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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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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申卫星 《中国社会科学》2020,(11):110-131+207
数据权属及其分配规则不清,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未来应根据数据要素市场对数据积极利用的巨大需求,借助自物权—他物权和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分割思想,容纳作为现代新兴权利客体的数据。根据不同主体对数据形成的贡献来源和程度的不同,应当设定数据原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与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的二元权利结构,以实现数据财产权益分配的均衡。数据用益权既可以基于数据所有权人授权和数据采集、加工等事实行为取得,也可以通过共享、交易等方式继受取得。数据需要依托具有公信力的公共数据平台、数据中间商进行交易与共享。数据用益权包括控制、开发、许可、转让四项积极权能和相应的消极防御权能,在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下行使各项权能可以平衡数据财产权保护与数据充分利用两种价值,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及数据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已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资源的确权、采集、开放、流通和交易已让数据资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财产权有着原则性规定,但数据财产权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国家专项立法的认可和确定。数据财产权的综合应用需要在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特别是需要构建有关数据财产权的公开使用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规则。因此,数据财产权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应对所有权主体、使用原则、权利规则、法律监管等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高阳 《社会科学》2022,(2):106-115
衍生数据是网络运营者运用算法以及分析模型对海量混沌无序的原始数据深度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通常以预测型、统计型、指数型等可视化方式呈现。本质上,其属于无体物,具有非物质性、非竞争性、不发生有形占有等自然属性;从法律特征来看,衍生数据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属于《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其他客体。以衍生数据为客体创设新型知识产权——衍生数据权,其具体权能为:发布权、许可权、转让权、传播权等。为防止衍生数据权人垄断数据形成反公地悲剧,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理获取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刘黎佳  喻阳 《天府新论》2005,(Z1):162-163
在一个逻辑上完整的经济权利中,私有财产权居于最为核心的地位.同时,财产是保障人的生存所必需的,因而它也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因此,如何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在数字时代,通过政府数据开放释放"数据红利",有利于加速形成高效流通利用的数据要素市场.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规范性、减少数据开放地方分散立法弊端的客观需要.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对于立法模式,短期内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时机成熟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在立法理念上,应注重数据开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在立法结构上,应以开放全过程为主线,以开放核心环节为重心.对于立法核心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以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营商法治环境,实现数据强国.  相似文献   

7.
梅夏英  许可 《学术界》2012,(2):54-63,283
财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使得财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不能再从法律体系中自我证成,而作为替代性分析工具的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又面临着当代经济学发展和传统法学质疑的双重挑战。在此背景下,通过对财产权的有效性标准、设计原理、有效性验证方法以及财产权和博弈规则间对应关系的逐一梳理,一个新的、可操作的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框架不但妥当解决了实践上的疑难,还积极回应了法律经济学从理论研究到实践研究、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的呼声。  相似文献   

8.
张伟  吕铖钢 《学术月刊》2023,(7):102-114
财产权的嬗变既夹杂着“从身份到契约”的逐步过渡,又包含了“从契约到身份”的部分回归。在古今中外的财产治理命题中存在诸多形态的财产概念,由此产生了何谓完整财产权的学理追问。通过对不完整财产权规则演变的梳理,可以有效洞见不完整财产权的基本样貌。总体而言,财产权规则的跃迁轨迹并未脱离利益保护的基本框架,也并未颠覆人与人之间交互的利益关系。不完整财产权之间虽然内容有别、规则有异,但无论是权利归属的演变,抑或是公法义务的消长,都无法跳脱出完整财产权的三个维度,即静态归属、动态流转和利益衡平。静态归属之维包含着对归属利益格局的维护,体现着对应然利益的确认;动态流转之维呈现为对流转利益的保障,划定着现实交易的利益边界;利益衡平之维囊括了对未来利益的期许和限制,意味着对财产利益的索取当有据可依。  相似文献   

9.
陈学权 《学术研究》2005,9(12):70-75
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缺陷。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迫切要求刑事诉讼法在再修改时完善相关规定,确保被追诉人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相似文献   

10.
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底蕴--论私有财产权的性质与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财产权可分为私有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私有财产权是人作为人的一种权利,是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必然延伸,也是它们的一种保证。私有财产权作为人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原因而不是结果。  相似文献   

11.
论拉法格的财产权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尔·拉法格作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在其广博的政治思想中具有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许多方面都进行了研究和阐述,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以财产权为起点范畴进行的.其作品中对于财产和资本的形态、财产的起源的理论、现代社会的财产及其所有权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涂上飙 《江汉论坛》2003,2(3):111-113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无论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都是十分必要的。而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无论就保护的内容,还是外在形式都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完善现行宪法,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夏志强  闫星宇 《中国社会科学》2023,(4):164-182+207-208
在大数据时代,为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隐私计算成为助推个人信息匿名化的通行操作。个人信息匿名化剥离了个体可识别性,形成“个人数据”。隐私计算在破解“数据孤岛”的同时又形成了“数据群岛”困境,制约了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市场发展。从根本上化解这一困境需要明确个人数据权属。然而,个人数据权属问题在实践与立法中或与个人信息权属混同,或被留白处理,值得深入研究。在数据流动的链条上,个人数据表现出一种多向度、零许可流动和嵌套式增殖的漂流资源特性,蕴含着公共资源禀赋、集体人格利益和开放性财产利益,理应由全社会公有,其权属配置应采取“国家受托—社会用益”的二元分置思路。“国家受托”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要求、国家治理的必需和应急管理的必要而享有的飞行检查权、算法共享权、读取使用权等权能,“社会用益”应从建立两级用益权制度出发,通过在地化转换、共建式开放、强制性开放的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还有必要加以完善:应进一步规范所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范围,明确和加强对公民不动产的保护,明确规范对公民无形财产及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应将公民合法财产提升到与公有财产同等保护的地位;应进一步规范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手段,严格限制财产犯罪适应死刑,严格规范财产刑的适用,并加强对被害人财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经济活动的自由与财产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累  余平 《学术研究》2004,(10):59-65
尊重和保障经济活动的自由与财产权 ,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当前 ,需要联系宪法原理和改革开放的实际 ,把这两项基本人权联系起来理解 ,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认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分化、权利意识增长的结果,也是完善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和规范结构;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同时,宪法修正案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也为我国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责任和重要功能。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宪法的纲领性规定,只有通过相关的立法,才能转换为明确的、制度化的规范性权利。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是人权主要的和最有效的保障手段和形式。  相似文献   

18.
刘鑫 《云南社会科学》2020,(6):138-145+185
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作为证成财产权正当性的重要理论,常被用于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并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指引。但基于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缺失性及其智力创造方式的特殊性,以"财产权劳动学说"中"共有""劳动""需求"三要素为导向而建立起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面临着制度失灵的挑战。为此,不仅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的自主创造特点对传统"财产权劳动学说"进行解释论层面的梳理,更需要立足人工智能的属性,以"财产权劳动学说"三要素为出发点,对既有知识产权法律规则进行立法论层面的改造,以此确保知识产权法对人工智能创造物法律保护与"财产权劳动学说"之间的理论契合,从而化解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所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9.
对特定的人格要素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究其本质是人格要素及其蕴涵的影响力所产生,此种利益应属于主体自身享有.基于人格和人格权的非财产属性,此种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此谓人格信息财产权.此种权利与人格权一起为人格要素提供了并行不悖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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