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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环境犯罪入罪的最大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从中外各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及犯罪形态来比较、探讨环境犯罪形态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可以得出适当地修正构成要件结果的定义作为归责的基准尺度的结论;借鉴德国将“环境结果犯”跟随环境法益的观点来解释“构成要件”,能确定环境犯罪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聂立泽  肖鹏 《学术研究》2003,(10):71-75
本文在对刑法学界关于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各种区别标准进行探析的基础上 ,明确指出其缺陷之所在 ,进而倡导法益状态之学说 ,认为通过法益状态可以清楚区别不同危害行为与其危害结果之间不同的因果关系结构———直接的因果关系和相对的间接的因果关系 ,据此 ,能准确地将危害行为区别为作为和不作为 ,进而界定各种具体犯罪为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4.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6.
论加重结果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外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加重结果犯的基本犯罪行为是出于故意,而加重结果的产生是出于过失。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基本的犯罪,发生了主观方面至少具有过失的加重结果,而刑法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无论是从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从学理上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加重结果犯应属广义的加重结果犯。应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增加有关加重结果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张学永 《理论界》2013,(1):69-71
环境犯罪的危害性无须赘言,法律对环境犯罪问题的规制成效有限。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之,主要原因在于对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环境犯罪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文章重点剖析了环境犯罪领域内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如过失危险犯的设立、严格责任的引入、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力图通过新的视角,以提高环境犯罪的成本、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的方式,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8.
危险犯作为结果犯的一种,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发生作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其范畴与概念的这种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初始形态为未遂;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论片面的对向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坤 《兰州学刊》2009,(7):134-136
片面的对向犯是指以存在双方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且刑法只规定处罚一方的犯罪形态。“可罚的规范目的说”能够说明对于片面的对向犯中对向性参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理论界对于《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批判理论依据不足。  相似文献   

10.
不作为犯理论一直被两大问题纠缠:不作为与作为的界限;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作为的界限植根于规范,即违反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而命令规范同禁止规范的分野则应从立法意图及选择可能的角度进行考察,不能仅着眼于规范表述。刑法的因果关系属于社会的因果关系,不同于自然或哲学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规范性,在判断时需结合假定消去法与假定肯定法。  相似文献   

11.
任何行为都有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任何犯罪都有既遂形态,而不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精神性危害结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既遂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犯罪未遂同样可以被规定为犯罪,危险犯就是被刑法规定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结果犯.  相似文献   

12.
论故意罪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说: “犯罪一一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犯罪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人总是怀着一定的反抗、破坏、侵犯的思想,有意识地进行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客观上总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至于过失犯罪,在犯  相似文献   

13.
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呈统计学上的关系,同时在行为人不具有例外情节或者免责事由时,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认定规则。污染环境犯罪发生的跨国性、污染环境犯罪责任追究的经济性以及科学技术性等因素决定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要合理认定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呈现的统计学上的关系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例外情节或者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4.
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学界对污染环境罪系属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抑或兼属其中二者的争议就从未休止,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未能言明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反倒使得原有的争议愈演愈烈。本文尝试从环境法益本身出发,就《刑法》第338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含义展开谈论,以求能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打击环境犯罪的过程中更好地适用该罪名。  相似文献   

15.
自然犯、法定犯作为传统的犯罪分类方式,在现行刑法规范中也能看到它的身影,并得到实际应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伦理道德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也深深地影响着我们对犯罪的理解,甚至对刑法的认识。在伦理道德变迁过程中,那些曾经被视为法定犯的犯罪,诸如环境犯罪,正悄然发生着变化,甚至有些法定犯的犯罪已逐渐融入自然犯当中。这对我们重新理解法定犯与自然犯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邹兵 《理论界》2010,(5):63-64
黑恶势力犯罪中组织犯的刑事责任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其二,在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时注意实体与程序法的紧密联系。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参加到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情况如何定罪和量刑,涉及间接正犯问题。  相似文献   

17.
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在对传统身份犯的概念进行评析后提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具有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根据身份犯的概念和特征,将身份犯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职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8.
薛铁成 《齐鲁学刊》2023,(1):106-116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相似文献   

19.
论法人应作为犯罪主体李涛法人应否作为犯罪主体,国内外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西方法学界对此已争论了一百多年,至今尚无统一认识,在我国也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在1987年1月颁布的《海关法》第47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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