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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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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鹏 《兰州学刊》2005,(6):142-144,141
刑法秩序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基于人们的需要形成的,其确定性的体现就是刑法规范.刑罚权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得以实现,获得确定的社会秩序的外在力量.刑法规范与刑罚权的结合使刑法的外在确定性得以确定.作为行为的犯罪使刑法有了内在的确定性.承认刑法的不确定性使我们在刑法建设时应尽量避免刑法的不确定性而得到相对确定的刑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2.
我们面临的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人造风险是人类行为引发或造成的风险,是来自社会且影响社会的“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主观支配下形成的,带有侵害性,酗酒驾驶和飙车竞驶就是这样的风险行为.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对某种风险消解的介入,必须有迫不得已性或说必要性.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法达到保障交通运输良性秩序时,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刑法,对危险驾驶这种无法容忍的极度高危险行为的放任,就是对公民财产、生命安全的漠视.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诞生,也是刑法应对交通风险的一次立法重构,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变革、刑法观念的转变、刑法应对风险的路径探索,都有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3.
刑法机能探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刑法机能讨论中 ,本文主张刑法三机能说 ,即规律机能、保障机能、保护机能。刑法的规律机能 ,是指刑法规范本身在其结构与运作中所表现出的积极作用。包括犯罪评价机能、刑罚基准机能和行为引导机能。刑法的保障机能 ,是指刑法所具有的防止国家滥施刑罚权 ,以及维护公民自由权利不受剥夺的积极作用。刑法的这一机能奠基于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法治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 ,刑法禁止国家滥施刑罚权 ,禁止国家任意剥夺公民自由。刑法的保护机能 ,又称法益保护机能 ,是指刑法所具有的惩罚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 ,使各种有价值的利益得以体现的积极作用。刑法的这一机能奠基于刑法的工具属性 ,具体表现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各种法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刑罚轻缓化的实践范式及其价值蕴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体系,刑事司法上尽量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刑罚改革趋势.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主题,刑罚轻缓化主要体现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三种实践范式.推行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彰显刑法的谦抑性价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有利于提高犯罪人的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5.
顾乐 《学术论坛》2008,31(2):93-99
伴随着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全面覆盖了中国的刑法解释理论.罪刑法定主义其解释学理念在于:一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刑法文本之本体论意义,从而即决定了刑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再则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提出"合法性"要求.然而,罪刑法定主义自身的价值困惑,罪刑法定原则带给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困惑,不仅阻却了罪刑法定理想的完美实现,亦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领域的贯彻陷入困境.因而,反思罪刑法定主义之合理性、论证罪刑法定原则之可行性,就成为刑法解释理论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起点.  相似文献   

6.
对风险社会刑法思想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风险社会给人类带来的诸多新问题,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作出了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罚处罚提前化的反应,但这种反应可能会使刑法过于膨胀并进一步工具化,从而侵犯到公民的个人自由.在中国,尤其需要协调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与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应当贯彻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合理地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相似文献   

7.
左勇 《社会科学家》2008,1(4):76-78
刑法的机能,又称刑法的作用、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双重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是刑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二者体现着刑法的秩序价值和人权(自由)价值的对立和统一,罪刑法定原则也是为保护人权而设立.刑法双重机能和罪刑法定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价值取向相同,是同一价值的不同视角,它们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为了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双重机能和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实施,刑法当前的任务是要解决刑法在制定和适用中存在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8.
“风险刑法”无论在内涵还是表现形态上都迥异于传统刑法,也对其形成一定的冲击与超越.“风险刑法”在风险治理上的优势决定了其存在的价值,但是“风险刑法”也须以宪政为基础,从宪政维度反思其负面影响是必要的警醒,从宪政视野解读其发展取向是未来的期许.风险刑事立法的谦抑、风险刑事司法的克制、宪法性法益概念的引入和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是“风险刑法”基本发展取向,其将使得“风险刑法”的安全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张力得到一定的缓解.  相似文献   

9.
刑法预防机能有特殊预防、消极的一般预防以及积极的一般预防三种模式.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积极的一般预防模式是一种比较适合风险刑法的模式.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可以证明风险刑法的正当性;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是建设“安全社会”的规范保证.根据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刑法的机能既不是预防犯罪也不是保障先于实在法规范而存在的利益,而是证明实在法规范整体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典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这一规定违反了我国基本的刑法理论。我国刑法应借鉴外国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独立犯罪化。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4):206-213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化,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替考行为,尤其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其犯罪化的合理性则有待商榷,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应当将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使刑法的规制聚焦于职业替考者,并把替考要约行为和一次性、偶发性轻微替考行为予以非罪化,代以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12.
处罚犯罪预备是因为预备行为具有危险性,如果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挡,这种预备行为将可能会发展成实行行为。正是预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惯性,对刑法法益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立法者事先动用刑罚权,来保护刑法法益,这对维护社会秩序是完全必要的。然而,事先动用刑罚权的行为毕竟是一种推定行为,对其应严格加以限制,否则将造成刑罚权的滥用和忽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见危不助犯罪化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危不助罪多见于国外立法,但不同国家与地区关于此罪的规定各有不同,涉及救助的危险前提、危险的紧急程度、救助者的适格问题、救助条件限定及保护法益等方面.欧陆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问题上的态度较为不同.学界从行为自由、法律强制与道德义务、刑法因果关系、立法的司法实践可能性等方面对见危不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进行的探讨,体现出不同立法背景与理论基础对犯罪化的价值选择差异.  相似文献   

14.
行政犯罪刑罚轻缓化片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在对行政犯罪刑罚轻缓化研究成果系统梳理、反思的基础上,运用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对刑罚演进规律的研究成果以及现代犯罪学的互动理论,并结合中国刑法与中国社会实际,对以行政犯罪为突破口实现中国刑法的刑罚轻缓化进行了理论论证.  相似文献   

15.
由于自身属性的制约,刑法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具有有限性。刑法不是打击犯罪唯一甚至决定性手段,对罪犯的人权保障必须建立在对罪犯惩罚的基础之上。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刑法只对类型化的危害行为具有普适性,无法规制社会生活中的特例。罪刑法定原则从深度上要求刑法条文的明确性来保证刑法安定,而刑法适用宽度又要求条文的模糊性来保证刑法的灵活性。因而我们必须审视刑法的有限性,树立正确的刑法观。  相似文献   

16.
刑罚的非监禁化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的一种刑罚改革趋势.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主题,刑罚非监禁化以人权保障理念、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两极化"刑事政策作为理论基础.在当下的中国,实现刑罚的非监禁化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其一,树立慎用监禁刑的刑罚理念;其二,加强刑事立法;其三,完善量刑方法;其四,推行行刑社会化.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学界对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真伪"属性具有不同观点.通过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不难看出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是具有研究价值的真论题.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具有二维面向:其一,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风险,表现为传统刑法规范在应对涉人工智能过失犯罪时会出现归责间隙;其二,人工智能刑法的体系风险,表现为现有弥补归责间隙的应对措施会破坏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义性.鉴于此,基于回归自然人主义刑法主体观、恪守刑法规制智能风险的理性姿态、满足弥补归责间隙的现实需求的立场,通过构建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创设不被容许的风险、考察行为人是否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明确相关行为人的责任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客观归责模式来应对智能挑战,既能够有效弥补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间隙,又可以规避人工智能刑法的体系风险.  相似文献   

18.
在风险社会中,基于预防风险的需要,传统刑法理论受到了冲击。基于此,理论上出现了风险刑法理论、安全刑法理论、敌人刑法理论。风险社会的刑法立场,不应是全盘否定传统刑法理论,而应是在传统刑法理论内部进行适当调整,承认刑法具有一定的割裂性。  相似文献   

19.
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分标准是不作为共犯理论的关键问题,中外理论界学说林林总总、纷争不断,主观说有恶意说及利益说,客观说有形式要件说及行为支配说等。义务犯通过区分积极义务(即"团结义务")和消极义务(即"不得伤害他人"),将犯罪区分为义务犯和支配犯,二者正犯标准分别为义务违反和行为支配。义务犯通过消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的体系性地位,实现了犯罪从存在论到规范论再到机能论的跨越,对反思不作为共犯现有理论、实现刑法助力主流道德、推进社会共同体建设有积极价值。  相似文献   

20.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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