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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或不足主要有二: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过于简略;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缺乏具体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逐步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婚后财产划分为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和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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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林某在结婚登记前,到公证处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承担一半……”。前年,我出了一场车祸。车祸后,我整天只能与轮椅为伴,我和林某的关系也开始恶化。现在,我准备答应林某的离婚要求,自愿根据《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进行财产分割。可我为支付医疗费已变卖了大部分财产,我又身有残疾,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将难以维持。林某在银行工作,每月收入三千多元。我请求林某给予经济帮助,林某以我们约定财产AA制为由拒绝帮助。请问,夫妻财产AA制,离婚时还有帮助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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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需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并要具备其特殊生效条件。当事人在结婚前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生效。夫妻财产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公示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的婚姻在嗣后无效或被撤销时其夫妻财产协议也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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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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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共用生活费用的负担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等。夫妻财产制虽然不能说是婚姻的目的和基础,却突出地反映着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这一原则问题,也是我们判断一种婚姻家庭制度腐朽与进步的一项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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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许多人婚前就在考虑财产这个敏感的话题,更有人在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但婚前财产公证并不符合中国的文化和传统,即便是年轻人,也有很多无法接受这种方式.不少曾经恩爱的恋人还因此而分手。那么,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还有什么方式可以既不伤情面。又能维护自己的婚前财产呢?这里介绍三种不伤和气处置婚前财产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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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在遵守着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也有着特殊的、具体的法律原则,这些具体原则是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有别于其他制度的标志,法律原则之选择是夫妻财产制度构建是否合理及能否达到应有效果的保证。选择不同的法律原则来指导立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也会体现不同的法律价值。笔者认为,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从契合婚姻关系本质来说,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原则应遵循夫妻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利益平衡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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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也是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和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围绕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就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思考,提出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以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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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前财产公证”说到中国古代吏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些时候从电视上收看到关于“婚前该不该进行财产公证”的讨论,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讨论中否定性意见似乎更得人心,更能引起讨论者情感的共鸣。理由是,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意味着从婚姻一开始就对夫妻感情持有怀疑态度,有损于对爱情的信心和忠诚;婚前财产公证是西方人的东西,西方人的个人财产观念重于感情观念,所以才有婚前财产公证的举动和法律,我们中国人一向重视家庭和个人感情,不应有此一举。一言以蔽之,以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之举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这种观点,我不禁生出一些遐想来。西方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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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坚勇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5(1):52-56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改进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但这次修补式的修改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能完全满足调整现实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的需要。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应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合理增加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构筑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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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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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外国相关制度,我国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应考虑以下问题:关于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情形;关于申请人的资格问题;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