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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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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裁审机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裁审关系无法定位,裁审衔接不畅,造成审判资源浪费;裁审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应当重塑裁审体制:作为近期选择,维持"一裁二审",加强仲裁制度完善,重构裁审衔接机制;作为中期选择,取消仲裁前置,"或裁或审,各自终局";作为最终选择,"只审不裁,取消仲裁"。  相似文献   

2.
8月29日至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两部门共同举办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和最高法民一庭在会议中达成多项共识,对如何加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衔接提出了多项指导性的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又称终局裁决)的新规定,旨在使部分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裁终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我们对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终局裁决案件的覆盖面;统一裁审之间对终局裁决的理解与适用;完善现有仲裁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4.
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的执行,会出现同一案件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对事实认定不统一的现象,势必削落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会给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带来困扰。本文提出在分别制作终局和非终局裁决时,灵活运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之相关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建立健全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   

5.
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裁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强制度、严纪律、提素质、促和谐,打造了一支劳动仲裁铁军,为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来,锦江区仲裁院共处理劳动纠纷6000余件,涉及职工6500余人次,涉及金额超过1.2亿元,其中调解率达67%;送法上门、服务企业共4800余...  相似文献   

6.
成都市大邑县建立"123"制度,畅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1"是司法引导"一站点".县人社、司法联合设立大邑县维权工作站,指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截至目前,通过工作站向县法律援助中心输送了5起法律援助案件."2"是案前案后"双衔接".注重办案质量,及时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行政审批等业务间的相互协作,案前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沟通衔接",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5起;案后劳动仲裁与法院积极进行"裁审衔接",了解案情后续发展情况."3"是工作机制"三快审".坚持"快立、快查、快结"的审理机制,对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优先接待、快速处理.该县已结案的两起集体争议案件,通过快审机制,从法定的45天结案期限缩短至30天结案,涉及劳动者149人,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7.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若干基本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应当作出如下选择:第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可以暂时分设,但规则必须统一;第二,在民商事程序法体系之外构建一套相对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体系;第三,立足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境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经验,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制度所暴露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设计;第四,以现行体制为起点,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拓新资源,并追求现有资源与新资源的优化整合;第五,保持原有先裁后审顺序的同时,在裁审之间建立相当于法院一审与二审的效力约束关系,授权法院作出事实审、法律审、程序审的选择,并将特定类型的案件作为例外实行或裁或审。  相似文献   

8.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9.
审裁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闫某右手小指骨折救治已于去年7 月医疗终结,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上班工作,本人应当承担后果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决对闫某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闫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裁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相似文献   

10.
劳动仲裁与诉讼在审理上衔接不意味着证据上也要衔接,相反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中证据应以"不衔接"为规则。在调查取证方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诉讼中,应当给予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的机会,而不受劳动仲裁举证范围的限制,重新进行认证。法院不应以提交《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前提,《仲裁裁决书》在诉讼中也不具有证据资格。劳动仲裁阶段当事人的"自认",在诉讼中不具有约束力。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出庭提供证言的证人在诉讼中原则上仍应再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领域现暂无全国统一性证据规则,既不利于仲裁活动便捷性与灵活性特点的有效发挥,也不利于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办案实践,本文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建立和运用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解决机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  相似文献   

13.
一、工伤待遇裁审差距甚远 申诉人章某,男,现年31岁.被诉人四川省某工程公司,企业性质为国有二级企业,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第三人四川省某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制度初创、取消、恢复和探索、建立和发展、整合与加强等五个阶段描述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演进历程;以调解和仲裁为重点,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化解、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坚持多元处理、改革创新、调解优先和仲裁独特优势等重要经验。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运转良好,体制机制和工作中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无重大制度缺陷;应在保持现有"一般案件一裁两审,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来充分发挥现有争议处理制度的优势,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5.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研究综述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周开畅 《中国劳动》2004,18(3):22-25
我国实践逐渐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体制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特别是仲裁和法院的关系(以下简称“裁审关系”)已经成为人们对现行体制批评的焦点。学界和实务部门在最近几年纷纷撰写文  相似文献   

16.
<正>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时效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仲裁时效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不仅涉及到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更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处理结果。仲裁时效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在一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情况下,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均应当审查仲裁时效期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此无争议。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掌握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有必要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劳动仲裁与调解、劳动监察、劳动诉讼是我国劳动者权利救济和劳动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制度。结合各自特点,发挥好各自优势,增强制度衔接,应该是制度改革发展方向。本文理论联系实践,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劳动仲裁制度特色优势并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都江堰市积极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由"以裁为主"向"以调为主"转变,"以事后为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形成了以"四个突出,四个创新"为核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服务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切实维护了劳动人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这是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长达4年之久,历经二裁五审和四次解除同一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对于此案的受理、经济补偿金的计发以及诉讼期间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还是生活费存在不同意见。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欢迎参与讨论。  相似文献   

20.
去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突破了原来固有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对一裁终局案件,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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