内容上基本涉及到州县衙门日常事务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部权威性的“州县指南”.该书是在雍正皇帝的积极推动下,由具有丰富行政经验的官员编撰而成;并经雍正审定后,谕令刊刻、颁发给全国的州县官员,是典型的通过皇权自上而下推行的“官箴书”.这既与雍正厉行整饬吏治的意图有关,也与他希望藉此弥补州县官的法律知识与从政经验之不足有关.在皇权的力量之下,《钦颁州县事宜》不仅传播范围广泛,而且在清代的州县行政与司法实践中持续发挥着影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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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元明时期,两王朝便采取“以蛮制蛮”的政策,在我国西南边陲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依照区划,其设土府州县和土巡检司等行政单位.延至清代,清王朝亦而因之。清末,广西全省计有土州25个,土县4个.土巡检司10个.这些土属州县,主要分布于左右江沿岸地区。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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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司法职责很繁重,他们司法时十分注重证据,并经常实地勘踏调查取证。在司法中,清代州县官注意维护儒家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为此目的,这些官员在司法时的手段多样,国家法律、成案、习惯、民间信仰等都成为州县官适法时的依据,但在最根本上,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时始终是以行政官的面貌出现的,其在司法时对德化"教养"和秩序的强调,是与行政权的内在诉求相一致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