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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行为,行政调解体现了现代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助于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和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着性质认识上的误区、运作模式上的偏差、调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备及调解效力不明确等不足,致使行政调解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机制,须明确行政调解定位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从制度设计的细节着手,扩大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人员,细化程序运行规则;以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为参照,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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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并呈日益复杂之势。基于司法诉讼、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固有的制度性缺陷,应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从行政调解的原则、主体、范围及效力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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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调解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应该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社会转型对作为"东方经验"之称的行政调解提出了新的挑战.总体说来,我国目前行政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尚处于较低的层次.应该借鉴西方ADR中调解的经验,通过立法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设立专业化的行政调解机构,并完善行政调解的程序和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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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首先确定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此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又作了规定,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如果适用调解,则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不利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然而,在行政复议法中却没有对调解作出限制,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妥协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只要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调解就能使双方获得满意的效果。而调解解决的实际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复议、诉讼的负面影响,树立民主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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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争端解决途径,是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因其效力有限,行政调解协议的缺乏强制执行力,出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职能不断弱化的问题。为了挖掘专利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提出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并对其进行研究和优化以实现政府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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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公正地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调解已成为灵活迅速化解证券纠纷的重要途径.证券监管部门通常设有专门机构,为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并已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立法和实践中取得较大成果.但由于制度、机制等原因,目前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仍然较为有限.为加强对证券专业调解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建立,本文在对境外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组织机构、基本原则、程序设置、调解效力、服务收费等方面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构想,建议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导建立基本工作机制和平台,采取自愿管辖与强制管辖相结合的调解启动方式,建立专业的调解员队伍,摒弃除诉讼调解外调解无强制执行力的观念,明确调解协议或裁定的执行效力,使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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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范围、主体、程序及效力等四个维度检视我国目前有关行政调解的立法状况,可以梳理当下行政调解范围狭窄、主体非独立性、程序匮乏及效力模糊等突出问题。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灵活性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未来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能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行政调解的统一立法应当坚持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调解的二元结构模式,并注意在三调联动中实现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无缝隙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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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9,(7)
调解本身就是一种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倡导和推行,以及出于对法院调解成效不彰进行补救的需要,乡镇调解委员会开始承担起调解基层社会纠纷的重任。由于地方制度的屡屡变更、乡镇调解制度设计的粗浅以及制度执行中的敷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镇调解制度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但制度的价值却不容忽视。乡镇调解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层社会的稳定,缓解了基层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推动了中国调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乡镇调解制度改变了传统基层社会调解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初步实现了调解的组织化和制度化,这一制度化的形式一直被延续到当代,为现代调解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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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模式,有其特殊的文化理念。在我国,调解制度,一方面有其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有诸多弊端。而国际上一些国家在近期进行的司法改革中,青睐以调解为重要手段的ADR模式,并且国际上越来越多的跨国纠纷中对调解制度的选择,使得国内调解制度与国际调解制度之命运截然迥异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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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庆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4):87-92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是两国诉讼外调解制度中的典型代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间ADR的一种;而民事调停制度附属于法院,是一种具有广义上的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两种制度在调解组织的性质和权限、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中的强制性因素以及调解程序与司法权的关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日本民事调停制度中司法权的有效利用可为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某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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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茹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6-60
目前,在我国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从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域外的经验,界清了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带来其他重大损失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亟待解决实际困难的案件、群体性行政纠纷案件以及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共计六类,并从实践操作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运行进行了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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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当前行政调解工作存在调整范畴尚有局限、依法行政水平较低、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行政调解进路的优化应多维度进行,包括:增强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部门联动;完善衔接机制,舍力化解矛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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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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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调适——以宁夏回族民间调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族民间调解属于我国传统的制度文明和调解方式.这种具有鲜明的民族内蕴的调解制度对于解决回族内部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人民调解相比,回族民间调解具有民族性、宗教性和民间性.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回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调适方面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在实行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把这种宗教性质的调解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更好的衔接和协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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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原则是司法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现代司法调解制度中的合意是一种契约型合意,合意原则的适用与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纠纷解决的效率以及公共规则的确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通过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对等性,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同时,树立有限调解的观念、坚持法律阴影下的谈判是保障司法调解合意原则充分发挥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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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案件时,由于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常常忽视如何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离婚案件的调解质量,本文提出了运用心理学方法参与调解的构想,并就离婚案件心理调解的若干问题,即心理调解的目标、原则以及对心理调解人员的选拔等提出了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