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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1):50-57
大数据及数据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已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资源的确权、采集、开放、流通和交易已让数据资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财产权有着原则性规定,但数据财产权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国家专项立法的认可和确定。数据财产权的综合应用需要在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特别是需要构建有关数据财产权的公开使用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规则。因此,数据财产权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应对所有权主体、使用原则、权利规则、法律监管等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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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引发了公民强烈的财产权利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应完善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期公民这一重要宪法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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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的发展弱化了以知情同意机制和匿名化机制为主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功效,公共数据的需求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创新变革,公共利益的相对优位更是限制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重大挑战作出了制度回应,并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保护模式等方面呈现出诸多亮点。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日益增强、公共属性日益明显、积极权利属性日益突出。从隐私向个人信息再向数据的发展演进过程中,立法理念和价值导向亦发生了相应变化,即从严格保护隐私到个人信息保护和自由利用并重,再到鼓励大数据开发和数据产业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以隐私权或自决权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受到重大挑战甚至陷入困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必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确立为主模式,在对信息主体赋权的同时更要强调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关等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采用“积极确权+行为规范”规范模式,完善公共数据和公共利益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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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却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UCI-TA确立了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美国UCTTA对信息财产权及其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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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确权是构建有效个人数据市场、释放个人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由于个人数据兼具公用和私用的双重属性,纯粹私有产权会减损个人数据的公共价值,纯粹公有产权无法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和数据业者的数据权益。因此,兼顾数据主体、数据业者、社会公共多层次利益的协调平衡,在个人数据产权体系构建中至关重要。研究根据数据生成方式,将全生命周期的个人数据划分为直供数据、行为数据和衍生数据,借助“半公地产权”理论构建多层次的个人数据产权体系:直供数据的准财产权赋予数据主体,数据业者只能授权使用;行为数据产权分割为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数据所有权保留在公共领域,数据用益权赋予数据业者;衍生数据的知识财产权赋予数据业者,数据主体仅享有特定权利。如此,才能在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和企业数据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数据要素充分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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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灿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11):4-9
在一个社会确立的基本财产制度框架内,财产权制度作为规范和协调主体在财产占有行为及利益关系方面的规则、准则,它是形成人们经济行为合理性和经济生活有序化的重要的法权基础。传统体制中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权结构具有财产关系较为简单,公有制财产关系的主导性,公有制“虚设”问题突出的特征。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是一场涉及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结构调整和财产权利重新配置的深刻的社会变迁。改革20多年后,社会财产权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当居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已成为社会财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建立起一种以保护私人财产利益为基础的财产权制度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必需了。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权制度,其涵义包括有效保护公有财产、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以及确立现代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产权制度的构造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权利的存在和影响,必须理顺产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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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社会发展与财产权制度安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西方通过文艺复兴建立起了私有财产制度,它的确立为人的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行为准则,促进了社会治理绩效的改进。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物权的权利逐步分散在不同人的身上,由此形成了产权理论,这表明西方由最初物权治理关系发展到了行为治理关系的层面,这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深化的一个重要拐点。与西方从财产权制度到产权制度的自然演进不同,我国的改革则是经历着从产权制度到财产权制度的逆序演进轨迹,这种没有经过历史强化的制度安排极大制约了产权改革绩效的显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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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完成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1):37-43
随着大数据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技术变革,人类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是具有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的资源,符合财产本质的核心构成要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作为新型的数据财产不能归入传统财产权的范畴,应当赋予数据财产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以保持财产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数据财产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对数据财产享有控制?使用和获益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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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与侵权救济是企业数据权利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路径具有多元性特征,既要依赖《民法典》获取保护,也要适时制定专门的单行立法,还应将民事特别条例作为数据财产立法的重要补充。企业数据权利的侵权救济是对企业数据权利构建的延续和完善,侵权救济规则设计的得当与否决定着权利的设置能否充分发挥其保护企业数据财产的作用。在企业数据权利能够依法确立的情况下,对于企业之间的数据纠纷,不可再单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进行裁判,而应参照一般财产权保护路径,为企业数据权利设计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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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财产权是发生在动态投资过程中的一种特殊财产权,具有主体的二重性、客体的扩张性以及保护方式的兼容性等特点.由于长期历史条件的制约,我们对民间投资财产权缺少足够的认识和保护,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投资潜力的发挥.本文通过对民间投资财产权内容、特征以及法律保护现状的分析和论述,指出现行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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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是自然人对由自身的一个或多个具有人格利益要素的可识别标性识的综合构成所享有利益的权利,对其权利客体的商业化利用可以带来直接的商业利益。通过对自然人形象权的保护进而对自然人人格尊严进行保护的同时,会影响到自然人对其形象的商业利用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从形象权的性质而言,它应该是一种具体人格权而非财产权。对形象权的保护,从根本上讲是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护而非对财产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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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域外法律保护模式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实践中,各国存在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与财产权保护模式是通过实体性权利提供保护的,但前者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着难以摆脱的困境,后者则体现出较强的适用性及有效性。仿冒之诉保护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中不存在关于人格标识要素的实体性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具有各自的局限。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宜通过财产权性质的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同时应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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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1):35-37
私有财产权制度是近现代社会的一项基础法律制度,在各国宪政领域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对私有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私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权利.通过阐述宪法意义上公民财产权的含义,回顾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论述完善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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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类是否介入或介入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可分为辅助生成数据和自动生成数据.既有学术探讨中,对此的各种保护模式各有优劣,但多集中在一种保护模式的单项选择上.结合"菲林案"与"Dreamwriter案"的判决结果,可对生成数据采取多元分层的保护模式:对独创性的辅助生成数据,可纳入人类作品范畴获得著作权;对具客观"独创性"的自动生成数据,可设立新型邻接权——"数据生成者权"加以保护;辅助与自动生成中都存在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可采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当数据生成者权、数据财产权尚未设立或设立后保护仍有遗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予以兜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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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原则,本文从国际条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入手,分析了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几种侵权方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提出认定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应结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按照国际条约对确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实质原则,在现实情况下,应从法律制度等层面完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