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21世纪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借助网络和数据库的力量得以永久保留,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信息会丧失使用价值、时效性等,甚至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不良的影响,为应对此类问题,欧盟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保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主要还是以《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等相关条款为依据,对被遗忘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的构建还处于酝酿之中,但被遗忘权在法律体系中有着其不可缺少的作用,当下必须坚持在大数据的前提下加快对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以使其拥有较为完善的体系。  相似文献   

4.
传统法律框架内,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通常视为侵犯公民隐私权,其法律保护模式往往是侵权法保护。在信息经济市场,个人信息的市场资源属性日益显现,个人信息的合同化收集方式逐步成为主流,在法律保护上,与此相适应的违约责任保护模式亟待建立,个人信息权违约责任保护可以与侵权责任保护模式实现良性互补。以个人信息权的违约责任保护为立足点,重点研究确定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构成、违约形式、违约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以构建网络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合同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信息危机,激发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遗忘”的需求。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基于信息自主,采取特定手段将其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从而使公众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在界定和适用上均有区别。作为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被遗忘权能够提高个人尊严的保护力度,弥补立法和司法漏洞;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规范企业操作。在我国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背景下,未来应当将被遗忘权的构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立法设计上明晰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贯彻适用中的必要原则;在实施机制上建立数据保护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6.
数据保密性与知情权的冲突、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以及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是我国企业数据财产权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冲突的主要类型。协调企业数据保密性与用户知情权的冲突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去识别化后的个人信息确定为企业所有,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企业需履行告知义务,考虑告知平台的运行成本,可采分级告知的形式。协调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一是限制企业数据交易的对象为非敏感信息,二是引入被遗忘权,即给予信息主体请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尚未被去识别化个人信息的权利。协调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就企业而言,需细化隐私协议,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存储,约定个人信息交易范围;就立法而言,应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侵权赔偿机制,明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可将社会地位是否降低、工作生活是否受到影响等列为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7.
欧洲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正式权利,得益于欧盟法院对“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的判决。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删除使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网络信息。被遗忘权本质上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形态。在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背景下,应积极探索被遗忘权保护的本土化路径,以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8.
搜索引擎技术的大众化特性改变了信息流通的方式,不仅扩散了信息的传播范围,甚至可能无限延长信息的留存,因而使得合理的信息遗忘机制失效,影响个人声誉的恢复。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未规定被遗忘权,但被遗忘的法益是一项正当的独立的人格法益,本质上是实现个人身份建构的法益。不同于民法上的隐私权,被遗忘权仅适用于合法被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同于民法上的名誉权,被遗忘权中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只因在网络上存续时间过长,影响了个人的身份呈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是实现被遗忘权本权的一种手段,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限于搜索引擎,但应扩大解释至通过调用搜索引擎快速检索信息并生成回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其权利内容为限制搜索引擎通过姓名查询结果的网站链接,而非彻底从网络上删除。原始公开行为的合法是搜索引擎再次公开的合法性基础,但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无法推导出搜索引擎为所有搜索行为持续提供网页链接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屡屡遭致侵犯,频发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公民信息自主权受到了挑战.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个人信息的自主权,是对个人生活与未来的塑造权利.为此欧盟和美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基本建立起来了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被遗忘权法定化;规定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规范行使被遗忘权的条件与例外;完善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互联网数据监管,对公民行使被遗忘权时受阻做出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0.
欧洲法院的被遗忘权判决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从互联网上撤回、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本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拓展。“被遗忘权”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自主,反对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可能威胁言论自由。对被遗忘权的利弊考量应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制度背后的产业利益进行评判。事实上,被遗忘权虽与言论自由有所冲突,但可以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和利益平衡原则调和。就法律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主体应当涵盖公众人物,义务主体则应包括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同时,应构建被遗忘权的权利限制机制。对被遗忘权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与“被遗忘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个人信息自主性的保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因为如此方能真正保障个人的正常生活。隐私权正是在这样的理念下逐渐发展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个人不受他人的干扰,可以决定谁拥有权利获知自己的某些私人信息,这是每个人自主权得到尊重的基本理念。但数字化记忆的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凝视”给人类带来了严重挑战,人类日常生活面临数字化时间与空间双重维度的介入,这种介入导致了隐私不保时代的真正来临。“被遗忘权”的提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化解这样的数字异化提供了一种解决之道,但仍然存在较大的漏洞。  相似文献   

12.
大数据的"永久记忆"使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无限期留存,"被遗忘"成为难题。2016年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定了被遗忘权的内容与属性,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开辟了新天地。作为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纵观我国网络用户需求与法治实践,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落实面临着技术难度大、易被滥用且性质归属不明的困境,颇为棘手,亟待解决。因此在将被遗忘权纳入个人信息权体系的基础上,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进程,恪守比例原则,循序渐进,以实现被遗忘权在中国的"平稳着陆"。  相似文献   

13.
"被遗忘权"是欧盟2012年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提案中正式提出的新概念,在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一个开创性的判决中得到支持。"被遗忘权"试图有针对性地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数据自决权和赋予网络数据控制者更多责任,引发学术界极大争论。关于"被遗忘权"的赞誉与批评相互激荡,左右着"被遗忘权"的立法与适用,推动着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发展与创新。"被遗忘权"之争源于欧美关于个人数据保护两种理论认识的差别,反映着立法背后博弈主体不同的利益立场。纷繁的争论显示"被遗忘权"最终呈现的"法律面孔"实为现代网络社会中科技、经济和政治等多重因素合力所致。  相似文献   

14.
俄罗斯宪法法院的最初阶段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并非能够正常地运转。法院不能受理许多案件,只是作为叶利钦立宪的一个机构而已。法院受到总统的一些重大而非决策性因素的影响。在1993年政变之前,法院最初没有举行基础性的选举,也没有对新宪法的实施起重要作用。仅从1995年图玛诺夫开始,法院的这种延伸性作用和职能逐渐地减弱,且专职化和去政治化的作用加强。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发展进程可能为中国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15.
信息自决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其与个人隐私权、通信秘密权等传统的隐私性权利不同。我国《民法典》确定了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利,《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与保护义务,但缺少对干预信息自决权的前提和违法干预后法律后果的明确规范,不仅有侵害被追诉人权利的风险,而且可能导致司法实践对违法干预所获得证据的证据能力意见不一。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需要干预信息自决权时,应当遵循合法性、比例性、最后手段性与安全性原则,并采取外部审批程序、履行通知义务、促进权利人实现其信息查询权利等保障措施,同时,违法干预的侦查行为还应当受到程序性制裁。  相似文献   

16.
2014年以来的暴力恐怖事件,造成了公民和社会的巨大损失,使得反恐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尤其要加强对公民权利义务的立法,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国际上,各国的反恐立法中都对公民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我国的反恐立法进程中要确立公民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知情权、法制教育、获得帮助、人权,明晰公民的反恐义务。  相似文献   

17.
微博因为短小的篇幅和低门槛的实时信息发布,微博让普通受众的话语权得到了“张扬”,极大地解放了公民的话语权,代表了一种全新的个人表达方式。微博赋予公民更多的话语权,拓展了公民话语空间。分析微博与公民话语权之间的关系,探讨微博带来公民话语权的回归,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