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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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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作为一种获取被告人口供的野蛮方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但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却屡禁不止,时有发生。本文根据其在现阶段存在的原因,指出防治刑讯逼供的主要对策在于提高思想观念认识和完善立法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
肉刑从五帝时代产生,到清朝完全废除,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肉刑在历史中有其特有的预防犯罪和实现报应的功能。肉刑的产生,实现了肉刑报应和预防犯罪的功能;肉刑的反复过程,是寻找肉刑的替代刑的试错过程;肉刑的废除,是肉刑的功能被社会成本更小的刑罚所取代。从刑罚预防和报应功能的角度来解释肉刑产生、反复和废除的过程,这对当前处于困境中的死刑存废问题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3.
汉文帝废除肉刑而后世非议者多,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废除肉刑后,斩右趾者弃市,生刑入死刑,故被认为是徒有轻刑之名,而有重刑之实;二是在徒刑与死刑之间没有中间刑,导致刑制本身的不合理。新五刑的出现,流刑成了正式刑种,解决了刑制轻重不当的问题,恢复肉刑的声音也就日见微弱了。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程序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为,二是指实体意义上的刑讯逼供罪。目前,中国对于前者规定了详细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对于后者则规定得不是很科学合理,成为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因素。因此,必须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将证明责任分配给控方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以期遏制刑讯逼供,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5.
耻辱刑与肉刑、死刑、附加刑一起构成了中国古代刑罚体系。耻辱刑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是一种主刑、也有可能是一种附加刑 ;有可能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也有可能就是肉刑、死刑的一种。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是我国古老的司法传统,在科技落后的情况下,这种审讯手段对于侦破案件有一定的帮助。虽然历代都有人对于刑讯逼供的残酷性提出批评,只有孙中山是第一个以国家最高领导人身份命令废除刑讯逼供制度的,这对于进一步发展民主与法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由于孙中山过早地辞去了领导职务。没有将废除刑讯逼供制度用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没有提出取代刑讯逼供的相关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没有花更多的时间对官员及民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使得废除刑讯逼供制度的工作出现反复。彻底废除刑讯逼供制度,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说明我国现行制度对刑讯逼供的规制已经失灵。遏制我国刑讯逼供的正确途径是突破现有制度的藩篱,借鉴域外的法治经验,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制裁三方面构建全面彻底的刑讯逼供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8.
主观主义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人权观念淡漠是存在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 ;法律制度不健全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客观环境 ;司法人员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业务素质低下是刑讯逼供发生的直接原因。我国要彻底铲除刑讯逼供 ,必须尽快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完善立法 ,建立制度保障 ;彻底铲除主观主义和封建诉讼意识 ,树立现代诉讼观念 ;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优化司法队伍。  相似文献   

9.
先秦时期,肉刑经历了由产生到发展变化的漫长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思想对罚罪手段性质和方式的选择形成了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君本位的君主专制理论使肉刑的野蛮性和残酷性充分显现出来,并使之成为维护专制统治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程序性违法现象屡屡出现,并且有愈禁止愈严重的趋势。本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治理刑讯逼供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近来媒体披露的几则由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刑讯逼供酿成的重大错案.引来国人一番议论。其实百姓对司法系统内的刑讯逼供早有议论,多有微词。最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十六条”规定和公安部制定的“五个”严禁中,都有严禁刑讯逼供一条,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严禁刑讯逼供之举是顺乎了民意,合乎依法治国之方略。对刑讯逼供为何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固疾以及如何根除这个固疾,笔者以为有再作一番探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12.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禁止的一种非法取证行为,但法律的规定不等于司法的现实。该文从立法对策的角度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见解:完善刑讯逼供罪犯罪构成;增强辩护方与控诉方抗衡能力;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刑事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3.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依良法而治更是实现和谐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刑讯逼供行为古已有之,且大有屡禁不止的趋势。造成刑讯逼供行为泛滥的原因林林总总,但是与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无关系。以侦查程序构造为视角,分析侦查程序构造的缺陷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通过对侦查程序构造的重构来实现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行为的控制。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一个热门方案。但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应当确立刑讯逼供的"他律性"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转化犯,对转化犯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定。转化犯具有罪过的升级性、行为的一体性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定性等特征。刑讯逼供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获取口供,罪质不转化的可能性客观上大量存在。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也呈多样性,“致人伤残、死亡”作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后果不具典型性。对刑讯逼供罪宜选用加重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取供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却时有发生。刑讯逼供违反党的一贯政策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要彻底消除刑讯逼供,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安干警的马列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侦查技术,另一方面应完善法律的规定,加强监督制约,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相似文献   

17.
在人权保护视野下,传统刑法理论关于刑讯逼供罪的法律特征存在明显缺陷,必须加以重构: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罪的加重结果,按刑讯逼供罪处罚,而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应是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8.
肉刑是中国古代早期一种残酷的刑罚,延续千年,而在汉文帝时得以废除,有其历史必然性。汉文帝废除死刑这一事件本身也反映出汉初特有的思想文化、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汉初统治者的慎刑思想、"无为而治"的治世理念以及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都是废除肉刑改革的催生剂和内动力。同时,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成功历史经验也给当代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尤其对于死刑改革中政治决策者作用的定位及刑罚改革的立法技术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当代刑讯逼供之刑事政策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但由于"活法"的力量使其在现实层面仍顽强存在。尽管当代刑事政策对刑讯逼供的禁止具有某种不彻底性,但仍然体现出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促使刑讯逼供刑事政策变动的真正原因并非启蒙时代人权教义或原则的提出,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人类物质文明的迅猛发展才使人道观念的实现具有可能性。只有科技进步才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决定性力量。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是一种暴力取证的方法,被我国政府明文禁止,但刑讯逼供现象仍屡屡发生.文章首先从历史、制度、司法技术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认为只有改变司法人员的思维模式,加强监督,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确立非法证据除外原则,实行悬案搁置制度等措施,才能消除刑讯逼供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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