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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行使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文从心理学、犯罪学、经济学和法学不同角度提出在我国引进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在我国适用暂缓起诉制度提出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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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行使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文从心理学、犯罪学、经济学和法学不同角度提出在我国引进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在我国适用暂缓起诉制度提出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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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是刑罚制度的一项原则,也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刑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行使求刑权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应贯彻这一原则.我国现有的不起诉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已经不适应刑罚观念的发展.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一是应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二是设立暂缓起诉制度,以使其与刑事实体理论的发展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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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暂缓起诉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我国也有类似的司法实践。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社会连带主义和社会化理论,暂缓起诉制度有纳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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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本文在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实体条件、程序规则和配套制度三方面对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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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在适用案件范围、裁量依据、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处分方式、确定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廓清这些差异,并在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基础上,我国更适宜采取暂缓起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暂缓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实体法上有刑法第37条为依据,在程序法上,可以对诉讼期间中止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寻求依据,因而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以暂缓起诉为平台,展开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并建立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起诉制度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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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加,规制未成年人违法与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已成为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关注的焦点。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相对不足,而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符合条件的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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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中国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灵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48-52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对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反思与超越,实现了司法目的从惩罚到保护的回归。我国也开始进行恢复性司法本土化尝试,基层司法机关运用刑事和解、暂缓起诉、前科消灭等制度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我国试行恢复性司法还需注意观念更新、具体适用制度和配套制度的完善,以期更广泛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运用“恢复性司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有赖于立法的支撑,更有赖于司法的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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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缺陷与改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 ,它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 ,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大特点来看 ,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 ,必须加以重新审视 ,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 ,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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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雯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Z2)
暂缓起诉,是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项制度,它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附条件的暂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有所涉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了“暂缓起诉”这一探索性实践,但并未引起学界及社会的重视。然而,现实不容忽略,在若干事实面前,只有从立法上赋予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该制度的教育挽救功能,从而推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本文拟从一个现实案例出发,探索“暂缓起诉”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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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缓起诉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起诉制度源于起诉便宜主义理念,具有加强个别预防与减轻司法负担之双重功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起诉亦有二利,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起诉阶段之有机结合,有利于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二是“精密司法”之需要。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先行“试用”缓起诉,有利于充分认识缓起诉、完善缓起诉,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本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缓起诉制度的具体构建方式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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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天府新论》2006,(Z2)
一、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其逐年增长和犯罪低龄化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0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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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专章被通过,这具有历史性的划时代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核心是律师法律帮助、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档案封存等,但这些制度亟待深入贯彻与实践.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心理辅导、观护制度、绿色通道等制度应考虑通过立法方式加以确认.《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制度立法从实体和执行上巩固了未成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贯彻实施及完善应与这些规定进行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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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纳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议程,其中是否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暂缓起诉制度也是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争论之一.本文综合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的状况,并通过对暂缓起诉制度之价值分析,提出我国设置暂缓起诉制度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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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检察实务与刑事立法的视角展开,以刑罚目的的演进和概念界定为理论基础,分别考察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及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经验,对适用条件、决定程序、考察期间、考察主体、考察内容、监督主体和撤销程序进行讨论,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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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浩天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5):52-55
澳门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暂时中止制度具有很多本土化的特色设计,是暂缓起诉制度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作为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其运用充分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兼顾了被害人及辅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利于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非刑事化、轻刑化的现代刑事司法大趋势下,健全起诉暂时中止制度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意义。内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构建和完善起诉替代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尚有诸多不足或不合理之处需予完善。而澳门地区较为成熟的起诉暂时中止制度就具有了“他山之石”的效用,我们应该善采“他山之石”合理之处,完善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让内地刑事诉讼中的这块“玉石”熠熠生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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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赛刚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3):18-20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界定相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种类也大多相同。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之差异表现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种类有一些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量刑制度不同;在个别犯罪上对未成年人设置的刑罚不同等。通过比较得出对完善我国大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启示是:调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增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量刑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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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特别的未成年人起诉程序。现行的刑事程序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存在适用案件范围狭窄、单一以及实体规则抽象、程序缺乏透明、后续保证措施缺失等问题,需从立法层面尽快修改酌定不起诉相关规定、明确酌定不起诉的主体和条件、改革刑事审查方法,增设监督、听证程序及后续观护制度,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