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莫小春 《创新》2014,(1):109-111,125
理论界关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有实质要件说、形式要件说和区别对待说三种理论。隐名出资人要成为股东,必须符合投资目的正当、其他显名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人的投资、隐名行为没有违法、显名股东确实存在并且知情隐名投资事宜等四个条件。司法实践中具体确认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时必须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和制裁违法隐名的原则公正判决。  相似文献   

2.
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金平  陈涛 《浙江学刊》2008,2(1):154-157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义务用多个条文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中存在的瑕疵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认定、瑕疵股权转让以及瑕疵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3.
严笑丽 《创新》2007,1(6):94-96
设置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股东的经营监督和抑制违法的作用。但由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何降低原告股东的诉讼成本对实现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在限制股东表决权时,应将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股东表决权的排除作出严格的区分,不能混淆二者的区别。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应充分考虑限制的可操作性,还应借助适度的司法干预,以实现这种限制。如果以维护公司自治为由,只认可对股东自益权的限制,而否定对股东共益权的限制,那么对股东股权的一切限制,就将很难落到实处,因此,限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权,首先应该限制此类股东的表决权,只有从限制表决权着手,才能将限制股东权落到实处,如果不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那么其他一切对股东权的限制都会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5.
李建伟 《求是学刊》2012,(1):92-100
股东权利虽以股东身份为基础,但取得股东身份并不当然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如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其股权应当受到限制,且这种限制具有正当性。一般来讲,比例股权与股东出资以及股东自身利益的关系较非比例股权而言要更为密切,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其比例股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具有制度上的合理性、法理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上的可行性。因此,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其比例股权的行使应根据其瑕疵出资的实际情况而受到相应限制,原则上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而非比例股权则不应受到限制而均可以完整享有并行使。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此等一般性标准得以确立后,具体到个案涉及的各项股权的限制及实现该限制的路径,还需要司法基于公平正义之原则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6.
论公司法对若干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市场经济的视角看,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也是公司的时代,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市场地位亦为十分显著。基于高度的信赖利益建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除了可以参照适用股份公司的一些规定外,还需要有一套特有的规则体系予以规范。随着私权勃兴的口号兴起,人们亦更加关注其具体立法之外化,而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其背后之蕴意价值指向,则再次生动地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并且以管制与自治的博弈及由此所采取的放宽公司自治的倾向尤为显烈。其中,映射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上,就集中体现在股权转让的特定规则上。鉴于此,本文主要是以新修订的公司法之条款为蓝本,沿着立法改进的路径,来展开讨论几种特定情形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偿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兼资合性,使得其设计出特殊的股权转让制度,即持异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但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当股权无偿转让时,优先购买权会因无法克服的障碍而不能行使.本文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偿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具体分析了股权因继承、赠与、夫妻财产中股权分割等产生的各种无偿转让的情形,建议立法对这几类情形的股权的无偿转让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文章在重新考察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理论的基础上 ,得出了两个前提性的结论 ,即过错推定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经过对现代产品责任发展趋势的分析 ,作者提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 )。  相似文献   

9.
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近几年来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在分析了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 ,对国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进行了评价 ,从中抽取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并从法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角度系统阐述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采取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模式及其相关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王晓冬  马玮 《学术交流》2005,(11):66-69
自2004年末以来,我国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矿难的广泛关注。其中矿难赔偿系焦点问题之一,但综观相关研讨,大都仅限于煤矿企业的赔偿,国家赔偿则几无涉及。而矿难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其积极之意义。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故在认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国家赔偿法》,亦理应遵循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1.
廖善康 《创新》2011,5(1):83-85,127,128
现行破解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规定在程序上操作性不强且救济手段单一,致使司法救济结果不一。由于司法解散并不是最好的破解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手段,因此必须从严使用司法解散,把调解作为法院判决之前的前置程序,并增设强制收购股权和公司分立两种破解途径。  相似文献   

12.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在瑕疵给付责任的实现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真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义务主体以销售者为主导,承担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则承担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的理论依据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不平等、危害范围广泛、间接潜伏、原因多元、价值正当等特点。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性,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环境损害的受害人不仅应该从加害人处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受害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途径获得补偿。比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都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使受害人及时充分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4.
高圣平  杨旋 《创新》2011,5(6):80-85,128
环境污染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原则上以环境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项为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危险责任,不要求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环境污染责任的保护范围主要限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物权.不包括环境权。环境污染的损害类型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在因果关系方面,我国相关法律确立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与比较法上一些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新理论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5.
孙毅  王先平 《求是学刊》2006,33(5):76-80
传统的以行为能力为前提,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了冲突和矛盾。现代侵权法的发展为我们重新定位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创造了条件。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权利能力的结论既合乎理论,又切合实际。以识别能力为基础的过责能力和作为人格内容的民事责任能力相区别才是探讨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合理方法。  相似文献   

16.
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缺陷。首先,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诱使家长追求一个虚无的赔偿目标,造成了我国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更趋紧张。其次,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过度增加了学校压力,影响了学校办学效果和办学声誉。再次,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使学生成为直接的受害者。最后,社会也受到深深的伤害:一是,学校在伤害事故赔偿中倒闭,所在社区的教育和社会发展面临困境;二是,学校陷入赔偿泥潭不能自拔,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所在地区的教育和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7.
民事责任的归责是指民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后,依什么为根据来使行为人承担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是民事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归责要素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由行为、损害、过错、因果关系、主体的特殊角色的不同组合构成了民事责任归责要素的内容。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考虑以下规则:合理性规则、公正性规则、可操作性规则和逻辑性规则。  相似文献   

18.
法律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概念既指法律责任形式又表征一种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多种责任形式的存在决定了追究环境法律责任不能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只能分别按照三种责任形式各自的归责原则完成环境法律责任的归结。协调适用三种环境法律责任形式,建立系统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是解决环境法律责任竞合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