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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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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营部门内的贿赂”源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两者在受贿主体、行贿方式、贿赂的范围以及贿赂的对价方面均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2.
王东阳 《南都学坛》2008,28(5):94-9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私营部门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就是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两者对私营部门贿赂犯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贿赂物的范围、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我国刑法应采取扩大私营部门惩治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惩治贿赂的范围,改变现行刑法典以"利益"为核心构建的贿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介绍贿赂罪是一种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现行刑法典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从新闻媒介披露的有关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当前,行贿和受贿犯罪现象比较严重,且行贿、受贿数额触目惊心,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打击得比较得力。相反,介绍贿赂犯罪及对其的惩治却很少见诸报端,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对介绍贿赂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这就值得人们思考,即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在法律规定上虽然不是绝对的对合关系,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受贿行为确实关系密切,且介绍贿赂  相似文献   

4.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5.
为了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笔者建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受贿犯罪规定为纳入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经济受贿罪;增设非营利性组织、中介组织人员受贿罪;适当驴大商业贿赂行为所涵盖的范围;对商业贿赂犯罪法定刑加以调整,以实现与公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6.
贿赂犯罪群是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关联型犯罪罪名的集合,个罪间在设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时相互参照,形成了体系内平衡的关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起刑数额的设定欠缺体系性考量,可能导致刑罚不均衡。明确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实行量刑起点差别化、继续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是维持贿赂犯罪群体系平衡的可行方式。  相似文献   

7.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与之协调并趋于完善,但也要充分考虑国内立法现实和国情。笔者不主张完全按照《公约》的规定设置新的罪名,而是首先要在我国刑法中现有的行贿罪名范围内进行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补充和修改,以达到求同存异的效果。在此观念基础上,笔者建议将我国刑法中行贿犯罪的主观方面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不正当程序获取利益”;在客观方面补充行贿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扩大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正确评价数额的作用;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制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法》,构建行贿犯罪预防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8.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与贿赂有关的犯罪之中,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均是商业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把国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排除出去。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画蛇添足之嫌。  相似文献   

9.
作为世界第一部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与《公约》相适应的,然而,在罪名体系、犯罪主体、贿赂的范围、贿赂方式、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行贿人的主观目的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严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与《公约》规定接轨,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贿赂犯罪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0.
贿赂犯罪是一类较为常见的犯罪,其类型及结构颇为复杂。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贿赂犯罪立法分类加以系统的梳理和研究,着重通过对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行贿与受贿、背职贿赂与履职贿赂、事前贿赂与事后贿赂、介绍贿赂与影响力交易、自然人贿赂与法人贿赂以及国内贿赂与海外贿赂的集中介绍,全方位认识贿赂犯罪,总结各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所共同关注的一些关键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寻求贿赂犯罪分类中的共同规律,转换思维方式和法律理念,探索先进的立法技术,进而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审视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指出其诸多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同《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行贿犯罪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在罪种上新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前者可以提升我国行贿指数(BPI)排名,后者能够弥补行贿罪惩治范围的不足。其二,在主观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代之以"意图收买职责行为",惩罚为正当利益而行贿者不存在刑法强人所难。其三,在客观上修改贿赂内容为"利益"并扩大行贿方式为"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可以通过行贿行为定罪和行贿后果量刑的方式来解决提供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认定难题。其四,在刑罚结构上调整罚金刑的设置并增设资格限制刑等。  相似文献   

13.
医药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表现方式与处罚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将《刑法》第163条中“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内容引人关注。而医药界这个频频曝出商业贿赂丑闻的行业也被列入惩治之列。医药商业贿赂已成为社会及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因而,研究医药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表现方式与处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由于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商业贿赂已成为现阶段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二是要取消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要从提高商业行贿罪法定刑,明确商业贿赂罪起刑点的数额,以及完善对商业贿赂罪的财产刑与资格刑的设置等方面重构惩罚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刑体系。  相似文献   

15.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均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同时还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每一商业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却积极追求并希望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商业行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商业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用职务换取财物.  相似文献   

16.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均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同时还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每一商业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却积极追求并希望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商业行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商业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用职务换取财物。  相似文献   

17.
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上存在不少歧见。在立法模式上,在完备现有形式刑法前提下,有必要兼采实质刑法的模式;在构成要件上,应以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作为保护法益、适当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保留“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在刑罚设置上,罚金刑的数额应当参照非法获利数额确定,并增设资格刑种。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刑法在惩治腐败犯罪领域的规定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接轨情况也应当引起重视。通过对公约规定和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规定发展历程的分析研究,得出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对死刑的规定尚未实现与公约的接轨,并根据现实需求对我国刑法在反腐败犯罪领域未来的发展、完善,提出将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公约规定统一、平衡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法规定、适时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在腐败犯罪领域的适用等建议。  相似文献   

19.
商业贿赂违背了WTO的基本精神,将商业贿赂犯罪置于WTO背景下进行考察,是一种新的视角。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作广义界定。我国刑法采取以受贿主体为中心的规制模式。完善商业贿赂犯罪,重点在于完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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