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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2000年8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事业单位工作,签有一份聘用合同(合同期: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聘用合同至2001年7月31日到期后,单位未与张某续签聘用合同,2001年8月30日,张某向单位提出要求调走,终止与单位的聘用关系。单位却认为聘用合同虽到期,但仍存在着人事关系,故不同意其调离。为此,张某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的手续并调离该单位。【争议焦点】此争议的焦点在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到期后,单位与职工是否还存在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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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丹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4):54-54
【案情】2010年4月15日,张某入职某种畜公司,从事兽医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6月30日,种畜公司要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张某在当月旷工达到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张某则不认可其存在旷工行为,主张公司在其二胎孕期单方调岗,因其在孕期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随诊,且调岗后的工作地点距原办公地址较远,故没有按时到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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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申诉人侯某某到某市乳品厂工作,2000年4月,由于单位实行内部优化组合,本人未被组合上,该单位又为其安排在小食品车间,但申诉人既不报到上班,又没请假,在家一直到2002年2月,虽然单位在1998年已制定《职工管理规定》:“对既不请假又不报到者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15天视为自动离职,单位停止为其交纳统筹金”。但被诉单位对申诉人不上班不请假之行为,没有按照程序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2002年3月,被诉单位考虑到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又通知申诉人回单位上班,并让其补交离岗期间单位应交的统筹金。因此,申诉人诉至仲裁委,要求被诉单位为其补交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及补发生活费,承担违约引起的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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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县种禽场,工作人员张某接到一份种禽场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上面写道“你于3月1日离岗外出打工,同年6月15日回单位上班,离岗期间未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和缴纳管理费,无故旷工达三个半月,根据考核有关规定,此次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如有异议,请你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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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丽与某复合材料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5月17日.小丽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她向公司请产假.未获得公司批准.2008年9月1日,公司向其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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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5,(7):106-106
王某,女,36岁,某企业职工。1994年9月,王某的丈夫陈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引进技术人员”协议。该协议规定,企业负责办理陈某夫妇的调动并安排工作。随即陈某调入该企业,但企业一直未为其安排工作。1995年10月,企业又将王某调入本单位,双方于1996年5月30日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2月该企业精简机构,王某作为富余人员下岗待业。下岗期间月生活费200元,王某已领取了3月、4月份的生活费。1997年4月30日,王某因对企业让其下岗不服提请仲裁,要求企业按所签劳动合同恢复工作,补发其3至5月份工资,赔偿其经济损失。企业以王某已申诉为由停发其5月份的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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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北某县种禽场。1995年度考核工作正在这里紧张而有序地进行着。 12月25日,该场工作人员张明接到一份种禽场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上面写着:“你于95年3月1日离岗外出打工,同年6月15日回单位上班,离岗期间未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和缴纳管理费,无故旷工达三个半月,根据考核有关规定,此次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如有异议,请你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张明,男,28岁,大学本科,助理农艺师。在接到上述通知后,迅速作出反应,于12月28日向种禽场考核小组提交了复核申请,自认为符合“称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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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
被申请人:郝某,郑州市某医院职工。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于2000年8月批准被申请人赴上海培训一年,双方签订了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进修回来后继续在申请人处工作,五年内不得调离:否则每年按20%扣回一切费用。200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进修后与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2005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申请人不同意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22日不辞而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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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白某原系某飞机制造公司的助理工程师,1986年毕业于北京航天大学,同年被分配到该公司,1993年获国家专利局专利证书。去年单位以擅自离职为由,将其除名,并拒转人事档案。白某对此处理不服,即向人事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白某称:自分配单位以来,由于学非所用,人员过剩,能力一直难以得到发挥,于是想流动,但单位不放,94年提出辞职,单位也不批,于是于94年7月离开原公司。白某认为既然原单位已将其除名就不应再卡住档案不放。单位称:白某自1994年7月1日至1994年11月10日连续旷工103天,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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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原是某厂的工人,后来厂里因产销不对路,连续4个月拖欠职工工资。在此种情况下,我提出辞职,要求厂里补发工资和支付补偿金,并于第二天就不上班了。而厂方认为我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刚提出辞职第二天就离开岗位属于旷工性质,遂以连续旷工为由对我做出除名决定,并拒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厂里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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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男,33岁,某市医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张某原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为医药管理局)机关上班,1993年4月药品监督管理局征得张某同意,安排张某与其他两名同志创办“医药物资供销服务公司”。2002年4月张某因该公司被迫关闭而导致下岗失业。张某下岗失业后,多次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其安排工作未果,特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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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1,(10):46-46
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到某服务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1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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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关某、余某和张某,系江汉石油学院(以下简称江油院)教师,后由江油院出资培养攻读完博士。关与余在攻读博士学位之前都与院方签有定向培养协议(全称《江汉石油学院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并与院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毕业后须回江油院工作,服务8年;张未与江油院签定劳动合同,但在1993年与江油院签订有《厦门大学研究生院为江汉石油学院定向培养博士生合同书》(系厦门大学拟定)。1998年8月,关某、余某和张某在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情况下,相继携带妻子来到华中理工大学(以厂简称华工大)工作C10月27日,江汉石油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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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系某中学教师.在2008年10月其产假结束后.因市政建设拆迁造成单位教学岗位减少.被单位暂时安排到门卫工作.王某因不接受单位的安排而在家待岗。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单位每月只发放给王某3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被扣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