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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涉及到四类:一是担保物权优先权。二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三是职工债权优先权。四是税收优先权。上述四类优先权的债权人依法都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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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合伙企业破产目标实现各要素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伙企业的责任、组织等特性,使合伙企业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免责问题较其它主体破产更为复杂、难于界定,其对合伙企业破产目标的实现、社会稳定等至关重要。作者就合伙企业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免责界定予以系统客观的全新论证,以期对合伙企业破产理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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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清算的最为有效的措施,是破产立法从清算型债务清理制度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变革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我国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使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完善,但同时也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不明确、一些重要原则或机制存在缺漏或缺陷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期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能真正实现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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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试行)》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结合江西破产工作的实践,对企业破产立法工作的难点及思路作了详尽的阐述。其目的是为了加快新的破产立法的立法速度,早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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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合同补救,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依据其职权,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失的赔偿和清偿等的活动。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破产和破产清算中的合同补救已有发生,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开始确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尚未试行,破产清算中的合同补救未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法学界对合同补救的理论研究甚少,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有必要研究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补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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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破产能力是将破产效力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非法人企业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企业与有限责任并非一对必然矛盾。从法律上讲,非法人企业同样具备独立性,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存在破产能力障碍;从现实性来说,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备,维护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刺激有效投资。正反两方面的论述都证明了一点:非法人企业具有破产能力,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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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无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实践上来讲,国有企业都不存在破产问题。就是在现行的双轨体制下,尽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法》已经颁布多年,但国有企业破产仍然停留在试行阶段,而未能真正付诸实施。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深入探索国有企业破产机制的形成基础和环境,对于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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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4):89-90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所以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破产制度应建立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修改和完善企业破产界限和破产程序,建立跨界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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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预防制度的多样化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企业破产原因多样化的现实,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对于破产预防制度的单一化构建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增多的企业破产案件对预防制度在模式选择和预防成效等方面的需求。加之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和解与整顿制度的规定只有六个条文,并且由于其在制度构成的完整性和制度运作的可行性等方面均存在致命的缺陷,司法实践中无被援用的案例。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预防制度进行多样化设计,以便为企业破产的预防提供更大的选择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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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致资不抵债的重要形式,因此被各国广泛采用并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但破产并不是对亏损和资不抵债企业进行处理的唯一途径。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并未实施企业破产和制定相应的破产法规,即使制定破产法并实施破产的国家也不都是甚至主要不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来消灭其企业为目的。鉴于此,作为发展中国家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我国自然免不了对企业破产和制定破产法产生了很大分歧,以致在破产实践中不时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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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破产改革是一个极其重大而敏感的问题。由于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破产改革在法律框架内还没有得到完善,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问题。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企业破产时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目前,青海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改革已基本结束,各级政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总体上是成功的。文章针对青海省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改制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提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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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是全国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之一。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着力搞好国有经济,加速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溪市政府对该市的国有企业实施了改组、改造、兼并、破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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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企业破产”这个概念.企业破产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提出的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我国改革的初期只提搞活企业,以为改革只能使企业“活”,不能使企业死.在政企分开,企业逐步形成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过程中,实际上既有一批企业真正活了起来,而又有一批企业陷入困境.当时对这类企业的政策是关、停、并、转,但总是回避“破产”这个字眼.但1984年后,一些企业确实处于资不抵债的地步,于是不得不考虑把西方市场经济中风行了数百年的破产机制引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中,1986年我国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法规,1988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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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经济现象。对于破产企业而言,与其背着超负荷的债务负担,不如清理家当,找条生路;对其债权人而言,可以尽早清偿,减少损失,同时增强风险意识,加强今后决策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对整个社会经济而言,企业破产既是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途径,又可以通过优胜劣汰规范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竞争,成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经济活力的强大动力。我国的《破产法》自1986年公布,1988年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八年,据截止1993年6月的一项调查,全国通过法院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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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与破产中的政府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企业兼并与破产离不开政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兼并中的政府行为经历了从简单的行政干预到逐步认识并开始按市场经济规律操作的变革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在企业兼并中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对企业兼并进行引导、调控,以及协调、服务。在企业破产中政府行为重在对破产的规范,包括完善《破产法》,建立必要的预警系统与公示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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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性规则修正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普通企业破产相比,金融机构破产有其特殊性,传统企业破产法中的许多程序性规定无法完全应用到金融机构破产过程之中.无论是采用普通立法的国家,还是采用特别立法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金融机构破产程序进行修正.通过对破产启动程序、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和债务清偿程序等的适应性调整,使得其更切合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和立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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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为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破产已成为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并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共识。综观世界各国情况,建立企业破产机制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准确理解和认识建立破产机制的改革内涵及实质,创造条件并稳妥地推进这一改革,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企业破产的作用 首先,破产是优化企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那些技术含量不高,发展前途不好,国家产业政策加以限制的行业企业的破产,使原来沉淀固化的资源如土地、厂房、人员等重新流动、组合,向具有活力的产业转移,可以促进各种优势的互补,使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其次,破产是培育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一家企业破产能促进当地一大片企业转变观念。使经营者、生产者忧患意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