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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婚姻家庭制度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是衡量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指标之一,还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将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夫妻财产占社会财产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无论是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司法审判和国家社会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与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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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推定制"和"合意举债推定制"具有逻辑统一性,而"利益分享制"是对以往认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否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存在证明责任分配不公、日常家事代理权界定模糊、现行法相互冲突的困境,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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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4)
问:
我与于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登记前,为确保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在亲友们的见证下,我们协商达成“保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婚前购买的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和别克轿车一辆为夫妻共有;最后设立的特别条款还约定:若我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即上述财产归于某一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我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共同办理了房产、轿车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的手续.现在,我们因家庭琐事矛盾纠纷不断,共同生活难以维续,我几次提出离婚,于某表示同意,但对房产、轿车分割一事我们的分歧较大.于某坚持要按协议的约定,财产都归自己一人所有,我认为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请问:我们的约定有效吗?究竟该如何认定房产、轿车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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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自己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分割房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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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钟先生共有两处住户,为了达到双方都能报销取暖费之目的,丈夫与我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想到如今有的夫妻假离婚后竟弄假成真,导致婚姻解体的教训,在协议中我们特别约定"如果一方违约,与第三方结婚,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归受害方所有"。尽管有这样的约定,可我们俩办理离婚手续不到半年,钟先生竟然与王女士建立特殊关系,准备结婚。我以种种办法强烈反对无效后,近日,我决定放弃,打算在分割财产时要求他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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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怡然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2)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以来,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争论不断涌现,该司法解释中第四条首次提出了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了婚内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分割的模式。但在适用该解释中却存在大量现实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立法缺陷,从缺陷入手,谈了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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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结婚时,男的和女的都因为进入憧憬已久的新生活而激动和兴奋,但是十年二十年过去,家已经成为他们在这个世界上最最熟悉的环境,婚姻生活的任何细节都不能再使他们惊讶了。然而根据“灯下黑”的规律,最容易视而不见的就是身边最熟悉的东西。当一个家庭正常运转的时候,夫妻日复一日陷在生活琐事中,谁有闲心去注意“婚姻中的财产”这个显得“大而无当”的问题?谁有精力去分析是你名下的财产多,还是我名下的财产多?初次听到人家提起这个问题,也许还会觉得十分茫然:这也成个问题吗?法律专家告诉我们,婚姻家庭财产的法定归属和记名状况,反映了夫妻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反映了夫妻对双方共同财产权利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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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近几年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量不断增加,其中绝大多数涉及分割财产。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产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所占价值的比重较大,所以房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中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重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房屋产权以多种形式存在,这使得离婚案件中分割房屋产权的过程较为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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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22)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在内容、效力等方面还存在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基于此,笔者结合当前国内的司法现状及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