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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军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9(6):138-141
法律行为解释是将法律行为的意思明确化的活动,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活动。确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在许多国家直接决定着有关法律行为解释的问题能否上诉、上诉审法院的管辖及上诉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才能理解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解释发生在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形成的阶段,而形成小前提的阶段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法律行为的解释在性质上属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相似文献
2.
法律文本的含义是具有客观性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法律文本的含义有一定的范围.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应该奉行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由此而言,我们需要捍卫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 相似文献
3.
近些年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学科意识不断增强,实践回应能力彰显,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化.然而,这并没有完全解决困扰学科发展的很多问题.尽管研究者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有一种执着的心态,但是我们还面临着更多新的矛盾.今后法律方法论研究应该结合中国的问题意识,把握既有司法传统与司法运作现实,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构建我国法律方法论体系. 相似文献
4.
毛志鹏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196-198
法律自身的缺陷,使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成为必须,而我国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法律解释体制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要,这对于正义实现这一目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法律解释必须被赋予更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本文即试图对司法中的法律解释行为对于正义的实现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石东洋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4,(2):78-84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判断当事人请求权的性质、选择案件裁判依据的过程,都蕴含着法官对法律条文意义的解释与探索。审判过程中,基层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以待决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基层法院案件多、情况复杂的特点,决定着法律解释基本上成为一种个性化的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个案法律解释目标在法律关系分析、法条意义理解、裁判结果推论、法律效果判断纵向四阶段中实现,上述法律解释目标实现程式个案具体化运行,塑造了基层法官的独断型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6.
刘剑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445-450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一种反动和纠偏。文章通过历史性、比较性、语义分析等研究方法,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对于当时急速发展的美国社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地给予回应,其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评可以概括为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而怀疑的重心又归于现实主义者们洞悉到在司法过程中“人”的因素的客观介入和不可小觑,即归于司法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影响,并且“新”的更为真实的法律确定性正是存在于其中。当我国的法律规则日臻完善之后,我们需要借助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的观点及时地将中国的法制建设推进到“下一步”,即关注法治中“人”的因素,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相似文献
7.
姚曙明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5(2):85-88
司法的确定性应当是司法的一种应然状态,但司法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规则、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司法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要克服这种不确定性,确保司法结果的可预见性,就要完善立法,确立"法律真实"的案件事实观念,培养法官共同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素养. 相似文献
8.
何辉利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
为了证明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救济个案当事人,在司法裁判中必须对概括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针时我国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对法律解释的不当制约,提出对其解除的方法和时合理制约构建的可行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9.
孙耀霖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除了司法解释外,依据法定分类方法,还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学法律解释。此外,和司法密切相关并有必要和司法解释相提并论的还有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即使司法解释内部,依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然而,法定的有权法律解释分类中标准不同一,司法解释和其他有权法律解释之间不协调或冲突;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之间,因解释主体多元,既影响司法解释的效力,又影响司法解释和法律的统一;司法解释对实际存在的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也应正视。 相似文献
10.
11.
黎志慧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4):57-59
本文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所涉及的三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剖析,即:(一)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实施以后自身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刑法司法解释对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实行以前。已有的生效司法解释正在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笔者主张,在这三种情况里都应该坚决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提出了立论依据。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解释方式:从司法解释到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岩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4(1):43-49
由于成文法具有一定的缺陷,故而法律需要通过解释才能对现实发生作用,这种解释法律的职能往往为司法机关所承担.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决,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并产生新的权利.判决的这种功能需要一种能够使判决相对稳定的制度来支持,然而,中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不能完成这一使命,因此,本文认为,需要引进判例制度.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存在着判例制度,通过判例与成文法的互补,使法律解释以一种更贴近现实的方式进行,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得到有机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利子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0(5)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众说纷纭,主要有最高司法机关说、司法机关说、法院说、法官说和折衷说等观点。从实然的角度看,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应采最高司法机关说;从应然的角度看,则宜采法官说。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的法定性、解释对象的特定性、解释形式的规范性、解释内容的司法性和解释效力的普适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4.
李岩松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185-189
英国法官的司法解释活动与地方自治的管理活动之间存在对立统一关系。英国地方自治委员会和地方法院乃至皇家高等法院之间的制衡关系,反映出英国城镇治理模式的自适性和独特性。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这种特殊的自治与治理关系中英国法官司法解释活动的能动性作用进行深入剖析,认为正是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使英国地方自治委员会所操作的自治性法律与英国法官所维护的司法性法律相互制衡融合,促成了英国稳定的地方自治。 相似文献
15.
法律解释体系的重新构建--论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及其完善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洁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62-67
完善的法律解释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系,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如若长期存在必将影响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功效的发挥,进而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因此必须对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进行重新构建.其关键是调整现行立法解释、重新定位现行司法解释,从而使整个法律解释体系和谐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16.
尹德贵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6):103-110
在法律留有较大解释空间的领域,地方法院常出台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统一法律适用。就实际效果而言,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各自管辖区内发挥了一定的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但不同地方法院的文件却常做出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导致更大范围内的混乱。从法理视角看,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面临着合法性危机,是对司法统一性的片面追求,并可能加剧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倾向。重重困境之下,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7.
杨元海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5):22-24
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司法解释是不是我国现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地位如何,作者在总结部分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人初浅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解释权力的异化、解释主体的泛化、解释内容的分散化、解释效力的矛盾化等问题。目前,"两高"发布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但从应然性的角度看,刑法司法解释最终将还原成为一种司法技术。 相似文献
19.
李晓霞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1-43
《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挑战。文章认为《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等同于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界当下的关注点不应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存疑,而应将重心放在如何合法行使司法解释权上。 相似文献
20.
李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途径,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刑法解释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故法官是刑法解释当然的主体.但法官的刑法解释权不是任意的,应当对其进行规制.具体来讲,应从内外两个方面来规制法官的刑法解释权:外在规制是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和遵循先例原则来实现;内在规制是通过树立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官对法律文本的尊重来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