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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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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两办法在实施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将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广州日报》2月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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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86年起经过20多年的运行和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师级统筹发展到兵团级统筹,其中缴费基数直接关系着企业及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劳动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多样化,给缴费基数确认的准确性、真实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导致在征缴管理上存在着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现象。主要表现在缴费基数申报不实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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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规定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引导、支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目前,由于我国企业职工数量大、经济效益差别大,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此,国家鼓励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为职工退休后提供更高的养老保障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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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新的规定。(一)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不论其是否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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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和发展的关键。本研究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农村消费和激励农民参保缴费等4个维度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福利效应进行分析,发现当前补贴政策存在保障水平不高,地区分配不均,可持续性不强,激励约束不到位等问题。认为通过加大财政补贴支持力度,明确养老待遇调整机制,改善基金运营监管,调整参保缴费激励方案等多重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效应,实现制度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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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5处应该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相关。一处是“要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重点扩大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另一处是“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加快省级统筹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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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首就业时随同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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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于老龄化和隐性债务的“空账”问题而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危机”压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受到严峻挑战。如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积累,以应对我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至关重要。本文试着分析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几个因素,并用定量的方法从中找出主要影响因素,再从定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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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简称社保基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2820元,下限按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256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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