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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是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公示性原则的借鉴,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应当以标示行为作为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改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为标示要件主义。进而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统一为公示要件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对抵押权变动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按照物权行为三原则理论构建抵押权变动的理论和制度,既可以改变现行抵押法律制度复杂而漏洞颇多的窘境,更重要是对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起到现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物权变动时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占有或交付。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这是因为公示产生的公信力能维护交易安全。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种主张即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混合主义。我国在公示制度方面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的方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第24条“机动车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与机动车登记保护现状略有出入.机动车登记更为侧重于行政管理职能,与船舶航空器不同,因此应当将其划入一般动产行列,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辅之以登记情况排除善意,即可起到保护机动车物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动产抵押制度纳入到物权法典中仍值得商榷,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结合相关制度(如让与担保制度)的考察对该制度之取舍进行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5.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目前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法,而公示方法内容的登记虽起到告知第三人动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的功效,却囿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征,若未对标的物的权利信息进行充分考察、核实则易引起交易相对人对于物的权利的"误解"。或有第三人基于信赖占有的外观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导致交易风险的现实化;然,其不能因占有推定力的不确定性而放弃交易行为。由此,物权公信力正是平衡交易安全与效率冲突的法律元件,恰好为动产抵押中交易相对方的救济进路提供法理基础,亦为鼓励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作铺垫。  相似文献   

6.
国际经验表明,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构建以便捷动产担保交易、提高动产融资效率为目标。以此为标准考量我国相关制度,不足及缺失之处较多。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应当尽量扩大,相关立法方法应予修正;动产担保权的公示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简化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动产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应依“先公示者优先”确定其优先顺位;动产担保权的实行制度应引进自力救济途径,同时完善公力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抵押权与质押权竞合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分析、法律经济学分析及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二者竞合条件下的效力进行了论述,认为不能简单地采用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或设定优先原则,而应在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公示原则的前提下,区分是否登记以及确定抵押与质押的设立顺序后,判断二者竞合条件下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物权公示是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手段,是昭示权利变动和履行公示行为的统一。在公示中应严格遵守公示的立法宗旨,不承认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可以作为交付的方式。公示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中皆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的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表现。  相似文献   

9.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是物权制度的根基 ,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以识别的标志 ,并具有公信力 ,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 ,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 ,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 ,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 ,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10.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11.
王仰光 《南都学坛》2012,32(6):92-96
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的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相似文献   

12.
传统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财产的物理性能,这一标准无法回答财产为何要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因而其作为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合理性应该受到质疑。财产的社会重要性是对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标准的精确界定,登记作为社会重要财产的指称应是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13.
动产抵押物的交易会引起抵押权人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这一冲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有两种选择:或者适用"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绝对地保护抵押权人,或者遵照"物权排他性止于交易安全"以保护交易第三人。但这两种选择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权利失衡。因此,改进动产抵押程序与效力,设置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对抗制度,是平衡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利益的较优选择。  相似文献   

14.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我国《物权法》确立了该项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分析,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15.
德国日本的让与担保制度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物的经济功能,适应经济需要.德国在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时,既重视物、权利的"经济所有权"的实质,同时毫不忽略"法律所有权"在制度中的权利制衡价值,使让与担保制度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合乎法理逻辑的充分调整,发挥了良好的制度价值,实现了法的安定性与合目的性.日本则在让与制度构建中出现了从所有权构成到担保权构成的转变,这一转变也是从唯法律性到唯经济性变化的过程,呈现出极端化的特点,在追求合目的性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安定性的要求,对习惯法在形成和持续发展的破坏性不容忽视.两国的制度发展为我国的让与担保制度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6.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利益冲突的协调策略 ,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 ,作出了艰难的取舍。如何通过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当规定 ,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 ,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 ,就是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7.
动产抵押的公示缺陷及其弥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抵押在公示性上存在着先天缺陷.这种缺陷是由动产买卖与动产抵押在公示方式上不一致所导致的.确立动产抵押制度,就必须要通过一定方式使其能够公示.  相似文献   

18.
财产权利的证券化是财产权利去人格化和注重价值流通的结果。提单不仅是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产物,还是物权证券化的典型体现。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持有它即代表对运输之下货物的间接占有。静态的提单表彰了提单持有人对货物所有权的权属状态,提单动态的转让实现了运输之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是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还是动产物权特殊的公示方式。提单的出现加速了动产物权价值的流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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