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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多发现象,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却将它定位在危害性一般的犯罪范畴,法定刑和司法处理都很轻.<刑法>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逃逸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概念上的误解和做法上的偏差,成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文章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进行研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单独立罪,并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2.
孙伟铭案件是交通肇事行为受刑罚惩罚最严厉的案件.该案对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反思,反映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在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有多种形式: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规定交通危险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规定不救助罪.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忽略了交通肇事中"放任"这一主观罪过可能存在的情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独立性缺乏立法反映.我国交通肇事行为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把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独立成罪:二是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确立交通肇事罪中过失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加强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有效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009年9月,为了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并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说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一个重要标准,但是,无论从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还是从理论上的论证,我们不得不承认,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关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振江 《理论界》2003,(3):72-73
近几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每年都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导致许多本来可生存下来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身亡。这种恶劣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公众舆论一片声讨,法律界也为之震惊。为了保护被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是种具有复杂性的常见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疑甚多。本文试图从该罪的主体入手加以澄清、界定,进而对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行为人利用非机动车肇事如何定性、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能否成立该罪等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笔者也主张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设立新的罪名加以惩罚,从而在现行的刑法理论架构内解决其它问题。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应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这是新法所体现的精神。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为独立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对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行为的性质、罪过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对这种行为仍定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成立一个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7.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没有驾驶员操作的情形下,能够自主、安全地行驶车辆。对其交通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分析应当区分为纯自动驾驶和有条件自动驾驶两种情形。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不应当由车辆本身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但由于此时的驾驶者相当于乘客的角色,自始不参与车辆操作,故而设计者成为责任主体,对于肇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宜采用“可能性”的概率论。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由驾驶者作为主要的责任人,依据“合法则条件说”对肇事结果承担罪责,设计者、生产者或销售者依其预见可能性,在可能的范围内承担产品过失的罪责。  相似文献   

8.
王沛然 《兰州学刊》2022,(8):101-111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扩大了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同时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独立行为主体,实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的正犯化。立法层面的调整具有现实价值,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中的困惑与争议。在行为对象方面,“发行文件”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表述均具有开放性,需要立足于前置法,对上述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在行为主体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应贯彻追究“首恶”的基本立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欺诈发行幕后行为主体的刑事打击力度,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共同正犯,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特别是醉酒驾车引起的致人死亡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并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主要恶性案件类型之一.基于酒后驾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近来,中国政府集中力量从行政与司法等方面采取措施加以严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这种运动式执法只能"救急",其长远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酒后驾车行为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影响降至最低.考虑到现行的数罪形态和数罪并罚制度,为增加刑罚的威慑力,提高刑罚对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预防能力,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增设危险驾驶罪;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危险驾驶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三是提高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刑,相应提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四是将斑马线上出车祸当作加重情节;五是增加"剥夺公职"的附加项,作为对公务员的特别处罚;六是在<交通安全法>中设立专章规定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行为的惩罚.  相似文献   

10.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限于过失,刑法第133条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分别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情形,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如果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时,因行为人逃逸致该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1.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2.
对于柏拉图《国家篇》中"洞穴比喻"这同一经典文本,哲学界的三种典型解释方案,即教育哲学、政治哲学和形而上学哲学的解读方案,分别提供了不同形态的解释结果。支配着这一解释格局的力量主要在于三种不同的一般方法论原理,即文本重述与分析的、语境论的和创造性诠释的。这三种方法论各有特色,而对于经典文本展开真正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哲学解释,在传承和运用某种主导性的方法论时,须更加自觉意识到其他解释方法原理的某种合理性与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13.
再论创建中国解释学问题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接续对“能否创建中国的解释学”问题的讨论 ,认为即使这一问题目前尚不能得出确切的回答 ,但对中国解释经典的历史进行一番梳理起码可以丰富西方解释学的内容。作者分析了中国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解释经典的方式 ,即以《左传》对《春秋经》的解释为代表的叙述事件型的解释 ,以《易传·系辞》对《易经》的解释为代表的整体性哲学的解释 ,以《韩非子》的《解老》《喻老》对《老子》的解释为代表的社会政治运作型的解释 ;此外 ,还可找到其他的解释方式 ,如《墨经》中的《经说》对《经》之字义或辞义的解释等等。由此可以看出 ,“解释问题”对中国文化、哲学、宗教、文学等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虽然朱子对《大学》的经典解释早已受到质疑和挑战,甚至已经跌落为对《大学》的诸多解释中的一种而已,但是从工夫的角度解释的朱子的《大学》,却仍然具有生命的力度和实践的效验。《大学》乃朱子一生学问之重心,在朱子看来,《大学》就是讲工夫的。本文试图具体阐释朱子《大学》与工夫之关系,以及三纲领与八条目、格物与敬等工夫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应折价补偿,但并未对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具体规定。对此主要有客观价额说与主观价额说两种观点。《九民纪要》坚持以双方约定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并对标的物的涨跌以平均分摊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要素予以适当倾斜。《九民纪要》中的这一主观价额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最高院在《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对《九民纪要》作了部分修正,采用了以客观价额标准为主的计算标准,但在如何确定评估客观价额的时间以及合理方式等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折价补偿原则上应采客观价额标准,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在因转售标的物等情况产生增值或贬值时,相应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应在折价补偿时全部归于得利人。标的物客观价额的评估时间点应为财产移转时,对其估价方式的选择应遵循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16.
王梦迪 《理论界》2020,(2):58-65
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交叉地带,对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如何定性,应抓住三条线索进行判断:一是基于否定说认定合法行为不能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二是承认逃逸具有双重性质,但是都要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才可认定;三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不宜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直接来源。进一步讲,刑事处罚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应当遵循其谦抑性,在刑事认定时要避免行政违法行为入罪的扩大化。即使不能通过刑罚来消弭行为人造成的后果,还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7.
《论语.宪问篇》"高宗谅阴,三年不言"的解释,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对"谅阴"的解释,一是对"不言"的解释,一是对"三年之丧"的解释。从汉至于清代,"谅阴"之义存在两种主流的解释,一是指居丧之处,一是指信默。"不言"之义亦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指不言政事,一是指不说话。对于"三年之丧",则多无异议。相比较而言,《尚书大传》"高宗居丧时,三年不言政事"的说法显得更合情理,这与孔子的解说相一致。  相似文献   

18.
屈原《离骚》“昔三后之纯粹兮”一句中“三后”的解释,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其一,认为指三王,王逸《楚辞章句》说“谓禹、汤、文王也。”其二,认为指楚之贤君,王夫之《楚辞通释》说“鬻熊、熊绎、庄王也。”戴震《屈原赋注》也说“三后谓楚之先君贤而昭显者,故经省其辞,以国人共知之也”。其三,蒋骥认为“三后”谓“伯夷、禹、稷也”(《山带阁注楚辞》)。这三种解释,哪种更切合文意呢? 让我们来看看《离骚》中这段文字:“昔三后之纯粹兮,固众芳之所在。杂申椒与菌桂兮,岂维纫夫蕙茞?彼尧舜之耿介兮,既遵道而得路。何桀纣之猖披兮,夫唯捷径以窘步?惟夫党人之偷乐兮,路幽昧以险隘。”在这段话中,诗人将尧舜和桀纣作对比。作者先是夸赞“三后”,说他们“固众芳之所  相似文献   

19.
甲得知乙将要到丙家抢劫后,事先将被害人丙捆住,而乙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轻松取得财物。对此,应按照片面共犯原理解决甲、乙刑事责任。不能囿于《刑法》第25条"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就否认这种客观存在的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犯罪的社会现象,而应从解释论角度,寻求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契合点,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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