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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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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述了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制度和我国民法、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 ,介绍了三者的构成条件 ,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通过比较 ,分析了两大法系在情事变更问题上的异同 ,进而对未来我国的情事变更制度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情事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它已成为处理情事变更问题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原则。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予以承认,并在立法中加以确认,而我国尚未从立法上界定这一原则。因此,借鉴各国的立法实践及理论成果,在合同法中确认这一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异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等若干问题,结合国外有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在合同法中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合同法原则。本文从该原则的涵义与适用条件、国外关于情事变更的立法形式、我国《合同法》与情事变更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情事变更情形下的合同纠纷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情事变更原则是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例外和补充,对维护合同的实质公平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对其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作了基本的规定。但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有必要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再交涉义务及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5.
论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两个方面,而且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决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合同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这是继《合同法》颁布后又一次在我国建立情事变更制度的良好契机。我国当前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方式存在不足,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制度。相较通过判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在单行法或民诉法中建立情事变更制度,在民法典债编总则中规定情事变更制度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7.
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上公平原则的体现,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民法典编纂视阙下,对于显失公平制度的构建,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中存在极大的争议。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重构显失公平制度,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完善立法,我国显失公平制度应借鉴域外立法,结合实务经验,细化主客观要件的评判标准,缓和举证难题,以便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法律救济,彰显契约自由与正义。  相似文献   

8.
格式合同的产生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效率的价值,但也严重威胁着合同的自由与公平,使契约自由和正义原则受到了限制,带来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概念不严密,内容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漏洞颇多等不足。完善我国合同法格式合同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天格式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次,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制定一部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  相似文献   

9.
契约正义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契约正义、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限制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述 ,论证了契约正义是契约自由的核心 ,人们崇尚契约自由是为了契约正义 ,人们限制契约自由 ,也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契约正义。结合我国立法关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规定 ,本文得出结论 :我国新合同法将契约自由确定为法律原则并大力倡导 ,其根本原因也是为了确保契约正义在我国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0.
情事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我国法律至今虽无情事变更原则的直接规定 ,但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在经济再审案件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必须认定发生的事变属不属于情事变更 ,必须控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条件和范围  相似文献   

11.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物权理念的价值化和物权种类的现代化四个主要方面。这些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物权制度、规则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在贯彻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公益,面向21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物权法的现代发展趋势,立足本国实际、尊重中国国情这三个基本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妥为取舍,制定出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先进的物权法。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相似文献   

13.
生物遗传资源是包含生物遗传功能材料的资源;这种材料应该是"活体",对我们具有实际的或者潜在的价值。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利主体应为相应的资源所属国和特定的自然人群体。在使用生物遗传资源的过程中,权利主体享有同意权。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主体可要求获得相应的利益。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我们不可能直接采取专利权的保护模式,只能间接采取专利权的保护模式。我们应参考印度、乌干达等公法规制国家的立法,强调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公法规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4.
违约方在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也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学界及实务 界均颇有争议。基于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节约社会资源要求,可赋予违约方 以合同解除权。然基于契约严守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受到严格限制,缘于自由相对性及鼓励交易原则,如合同标的不可替 代或者替代标的不具备现实性以及损失难以计算等,则不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须赔偿 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合同替代履行价格差额和合同替代履行费用等。  相似文献   

15.
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辨析——兼谈无名合同有名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由于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对合同主体、客体、合同解除权等问题上众说纷纭以及对该类纠纷法律适用的各行其是。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私法合同,由于其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效力规则等提出了挑战,具有较强的个性,应当通过单行立法实现其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的转换,以适用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6.
婚约制度及其立法构想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婚约是一种身份契约,其存在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基础.目前,我国法津对于婚约问题采取的"不提倡,不禁止,不规范"的回避态度实不可取.婚姻家庭法应继承古代婚约制度之精华,吸收外国婚约立法之理念,对婚约进行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17.
再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详细规定.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由于认识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由此,本文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确立和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如何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争议,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本身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同时将当事人合理规避该司法解释的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而归于无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和法经济学角度的分析,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并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合理规避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论法定权利的实现——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定权利的实现是抽象的法定权利在现实社会中的再次认同,属于法定权利的第二次飞跃。在法社会学看来,法定权利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权利立法的超前、设定权利的法律规则不完善,以及权利实现过程中的主客观因素等是阻碍法定权利实现的主要障碍。为实现法定权利,需要慎重对待权利立法以防止权利泛化;需要认真对待法定权利救济以防止权利霸权化;需要加快经济发展以达到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20.
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导致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又因同一原因获得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运用代偿请求权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与类似的制度相比较,代偿请求权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我国引入代偿请求权制度,能够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本土化需求,采用代偿请求权制度与《合同法》第121条并存的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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