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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建设的紧迫问题:法定权利义务向实在权利义务的转化 法定权利义务与实在权利义务是我国法学界提出的两对新范畴,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在法现象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法范畴体系的纽结。法定权利义务是指存在于法形式、法规范之中的权利义务;实在权利义务是与法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指法关系的主体实际享受和行使的权利与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法定权利义务是实在权利义务的前提,规定和限制实在权利义务,而法定权利务也只有转化为实在权利义务才有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制的整个过程就是法定权利义务的创制及其向实在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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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本质原理中一个颇为重要的命题。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该命题的“真理域”,是法学理论已经触及和应当解决的一个课题。笔者在前不久的一篇文章中,曾谈到对有关问题的一些不成熟看法(见《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命题的几点思考》)。在本文中,笔者想再就“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命题的定义性问题,谈一点粗浅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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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蒂纳谴责政治自由主义的人权理论,认为社会权利是由自然血统、神或人民选举等赋予的异己的权利,应该通过“我”的强大权力将权利收归自己所有.他把意志作为法的基础,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犯罪是对普遍的“人”、固定观念的蔑视.他主张将法、法律等从头脑中挤出,使之让位于我“自有的意志”.马克思认为,权利、法、法律和犯罪以客观的物质交往关系为基础,法、法律、国家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马克思还分析了国家政体及其历史变化的社会物质生活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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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开展经济司法活动,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速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直接意义。同其它法律一样,经济法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个人恣意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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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铸国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7,(2)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进行、技术市场的开放,技术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技术中介服务活动日益频繁。保证技术中介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本文拟就我国技术中介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技术中介服务和中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技术中介服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是一种新的现象,但它一经产生,便发展异常迅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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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光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1,(3)
立法过程,是指统治阶级为把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权利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而进行的系列活动。近代宪法的出现,赋予立法过程以一种全新的含义,即确定了立法的原则指向和程序规定,使它成为一种特定的法现象。在国外,很早就有学者把这一法现象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他们从规范、社会和行为的角度阐释了立法过程。而在我国,至今尚未明确立法过程一词的基本含义,往往把它和立法程序相提并论。本文主要分析立法过程的含义、构成要素,并就立法过程的研究对象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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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意志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普遍意志与决策意志。普遍意志是决策意志形成的基础 ,决策意志是普遍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规律运作和实现以普遍意志与决策意志的动态平衡态势为客观基础。人类社会呈波浪式的发展以决策意志与普遍意志在形成动态平衡态势过程中的互动为根本原因。正向互动和反向互动对人类社会发展都有积极作用 ,但人们要把争取同向互动作为首要任务 ,原因是激烈的反向互动往往以造成对人类社会和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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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再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8,(2)
吉林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吉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光博著《法论》一书,不久前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此书是在讲授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反馈总结,汲取广泛意见后撰写而成的,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探讨和论述法的现象,把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融汇贯通于法学领域之中。首先,坚持一定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搬动或推倒这块基石,就会偏斜或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无论探讨它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或者论述它本身形态的变化和发展过程,都不能偏离这条基本原理。《法论》从立论的根据到论据的展开,从阐明法的一般概念到具体对法的规范的剖析,从对法的静态分析到对法制的动态论述,都贯穿了这条原理。比较辩证地论述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所具有的能动作用。其次,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坚持法的阶级性。国家和法都是基于同一条件而产生,又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对孪生现象。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法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中,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所作出的伟大贡献。也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同资产阶级任何流派的法学根本分歧之点。《法论》在前言中规定的写作原则明确指出,“应正确解决法与国家的关系”。这是它能够坚持法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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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不能把他们当作一般的证人对待。所以,在承认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以自己知悉的案件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制度中建立较为完善的作为证据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度,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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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立法的类型前面我们讲过许多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问题。保持一个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人们愉快地生活和稳定社会秩序都有很大的作用。那么怎样才能保持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呢?一靠法律,二靠道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古今中外的统治阶级都很重视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稳定婚姻家庭秩序,从而维护他们的统治,同时也利用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观念来达到这个目的。我国也是同样。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各个朝代的法律,例如汉律、唐律、宋律、明律、清律都包含有婚姻家庭的内容,而封建礼教又起着维护和巩固封建婚姻家庭秩序的重要作用。在我们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本质和过去大不相同了,但是从运用法和道德来维护和巩固婚姻家庭秩序这一点来说,和过去仍是一致的。在婚姻家庭问题上,道德规范比法律规范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我国古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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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有一种把法制概念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说法。另外有些文章虽然没有这样区分,却实际承认存在着“通常讲的”和“严格理解的”,或者叫做“一般的’’和“现代意义上的”两种法制。持这种说法的同志认为:“从广义上说,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历史上任何阶级社会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狭义的法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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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辑雍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7,(2)
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作者在本文中提出正确的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基本内涵的见解。围绕这一见解,作者按照社会发展的历史线索,在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考察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发展上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从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观念、广泛性观念、真实性观念、权利义务一致性观念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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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结合国际国内立法、司法的实际,对法律的特征作了探讨,比较详细地论证了以下三个观点:一、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特殊的行为规则;二、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超阶级的人类共通的法律是没有的;三、社会主义法律仍有鲜明的阶级性。文章认为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有法律的观点是错误的,有些法律有阶级性、有些法律没有阶级性的观点是错误的,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已经削弱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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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文学史上,诗歌发展史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任何诗体都是历史的产物。从先秦到中唐,中国正统诗歌(指统治阶级成员或文人的创作,包括按照统治阶级的观念、意志、思想原则创作的作品,它们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审美趣味)领域中,只有抒情诗的传统,而没有形成叙事诗的传统,叙事诗相对地不发达。但是早在汉代,民间叙事诗与抒情诗的界限就已经十分明确,而且民间叙事诗空前发达,并形成现代含义上的叙事诗形式的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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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学科的存在中,作为子系统的法的理论借助于概念的和范畴的思想图象反映为现实的法的整个现实。作为“应用逻辑学”(黑格尔语),它把自身的对象纳入了构成法学基础的那些概念、范畴、科学规律、学说和观念的形式。马克思主义的法的理论也包含了这样一些基本的中心思想:它们一再为经验所证实,为实践所证明,它们可以被认为是绝对真实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涉及的是原理问题。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它从来没有高于经济的发展和由此决定的社会文化水准,这也属于上述中心思想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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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作家诺曼.梅勒的《裸者与死者》,以战争为背景向人们展示了一个他眼中的美国社会。除了每个角色内心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外,美国社会中以少将卡明斯为代表的上层极权主义与副官侯恩代表的个人意志之间的斗争也尤为激烈,揭示出内外交织的两种冲突。透过对两种冲突的阐释,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对美国社会稳定存在的威胁。因此,为抵制这股势力的蔓延,人民应该意识到并有勇气联合起来共同抵抗极权主义和统治阶级不断扩大的欲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