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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心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7-73
客观处罚条件 ,是指犯罪成立之后 ,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 ,其实质是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我国刑法应当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以完善犯罪构成 ,消除目前理论中的混乱。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应当解决四个理论问题 :1 .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2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关系 ;3.客观处罚条件与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关系 ;4 .客观处罚条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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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刑法旧派与新派在犯罪本质方面因其重点不同,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但客观主义绝不等同于“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亦非“主观归罪”,两者在认定犯罪方面实际上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之争实在大可不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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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洪波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3):28-3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独立规制,是新型犯罪罪状表述抽象化与罪状解释具体化、信息时代信息价值多元化与危害行为多样化、现代社会犯罪治理精细化与刑法评价精准化的内在要求.为合法经营活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相关规范要素中的“为合法经营活动”应理解为主观超过要素,“获利五万元”应作严格解释,“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作广义解释,“其他情节严重”应包括信息数量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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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本质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哲学理论问题和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对之,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在“主客观统一”说和“感性物质活动”说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科学的解决。实践的唯物辩证的本性,决定了实践不仅是主观指导下的客观物质活动,而且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辩证地统一的感性物质活动。这一实践本质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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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不认为是犯罪”与“不以犯罪论处”存在不同的认识,产生了一些争论。在共同危害行为中,不存在一部分人的行为是犯罪,而另一部分人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现象。为贯彻刑法理论的统一与各个时期刑事政策的需要,要在立法和司法中正确规定和运用上述两个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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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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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为群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4):54-58
我国传统的刑法犯罪理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但环境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因此,应该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采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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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引渡规则,在引渡的各项规则中,普及程度最高,法律地位最高,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腐败犯罪以及各种危害人类基本权利和生存犯罪的重视以及认识的统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安全阀”作用日益降低,人们更加关注的是不让这一原则成为犯罪分子躲避制裁的护身符,因此,各国对这一原则的限制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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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这种界定遵循了一种包含结果在内的行为思考方法。刑法理论中用实行行为代替危害行为,将其视为行为理论的下位概念,作为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在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中讨论的一般做法,不仅脱离了危害行为的实定法基础,而且误读了知识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概念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体系定位。虽然危害行为与实行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前者不仅解释了如何认定犯罪,而且探究了何为犯罪,具有反思实定法的功能。在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因为危害行为概念不仅使以“犯罪论”为蓝本构建的“犯罪化论体系”可以利用法的安定性工具对刑事立法进行评价分析成为可能,而且使基于诱因设定的刑事立法方案框架限定刑事立法过度活性化成为可能,所以应当被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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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02-104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还包括吸毒品后和无驾驶技术驾车等具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对于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定罪量刑的争论。对此类行为是定此罪还是彼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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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知,犯罪“未得逞”是构成犯罪未遂的重要条件,是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唯一标志。因此,探讨如何正确地认定犯罪“未得逞”,对于正确区分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具有重要意义。一、根据犯罪“未得逞”的客观特征认定犯罪“未得逞”罪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如果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顺利地发展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如果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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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作为典型受贿的一种修正形态 ,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 ,这种内在要求一方面来自于单独受贿罪的身份犯特征 ,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和范围 ,历来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颇具争论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单独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理解 ,单独受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分歧 ,必然导致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和类型的争议。“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高发趋势 ,其衍生蔓延已为刑法理论界所重视 ,加强对其类型化的分析研究既是司法实践之所需 ,也是理论研究之归宿。在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理论论证的基础上 ,本文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区分为合作型和利用型两种 ,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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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词在刑事法领域被广泛使用。而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情节的认识缺乏统一认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或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对定罪、量刑或者行刑产生影响并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同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统一、法定性与酌定性的统一、概括性与具体性的统一、单一性与多样(元)性的统一等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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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主观超过要素应当是隶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同时独立于故意,无需客观要素与之对应的一种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根据超罪过性、超客观性和功能性这三个判断标准,可以在我国《刑法》中找到有关主观超过要素的规定。但是主观超过要素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它提前了犯罪既遂的时间点,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重刑主义之嫌;部分主观超过要素还存在不恰当地限缩犯罪圈的问题;另外,主观超过要素的内隐性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证明困难和操作随意的双重困境,在其客观化后还可能导致罪名、罪数的认定混乱。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弊端,有必要结合主观超过要素本身的可变更性,对我国《刑法》中现存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行修正,具体包括构成要件精简化和主观要素客观化这两种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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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木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所谓法律类推,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因此,可以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