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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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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既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也具有相当的异质性。在目前中国司法语境下,指导性案例的称谓具有折衷性;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与刑法规范承载的规则内涵的关系实质是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与刑法规范的关系,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指导性案例颠覆了传统司法解释的抽象性。长久来看,通过刑事指导性案例产生的规则来约束和指导法官办理同类或者类似案件,刑事司法解释功能将逐渐淡化。  相似文献   

2.
为遏制"同案不同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并发布了一些指导性案例。经实证调研发现,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其功能也未能充分发挥,其中包括法官工作繁忙无暇学习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缺失以及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模糊等原因。为此,应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加强法官培训、探索建立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明确并赋予指导性案例以强制性约束力等。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工作虽然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仍存在形式缺乏规范、规模总量偏小等问题,其根本性原因乃在于体系性的定位偏差。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定位为具有内在规范约束力的独立、权威、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据此,应当建构体系完整、动态发展的中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生态系统。具体而言,坚持以罪刑法定与公平正义为基本指导原则,从发布、适用、更新三个维度展开结构性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4.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值得思考和探索.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和追求安定性等特性,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阶段可取的功能定位是“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应谨慎提及“规则创制”功能.合理的“规则创制”功能只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据此遴选指导性案例包括三种情形,即有助于阐述刑法规定和提炼立法精神、平息理论纷争、推动理论发展.预防“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冲突,在于清醒地认识“两高”的职责差异,明确其分工制约关系,有关定罪量刑规则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法单独发布,涉及检察院特有职责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检单独发布.指导性案例相比于司法解释具有明显优势,但发布数量偏少,今后指导司法活动应逐步淡化司法解释职能,优先考虑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只要司法解释权得以存在,那么冀图案例指导制度完全取代司法解释是不可能的.从完善的视角出发,破除最高司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的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追求全国层面司法统一的最高目标与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发布主体可以在指导性案例中附加自己态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宜出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背离裁判进行救济,但不应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或者追究司法者个人的直接责任.  相似文献   

5.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立足于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在借鉴普通法系判例制度的基础上所创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截至202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公布了19批72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规范司法办案、维护社会公正提供了有益参照。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存在感”和“活性”还不足,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应用缺乏方法论的引导。因此,有必要立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和价值,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应用方向、应用方法和应用规范入手,对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进行系统性检视,并提出改进路径。因此,要找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定位、科学确定指导性案例、建立指导性案例应用机制,以充分优化释放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最大效能。  相似文献   

6.
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文本表达晦暗不明,导致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效力缺失,这在根本上缘于制度惯性造成的新制度对旧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受行政化逻辑的制约,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受成文法思维的影响,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激励。因此,要确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必须通过正当程序确立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性权威,通过裁判说理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智识性权威,并通过法官评价制度的改革建立案例指导的制度激励。  相似文献   

7.
关于"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素来存在争议,产生了"直接效力说"和"折中说"两种理论学说。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不仅涉及合同自身的效力,而且还牵涉不当得利、物权变动等一系列民法基本制度。本文以解释论的方法,参考德国民法上的学说,从与有关民法制度、基本原则相契合的角度,对上述两种学说进行了检讨。  相似文献   

8.
关于“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素来存在争议,产生了“直接效力说”和“折中说”两种理论学说.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不仅涉及合同自身的效力,而且还牵涉不当得利、物权变动等一系列民法基本制度.本文以解释论的方法,参考德国民法上的学说,从与有关民法制度、基本原则相契合的角度,对上述两种学说进行了检讨.  相似文献   

9.
学界曾经围绕我国能否实行或确立刑事判例制度展开过不小的争论, 至今意见尚未统一。本文认为,争论的根源和焦点仍在于我国究竟适合建立怎样的 刑事判例制度。为此,文章围绕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判例制度理论,探讨 了刑事判例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提出了在概念定位上刑事判例是一种刑 事判决范例,在性质定位上刑事判例是一种刑事司法解释,在创制定位上必须经由 特定主体和程序来完成,在效力定位上应当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监督定位上必须确 立制约制衡机制等观点。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已经从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研究进入到实践探索的阶段,2010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一些问题。立足于这一背景,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界定了我国语境下案例指导制度的含义,并分析了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因,案例指导机制生成中存在的障碍,以及结合《规定》谈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中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主体、效力与司法解释的关系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1.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我国法制稳定与统一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构建上存在着指导性案例形成的法律依据问题,在制度运行上存在着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增强立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形成的监督,赋予指导性案例强制力;对法院和法官的角色正确定位,加强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的义务。  相似文献   

12.
本文中所谈的刑法,是指广义下的刑法,即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又包括国家颁布的其它刑事法规。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力”,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范畴的问题。它指的是某项法规对它颁布以前的事实、关系是否有效,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世界各国做法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即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生效以前的犯罪,原则上按过去的法律办,新刑法基本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旧的刑事法规认为是犯罪行为,而新刑法则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规定的刑罚比过去法律规定的轻,则按新法办。然而,法律的溯及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采取何种原则,与社会治安状况紧密相关。在我国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法律溯及力也有相应的变化。  相似文献   

13.
2005年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中,以实现统一和灵活适用法律的功能。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实现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两种形式,但它们在效力和形式上都不同,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力。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和效力来源亦不同于英美法的判例,它是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发布,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照适用。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日益融合的趋势下,指导性案例结合了两大法系的可能优势,形成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点。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对判例法的研究,往往聚焦于判例制度与判例汇编.然而,制度发展史的考察表明,案例引证制度同样是形成判例法的重要制度,其重要性甚至远超于判例本身.从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诺曼王朝时期的英国统治者通过引证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基本确立了案例引证制度的雏形;美国则是受"律师职业化"以及法学期刊引证规范的影响,才形成了本土化的案例引证传统;德国仅以职业惯例的方式形成了案例引证传统,而未在制度层面加以确认.反观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恰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缺少制度化、规范化的引证方式,才导致指导性案例适用率低的现象出现.因此,案例引证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将成为案例指导制度后续发展的一大趋势.  相似文献   

15.
刑法的溯及力,就是指一个刑事立法颁布后,它有没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也就是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都对溯及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建国的时间长短和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说,在建国时间不长,巩固政权时期,所颁布的刑事法律一般都有溯及力,如我国一九五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  相似文献   

16.
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解释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刑法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之间、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立法解释之间以及刑法立法解释之间是否存在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并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无需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2010年《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是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长期研究、探索案例指导制度取得的成果,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初步确立: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而不是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和统一发布;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和程序;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体例重点应放在“裁判要旨”上.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例指导的改革措施呼之欲出,准确界定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制度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提出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应当由其实体属性和程序属性共同构成.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且具有典型性是指导性案例所必备的实体属性,为审判机关所选用以引导、启发下级审判机关或本机关未来审判工作是指导性案例的程序属性.与判例的区别也尽显于其实体属性和程序属性.  相似文献   

19.
检察执法指导案例的适用阶段为检验案例指导制度成败的关键步骤.在指导性案例适用标准上,检察官囿于司法便宜主义和稳妥路线的考量,必将于程序上先进行案例比对工作,而后才寻找相关法律依据,以致出现理论与实践背离的境况.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展开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技术分析,既吸收判例法体系中的归类与区别技术,又注重我国检察指导案例的特殊性,并以指导案例监督机能构筑合理、有效的案例指导补救机制,在完成监督任务的同时,也需避免增加额外的压力而让检察官陷入僵死教条而照搬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指导性案例迄今共17个。通过文本分析发现,一部分案例确有助于解决司法疑难,但也发现很多问题:政策性案例过多,释法性案例不足,部分案例选择不当;案例文本对案情介绍不充分;与案例相关的诉讼文书及主要证据亟需专门公开;发布者对文本的编辑权限亟需界定;高检案例“要旨”部分在进行事实上的刑事立法;高检选择下级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侵犯了法院的裁判权。未来案例的选择、编辑及公开,需做大量改革,以使其更好地发挥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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