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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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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论述了公务组织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性质、任务、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行政合同的性质、特征和作用以及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区别;行政机关指导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兴旺,土地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正逐步体现出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保障这种宝贵资源的正常流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的性质作明确认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行政行为说、行政合同说、经济法律行为说、民事法律行为说.由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认定上认识不一,导致了法律实践上的诸多混乱,如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则混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命令色彩过于浓重;受让方权益不受尊重;出让方有职权没有得到充分而适当地行使等.本文立足于论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希望借此厘清此类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权力行政行为,还是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强权力行为,还是弱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行政合同本身较为复杂,如果时其只在某一层面或者某个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很难全面认识和把握其本质。为了全面、深入地揭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从不同的角度时之加以解析。基于此,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界定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时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在中国公共管理领域大量出现。然而,由于行政合同在中国出现时间不长,实践中对其性质认定仍然存有争议。结合西方行政合同理论,对行政合同性质进行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一种"假合同",是行政机关借助合同的方式达到公共管理的目的,合同是否具有公法因素,是甄别行政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关于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当前学界主要有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和混合性质合同之争.对于PPP协议法律性质的讨论应该按照PPP协议法律文本体系的分类分别予以认定.在2015年5月1日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政府特许经营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下,应避免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代替PPP协议,应该将PPP协议认定为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属性的混合性质合同.PPP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对于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具有现实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6.
行政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或政府合同是当今一种新事物或新现象 ,文章对行政法学界普遍关注的三个问题作了探讨 :第一 ,行政合同的出现及其原因 ;第二 ,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7.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分析理解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基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与该罪的特征密切相关。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具备财产性内容,并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性内容应当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认可口头合同符合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符合刑法与合同法、民法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国际惯例及法的发展趋势。《合同法》中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担保合同与劳动合同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是相一致的;行政合同的双方不具备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并且体现行政管理关系而非市场经济关系,因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行政合同特权是行政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基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以及公共利益优位理念而产生。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 ,理论抑或实践 ,行政合同特权都是现实存在的。平衡行政合同特权 ,回归“合同”性质是行政合同特权与契约精神碰撞与协调的归宿。深入研究行政合同特权理论对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以及行政合同立法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或公法上的契约,顾名思义是指行政性质的合同。它是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而依法鉴定的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协议。它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早在十八世纪,就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广泛应用,在立法人确立了不同于民事合同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建立了完整的、独特的行政合同制度,成为政府对社会、对经济管理的重要的法定的手段。在我国,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系统化。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问题,是行政合同理论的基石,是指  相似文献   

10.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争议颇多,其中,最具意义的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文章在否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简单论断基础上,接受一种宽泛的行政合同的概念,论证政府采购合同的公法因素,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1.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学界仍未停止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的争论,主要观点分为民事合同论和行政合同论。笔者认为,民事合同论和行政合同论均有合理之处,各自存在不足,需要从新的角度来审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占据特殊位置,是与民法、行政法各有交叉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政府采购合同恰好符合这一特性,并且,从它的价值取向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而言,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归属于经济法。  相似文献   

12.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对行政合同的主体,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行政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正发挥着独特的魅力。然而 ,行政合同既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 ,也不同于单纯的行政命令手段 ,它的性质应该介于二者之间。可是长期以来 ,我们并不很清楚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 ,于是 ,有人把它等同于民事合同使用 ,有人把它等同于行政命令使用 ,失去了行政合同应有的魅力。本文即试图探讨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 ,从而概括出它的概念 ,以更好的指导现实生活  相似文献   

14.
行政调解协议长期效力不明,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解决了长期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但同时也带来新的弊端。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统一行政调解的程序,严格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条件,处理好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行政调解协议被确认为民事合同性质后所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行政权扩张和现代公共行政兴起的结果。行政合同在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性与契约性、公法性与私法性、行政性与民事性的结合,在法律适用上则表现为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适用与选择适用。解决好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既要遵循行政法、民法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全面适用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准确适用行政诉讼法,恰当援用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也要采用类推方法适用法律,进而使行政合同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16.
虽然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合同撤销的立法规定各异,但设立行政合同撤销制度是立法趋势。立足于中国国情,我国应当设立行政合同撤销制度解决实践中的行政合同效力瑕疵问题,这是行政合同合同性和行政性的要求,有利于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行为撤销制度。行政合同的可撤销情形为:私法中规定的部分合同可撤销因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当事人主体资格有瑕疵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行政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制度并非私法上的特有制度,公、私法的区分只是从目的、主体或法律关系角度进行,而不是从观念、手段角度进行划分,行政合同与依法行政在理论上是能够得以调和的,行政合同的存在是合理的,并在此认识的基础上讨论了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及救济。  相似文献   

18.
BOT中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争议解决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广泛应用,一些城市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都采用了该方式。但对于其基础协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各国认识不一,在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争议。基于此对特许协议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指出其性质应该属于国内行政合同;鉴于国内在特许协议、行政合同方面的立法空白以及特许协议的特殊法律性质,就该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法学界对科研项目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两种。合同性质决定实体规范的适用及司法救济途径的选择, 因此,明确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并援引德国双阶理论认为,我国应将科研项目合同界定为私法契约,以便有效促进科研经费改革、保障科研自由。  相似文献   

20.
随着公共管理理念的更新、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的不断完善,行政合同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运用,但是因为理论和立法的滞后使得有关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对于行政合同的判断,是整个行政合同制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院适用规则和有效救济的前提。笔者建议我国以合同是否具有公法性质为判断中心,以公权力要素和公益要素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辅之以形式标准,建立多元的具有操作性的判断标准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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