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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法律设定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期限属于义务型期限,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逾期提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性质和非诉行政执行中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不一致,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因逾期申请而免除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法律义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将"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不仅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起到任何惩罚效果,反而进一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兼顾公共利益和惩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在受理行政机关逾期提出申请的同时,采取将行政机关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构建将行政机关责任作为不利法律后果客体的制度设计,还能够一并解决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届满后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作为问题。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即原来是一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原一审法院提出抗诉,原来是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原来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不对的,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原本可以同时提出给付请求却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理应以确权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仲裁机构则应当继续审理确权案件.以请求权或形成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但以财产所有权等支配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则在实践中可能被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当事人经法院释明或仲裁机构提示追加给付请求但仍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或者当事人虽提出给付请求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支持其确权请求的,以财产权属关系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同样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坚持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并释明当事人另案获得执行名义,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现实生活中确有必要等为由强行将确权判决、确权裁决解释为给付判决、给付裁决,甚至还有的法院创造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等奇葩概念.实际上,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仅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物上请求权,而没有涉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等情形,故不宜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在立法论上,宜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允许当事人以确权判决或确权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不提出实质异议的给付请求径行作出许可执行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的抗辩事由的,则应当通过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抗辩事由进行实体审理.  相似文献   

4.
申请再审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探讨这一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全面实施《民事诉讼法》,对于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所谓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查纠正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证据保全做出了规定,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追求客观真实与诉讼效率.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实务中存在申请审查标准不一、协调难度大、利害关系人范围不易确定等难题.应该简化书面申请的程序,允许紧急情形下的申请文书补正,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程序,完善诉前保全证据质证程序以及解除程序.  相似文献   

6.
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  相似文献   

7.
王忠平 《理论界》2010,(6):85-8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除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为要件,还包含程序要素。“程序构成要件→实体权利配置”的规范构造既呈现于《民事诉讼法》,也出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229条是实体/程序交错的典型例证。无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均体现出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秩序的介入,对此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之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补偿到位。法律文书范围的厘清亦应贯彻谦抑性,即在法律文书的三大类别与三个层次的体系定位后,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定为形成性文书。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分割”等形成诉权典型表述的基础上,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考虑公示公信原则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实体内核,参酌虚假诉讼之程序规制,坚持以法院形成判决为原则,避免虚假诉讼/仲裁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不可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改判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盛焕炜  车军 《社会科学》2001,(11):39-42
所谓民事再审改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后 ,对于有错误的原裁判予以变更的审判形式。根据改判是否将原裁决的实体内容加以改变 ,可以将再审改判分为形式性改判和实质性改判两类 ,撤消原裁判并发回重审属于形式性改判 ,撤消原裁判并直接改判属于实质性改判。民事再审改判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一般按照民事再审案件适用原审程序的原则操作 ,即再审的民事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作出的 ,就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再审的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  相似文献   

10.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更新换代对票据的占有,它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亦称票据灭失,即票据凭证从物质上归于不可恢复的毁灭。相对丧失则是票据凭证本身保持完好却被他人不当获取并非法控制,它通常表现为(1)知情丧失由交付失误及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取得。(2)非知情丧失,指失票人在失票时或失票后不知谁是不当得票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采取普通一审诉讼程序来解决知情丧失的救济问题,但由于这类案件诉讼标的特殊性,使得它在具体操作上又有着自身的一些特点。不知情丧失可以(1)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向其他票据关系主体提起诉讼。(2)采用公示催告方式。  相似文献   

11.
当你正在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时,对方企图转移财产,你该怎么办呢?你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  相似文献   

12.
许少波 《江海学刊》2015,(3):138-145,238
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相比,诉前证据保全在功能上更加强调确定事实、促进诉讼、预防诉讼和减免诉讼;在条件上要求存在更加紧急的情况;在程序上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在程序保障上要求更多地考量对被申请人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的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增设诉前证据保全是一个新的突破,但在类型上仍属于传统证据保全的范畴。面对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巨大压力,实现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现代性转型是我们必须完成的任务,也是适用诉前证据保全的一个重要指向。  相似文献   

13.
杨河  陈建军 《云梦学刊》2013,34(2):76-79,160
刑事审后程序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一系列程序,即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保护程序、前科消灭程序等,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为了弥补我国刑事审后程序权力分散、职责不明的缺陷,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刑事执行中的裁判权及前科消灭的裁判权,完善刑事审后程序中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4.
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是指检察人员在类似于法庭一样的特定场所,向法律监督相对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宣告法律监督的工作结果、结论。作为一项新生的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规定不一的情况,为此,需要从适用范围、宣告主体和地点选择进行规范。适用范围上应当是具有终结性决定,对其公开不会影响和妨碍执法的文书;宣告的主体应当是作出决定的办案负责人;参加人员应当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人民监督员和普通民众;地点应当选择类似于人民法院法庭的专门用于公开宣告的场所,可以取名为"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室"。同时,为了更好发挥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的作用,应该从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增加媒体的参与和宣告后的答疑程序等方面进行配套机制的完善,以期构建我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  相似文献   

15.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学界对破产原因的通行定义,破产原因既指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也指破产宣告的原因.此观点具有内在逻辑错误,应予澄清.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存在实质区别,对这三者的实质区别的认识不清导致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存在误区.破产原因的含义应廓清为破产宣告的原因,即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价值在于 :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判 ;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也是人民法院高效、及时、准确审理行政案件的需要。第三人资格的基本要件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并体现为直接性、法定性和独立性的特征。第三人资格的程序要件 ,在参与诉讼的时间上必须是在本诉开始以后 ,一审审理修结之前 ;在参与诉讼的方式上 ,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 ;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相似文献   

17.
卢平 《家庭科技》2006,(2):51-51
于某退休后给一家工厂的仓库打更,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天凌晨三点多仓库突然燃起大火,里面大部分的物资被烧毁,损失十分严重。经调查,法院判决于某承担民事责任,可是于某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每月只有养老保险金收入。请问可否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他的养老金抵偿? 读者文清执行必须保持一个适度的原则,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时,要平衡被执行  相似文献   

18.
《家庭科技》2013,(8):48-48
杨先生与常女士2005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杨晓(化名)由常女士直接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6年,常女士与侯某结婚后,杨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后来常女士将女儿的名字由杨晓改为侯晓,杨先生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杨晓名字。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再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于是判决常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恢复杨晓原名。《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19.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行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1〕(P77) 而禁治产人制度又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内容是: 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而意思能力有欠缺的人, 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宣告而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禁治产人制度, 存在欠缺和不足。因此,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劳动部最近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原则、程序等作出新的规定。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而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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