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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目前,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各利益相关主体围绕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进行利益博弈,其结果是农民很难公平分享农地非农化收益。在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中,相关利益主体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本届地方政府与下届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组织、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等,它们围绕收益分配采取不同的对策进行利益博弈。从根本上讲,应更加重视和提高农民在其中的分享份额,使我国新型城镇化之路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农民市民化遇到的困境主要有二:一是如何将粘附在户籍上面的福利功能剥离出来,二是如何将粘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剥离出来.要走出这两大困境,一是可通过政府土地财政解决进城农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而不是首先考虑由此产生的成本在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如何分担的问题;二是要修改现行的土地法律,允许农民进城转为市民后放弃土地耕种但可不放弃土地权益,即“放土不放权”,而不是象有些地方把农民放弃土地权益作为置换城市户口的前提.为此,笔者建议在长三角率先试行让农民宅基地指标随人口流动而流动的改革,通过建立宅基地指标库,把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量与增加农民工落户数量挂钩,并允许农民用宅基地置换城市住房.  相似文献   

3.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面临着担保难、抵押难、风险大等困境。在重新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变迁历程基础上构造一个实施主体-实现机制-经济绩效考察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而对内嵌于政府主导型、金融机构主导型和农民自主型三种不同的现实探索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创新与实施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动力,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透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其主体应该是农民和金融机构,而政府应当发挥辅助作用,尤其在市场发育完善的地区更应当充分发挥农民和金融机构在博弈中的作用,政府只作为“守夜人”负责规范和监督各方主体的行为,这样能产生更大的经济绩效。未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的路径依赖的强化方向应是如此。  相似文献   

4.
曹泮天 《兰州学刊》2013,(1):171-175
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宅基地置换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有利于缓解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压力.但是,在宅基地置换实践中也存在些问题急需理论解答以及现实应对.文章基于“天津宅基地换房”的实践考察,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梳理了宅基地置换所应着重考虑的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置换主体;二是置换内容;三是置换决策;四是置换保障.  相似文献   

5.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有序流动,使农民获得土地收益权和财产权,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环节.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成都市自2003年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2007年6月被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农村宅基地流转实践方面先后创造了入股、置换、联建等模式,有效地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和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了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但也面临着农村宅基地入市的法律困境、粮食生产安全困境、上楼农民生活质量保障困境.要突破这些困境必须在制度创新中尊重农民的首创、尊重农民的意愿,建立合理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法.  相似文献   

6.
"宅基地换房"模式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宅基地换房"模式已在我国许多地方推行,制订配套的法律法规已越来越迫切."宅基地换房"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涉及土地管理法、土地整理法、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需构建配套的法律以明确"宅基地换房"模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复耕制度,换房中农民、集体、政府、投资单位的权利义务,换房后对房屋的物业管理等制度.  相似文献   

7.
公共财政视角下的土地收益分配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土地价值不断显现,政府通过地租、税收、费等形式获取的大量的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土地收益分配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也是地方政府强烈的“圈地”、“批地”冲动的基本成因。改革和规范土地收益分配与管理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农民的利益,遏制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冲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土地收益分配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国家以及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土地收益的分配机制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8.
杜换涛 《东岳论丛》2019,40(10):130-138
我国现行国家政策严格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社会主体转让,根本原因在于农村没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宅基地承担着农民居住安全保障功能。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现实国情,决定了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外部转让是可行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向社会主体转让的思路不可取,宅基地使用权转权入市理论应予以修正。宅基地使用权外部转让的具体规则可从限定转让客体、厘定使用期限、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加强转让监管、建立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9.
农村房屋因不能自由流转而被视为小产权房,其中暗含了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在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热衷于征收、开发农民的房屋,对于增值的利益,二者获得了巨大的超额利益,也有农民因占有超面积的宅基地而获得超额补偿,但更多的是农民集体与多数农民利益的受损。因此,如何公平地衡量与分配宅基地的增值利益确实引人深思。  相似文献   

10.
农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中由于自然、人工和制度等原因产生增值。以原用途和年产值为核心制定的征地补偿方式分配征地增值收益的"显"分配规则在实践中的可执行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以及土地使用者等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增值收益的分配,在其相互间的利益博弈下,形成了扭曲增值收益分配的"潜"规则,刺激了利益相关者对土地增值收益的非理性追逐。但是"潜"规则背离了社会公正与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必须在不同层面对"显"规则进行系统设计,以缩小或杜绝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潜"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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