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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2 毫秒
1.
现代英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1720年《泡沫法案》颁布之后,英国对成立合股公司一直奉行特许主义,这一做法虽然抑制了合股公司的发展,但同时也推动了“合股社团”“信托合股公司”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有限责任原则也有了初步的实践。从1825年《泡沫废止法》至1844年《合股公司法》,合股公司的成立实现了从特许主义向准则主义的转变。19世纪中期,铁路行业的危机促使英国民众普遍接受了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通过185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和1856年《合股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正式进入英国的立法实践,现代英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最终得以确立。  相似文献   

2.
郭鹏  覃淮宇 《学术论坛》2007,(4):134-137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与第六十四条都涉及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要把握此二法条在适用上的差异,必须明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来源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传统的社团法人理论的突破。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标准不同、适用的主要情形不同、有权主张法人格否认的主体不同、适用结果及责任形式不同、举证责任不同等方面。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该模式下,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往往与机动车实际支配关系的不统一,从而产生机动车责任及其意外风险分配上的问题。机动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本质上属于动产,其所有权变动模式理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即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者“车籍权”产生的依据,是机动车管理的一项必要制度与措施,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无关。  相似文献   

4.
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早已被各国以立法形式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亦有竞业禁止规定,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高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业秘密随着掌握其的技术员工或职工离职、兼职而泄露流失,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国劳动法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以弥补《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相似文献   

5.
基于吸引投资、提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国际竞争力的考量,同时为提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公司改革及运营的灵活性、高效性,以应对法律主体竞争带来的冲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现代化改革。改革的内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简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筹集与维持制度的优化,企业主公司这一类新型有限公司形态的制度以及债权人保持规则而立法的整体性,以强化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等。  相似文献   

6.
胡大武  张莹 《学术论坛》2007,(5):148-153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分别按同意转让和不同意转让规定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程序。要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中作为限制工具的优先购买权,必须分清退股权、出卖权、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四种权利的相互关系。为了合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相似文献   

7.
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71条中,具体表现为在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循半数同意和优先购买规则。尽管在此之后我国对《公司法》做出的多项调整中都没有涉及到这方面,但现行的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依然不能忽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其股权转让问题的有效解决是完善体制的必行之举。  相似文献   

8.
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因此,我国需要在源头上廓清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范,修正和完善了旧《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设立中公司,系指由订立章程时起至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公司而言。①公司实体并非在完成设立登记时突然出现,在此之前经历了一个逐渐生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设立中公司为了取得自身的成立,必然与社会上的团体和个人发生关系,由于设立中公司超乎发起人的个人人格,但并未取得法人资格,所以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所为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就是公司法上的重要问题(这一点在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涉及,因此,研究设立中公司的法律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  相似文献   

11.
有感于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模式是美国公司制度兴起以及社会繁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因素,我国学者基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形成的不同利益诉求、实际上存在的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分权、以及我国统一型<公司法>的整体疲软等缘由.试图以地方分散型的公司立法来充分激发公司法这一法律手段的社会效用,但公司制度演变历程表明.只有当公司制在民主政治理念影响下完成了反特权的民主化改造后,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为公司经营自由化所提供的法律可能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效用.对照我国公司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问题的原因,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在我国还只能是一道远方的风景线.  相似文献   

12.
更加自由的“投资人主义”是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对《公司法》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所作的重大修改。但这一修改不但没有减少法律实践中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认的困难,反而有可能使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更具复杂性、争议性。公司股东、董事长、公司外第三人、公司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确立中的地位、依据的认识分歧仍会相当严重。本文认为,在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过分强调“投资人主义”、“公章主义”、“负责人主义”的“一本主义”均有悖于我国关于公司规定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3.
设立中公司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本质是获准成立前的过渡性社团。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设立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容易造成审判实践上无法可依、裁判标准不一致的困境。本文从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及性质出发,结合类型化的方法,就现行法律法规下设立行为之范畴界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赵秀梅 《社会科学》2021,(11):97-104
《民法典》第405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这会形成体系上的立法漏洞。抵押权除去租赁权应以《民法典》第236条的规定作为实体法依据。此外,《民法典》第405条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后设立的用益物权以及其他债权性的法律关系,如果影响先设立的抵押权的实现,亦应在除去之列。抵押权除去租赁权时,承租人对抵押物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若抵押权人同意不除去租赁权拍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应优先于租赁权人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5.
楚静 《南方论刊》2007,(5):38-39
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试通过对两大法系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进行立法原则和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借鉴依据。  相似文献   

16.
我国商业登记立法亟待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国商业登记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登记立法的现状①我国内地并无统一的商业登记法,有关商业登记的制度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适用商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法理,制度的依据在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具体应严格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种错误是可归责于相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善意应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相似文献   

18.
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几点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临的一个挑战。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例如,新《公司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决议纠纷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同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规则相比,其最能彰显公司法的程序主义价值导向,且最能体现公司法对商主体决议治理的“示范功能”。因此,决议不成立规则有其独立价值而不是为缓解决议无效事由过窄增设的替代性制度。2023年《公司法》修订,决议不成立规则是公司决议瑕疵规则修订的重中之重。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设定应在延续反面列举模式的基础上针对具体事由形成一套“半封闭式”体系;决议不成立的对外效力与可撤销、无效应保持体系一致性;决议不成立之诉应当适用1年期的除斥期间规则,从而避免其在法律适用环节沦为决议无效的“扩展版”。  相似文献   

20.
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并没有承认所谓的空间权或空间利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设立和转让须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严格限制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扩大和鼓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在我国未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规定土地空间的登记技术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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