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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是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当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根据不同的诉讼参加目的,公司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第三人的身份辅助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还会出现反诉等程序问题,在确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也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程序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是普通诉讼规则的异态,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下无法解决公司的诉讼地位。考虑到移植成本及诉讼文化等因素,宜采用日本模式即:公司为诉讼参加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与原告一侧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3.
张文玲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107-110
在学者提出我国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同时,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应处何种法律地位成为学者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由于股东代表诉讼与一般诉讼的不同,公司应有权选择自己参加或不参加诉讼,在选择参加时,对应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出现,一般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的辅助参加第三人或证人参与诉讼,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现在股东代表诉讼中。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对保护股东利益,预防公司合法权益被侵害,促进公司结构完整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没有规定,这不利于对公司的保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英美及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地位,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王红艳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我国《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其他股东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则根本没有规定。本文基于股东派生诉讼自身的特点,提出了对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应进一步限制,对其他股东参与诉讼的时间及诉讼地位,以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予以明确等观点。 相似文献
6.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孙英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5):99-105
文章分析了该制度的价值,主张我国亦应设立该制度.并从原告股东资格、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范围、前置程序、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胜诉原告股东的比例性赔偿请求权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的制度设想.同时指出该制度的设立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面临的变革. 相似文献
7.
武晋伟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3):116-120
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权益,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基于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本文通过对以日本商法典为中心的各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新修订和有关具体制度进行评析,从而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蔡元庆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2):79-83
当被告董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时,公司对其所支付的必要的诉讼费用给予补偿,可以实现董事利益的保护。但对此,现行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理论基础也不明确。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应当采取强制规定的方式,赋予胜诉董事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该费用范围应包括律师报酬等所有必要的费用。 相似文献
9.
10.
张平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3):123-128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请对象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和他人的非职务行为,诉请内容前者为赔偿损失,后者未明确规定。现行立法对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不够充分的,应当由消极的事后赔偿转变为积极的事中救济,建议立法上规定诉请对象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取消"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附加条件;诉请内容由单一的"赔偿损失"责任扩展到多元化的责任形态;增设诉讼许可程序制度,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及其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张时春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9(1):93-95
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不以其为行为的对象,但客观上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与具体行政行为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行政第三人可以分为对象错误型、事实牵连型、利益波及型和行政不作为型,赋予行政第三人在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或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是维护他们权益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2.
从公司人格平等及公司和交易相对方利益平衡的角度观之,公司目的限制应为对公司机关代表权的限制。公司能力不受公司目的限制,但目的条款仍有存在的必要。对公司目的外行为的效力问题,应首先区分该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然后再依民事行为的生效规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13.
保险费之给付在性质上属债的清偿,本应由投保人负担;但第三人代为给付时,其法律效果如何,保险人得否拒绝受领?对此,我国《保险法》付之阙如,实务中争议颇多。文章主张,应视第三人为利害关系人还是任意第三人,以及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而其法律效果亦不同。 相似文献
14.
李艳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46-49
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为准来确定股东和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出资转让合同可在善意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对抗力。受让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定其股东身份。鉴于工商登记是属于私法领域的程序性的商事法律行为,恶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则不应严格拘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分红记录、公司内部章程和出资协议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及恶意受让人都不能以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15.
徐建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6):865-867
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执政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政党目标,都必须把合法性作为政治运作的基础。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要巩固其执政合法地位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努力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切实增强为人民谋利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相似文献
16.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法律行为分类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法律行为的说明是提出和分析不作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和不作为的根本区别不是表现形式,而是是否做出了一个确定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只是表明一个社会活动状态和社会主体的一个意思表示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下接受调整并会带来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悬而不决,使民事检察工作长期以来总是处于尴尬的境地。因此,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研究的重点问题,这一问题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立法及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9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派生诉讼制度在现代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我国台湾公司法中均已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10月第3次修订中第一次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新公司法确立对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股东派生诉讼规定的局限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甘培忠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9(5):17-25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中国的公司法对这一制度未作规定,是导致许多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滥权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的法院已经依据公平原则受理并判处了几件派生诉讼案件,但多数法院在受理和即判的态度上很迷惘。作者提出在公司法确立这一制度前,可先行由最高法院制定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审判实践,并对该拟制定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学术意见。 相似文献
20.
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爱学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4):101-104
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不仅在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应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银行和债券持有人与公司虽然有着紧密的资金联系,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这既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因此,我国公司建立债权人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