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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商誉是对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人格性是其本质属性。由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商誉亦具有浓厚的财产性。基于此,商誉权是一种以人格权为基础,兼具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的商事主体人格权,即商事主体所享有的、用以维护其人格中的包含经济利益内涵、能够进行商业利用的商事人格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学理热议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及其他新型人格权与现有人格权体系皆存在矛盾。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存在客体上的重合,自我决定权可纳入身体权的范畴,人格商业利用权是人格权客体及权能扩张之结果,其他新型人格权则属于人格法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明确的载体或形式有利于避免人格权类型的重复。人格权的内容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人格财产利益。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应严格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民法典》不应盲目地将新型的人格权纳入人格权编规定。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4.
配偶人身权权利义务的一体性、配偶身份的相互依存性以及配偶人格与身份的牵连性等赋予配偶自由性人格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自由性人格权的重要特征,即配偶自由性人格权的限制与扩张。夫妻一方基于配偶身份,对另一方自由性人格权的合理限制和对己身自由性人格权的适度扩张,有助于增进婚姻利益,但限制与扩张过度则会导致夫妻权利义务的失衡和婚姻利益的减等。二者的平衡既需要伦理道德规范,又需要法律规制,由此构成人格权立法完善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5.
社会的发展,使得人身权法中意思自治的范围与程度日益深广,安乐死、器官移植及商品化权许可等,都涉及这一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观念的变化、人格权的物权化及个人与社会间利益的博弈等,是这一现象背后的法理基础。意思自治在人身权法中有着自己的特质,如一般主体应具备完全民事责任,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契约或承诺被履行前,涉及人身权的自然人主体有任意撤销权等。  相似文献   

6.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以人格标识要素为客体,但又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己任,导致在其性质及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上,一直存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之争。然而,以人格权制度保护此种权利面临着许多立法难以解决的障碍,究其原因,人格权保护模式以权利客体为标准划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做法并不足取。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在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只有在财产权体系中建立统一的商品化权保护制度,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相关利益,同时维护私权体系的完整。  相似文献   

7.
罗马法、近代的法德两国民法典均未承认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以及人的伦理价值出现由内向外扩张的倾向等因素,人格权制度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从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分类、人格权双重属性的角度看,支配性为人格权属性之一。人格权主要是一种防御权,以生命权为例,现在越来越显示出积极权利的属性,这同样体现了生命权的支配性。权利人对人格利益的支配应受到正当限制,但这不能完全否定人格权的支配性。  相似文献   

8.
对治理"三农"问题的宪政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三农"问题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宪政原因:宪政理论的非本土化与实际国情的冲突导致"三农"在国家现代化战略中的缺位;失误的宪政变革导致中国农民与现代化绝缘;宪政值取向的扭曲导致中国社会由农民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进程大大延缓.解决"三农"问题的宪政之路在于把"三农"问题入宪,确立其在国家宪政战略中的应有地位,制定完整的涉农法律体系,全面保障农民的自治权、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权、自由发展经济权、农地权、产品自由流通权、经济服务权、财务金融权、独立的私有财产权、政治权、迁徙权、社会保障权、社会人格权等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避免立法、执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对"三农"利益的损害,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  相似文献   

9.
一般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基于维护自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安全等和人相关的最广泛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穷尽性等法律特征。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解释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等功能。法人不应该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人格权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篇的问题上,而忽视了人格权的基本问题研究。人格具有多种含义,人格权中的人格应该是指人格利益,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非财产权。基于法理逻辑和制度安排的效果考虑,法人无人格权。另一方面,一般人格"权",其实也并非权利而是法益,不宜在立法规定所谓的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11.
作者精神权利在国际立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态势,其所昭示的嬗变过程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作者人格利益的重视和对人权价值的保护.作者精神权利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历经变迁后,现为各国著作权法所规制和调整,但其称谓、所处层次和内容并非完全一致;我国立法对该权利的保护超越了《伯尔尼公约》所定之标准.在新媒体技术条件下,作者精神权利的经济价值凸显,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亦逐步扩张并已突破自身的限制,朝着经济权利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2.
从一般人格权的产生角度看,一般人格权只是在为法律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人格权”落实一个请求权(特别是抚慰金请求权),并为法院裁判该类案件提供依据时创设的一个概念。一般人格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技术,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可以通过人格权立法的多元模式实现。如果我们坚持人格权立法的多元模式,从立法技术上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处理方法,那么可以将人格尊严权与人格自由权视为个别(具体)人格权。将人格尊严权和人格自由权作为个别人格权,也能为人格权的广泛保护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平台。  相似文献   

13.
论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容性增长"理念作为我国未来的执政理念,也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提供了全新视角。经济法应在"包容性增长"理念指导下,通过对经济法律制度的精心设计,突破农民利益产生与权益维护的双重困惑;通过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实现利益共享与权利平等的目标追求,从而构建起更完备的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既无社会政治性,亦无伦理性;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15.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与其有关的一切无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私人活动所享有的阻却他人知晓及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人格权。公众人物由于享有了更多的其他权利(权力)以及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应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应遵循权利平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平衡协调、人格尊严等原则,协调解决知情权、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在公开公众人物隐私的时候不应牵涉或影射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不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合同的正当性及其法律规范应遵循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并不排斥人格权合同,且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合同。人格权合同的正当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人格的区分、人格客体财产利益的出现、人格权支配权和处分权的产生三个方面。主体意义的人格与客体上的人格的区分是最为根本的前提条件。人格权合同法律规范应遵循过渡性和开放性原则、社会伦理原则、突破传统民法理论原则。  相似文献   

18.
比较法上的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侵权法不区分式、侵权法区分式、一般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概括保护、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等五种模式。上述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皆有体现。侵权法不区分式缺乏对人格法益侵害的违法性要件认定;一般人格权存在逻辑与结构上的问题;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不符合我国法制实情。我国应当采用侵权法区分式加人格权概括保护的模式;次优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将其分为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两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从明确人格法益概念、补强侵害要件、控制援引内容等方面,持续完善我国的人格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环境权的私法规制存在诸多不足,现有私法对环境权公益性的保障不足,缺少利益协调具体制度,对环境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无法涵盖环境和环境要素,现有物权法难以满足环境权的保护要求,现有侵权法难以提供环境权预防性保护,现有人格权法难以满足对环境人格利益保护的要求.我国对环境权的私法规制,需从构建环境物权及其他物权的生态化、构建环境合同及合同的生态化、构建环境人格权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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