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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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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但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债权或者物权化债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在解释论视角下无法全面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预设功能,用益物权说可弥补二者的不足,因而具有理论优势。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出租等方式产生的债权性农地利用权不属于土地经营权。借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2.
地役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有着多方面的成因,其中人本性和社会性是最为主要的。地役权和相邻权相互作用,共同调整着土地不动产关系,弥补了物权法定主义的缺陷,这既是我国土地不动产关系发展的要求,又是我国物权立法成熟和完善的标志。  相似文献   

3.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对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特点进了总结,并认为民法应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且应仅针对物权的设立或转移,而不针对债权合同的效力,确定 不动产物权的公信原则,以维护交易的迅速和安全.  相似文献   

4.
付坚强 《江淮论坛》2013,(1):123-127
土地空间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上一定范围内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一定范围的地中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人地矛盾尖锐、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建筑水平的提高及各国对土地立体利用的广泛实践是土地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动因。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物权客体的价值化理论及从所有向利用转变的现代物权理论则是土地空间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提出动产上也可建立用益物权,但在具体条文上对物权客体没有明确界定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未作具体说明.本文认为用益物权设立在动产之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并对动产不应限于有体物而是应建立在所有能为特定主体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不应以可否移动为区分标准,设立以登记为划分不动产标准,以占有交付为动产的标准,将社会生活中已存在的财产利益的利用权尽可能地涵盖在内.  相似文献   

6.
我国古代曾长期存在着土地国有与私有并存的状态,虽然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制度始终未被彻底打破,但以土地为核心的物权法律关系仍在一定条件下得到了实现与发展.土地所有权向私有方向发展虽起起伏伏,但从未间断,并最终形成了更加明晰的土地私有权制度,构筑起了具有中国封建社会特色的以土地为核心的物权保护体系.在土地所有权国有与私有的长期斗争中,法律最终从注重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转向了更加注重对土地使用收益权利的保护,并最终孕育和完善了封建社会的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应采形式审查,井通过建立自愿公证、登记申介代理、身份确认核实、统一公告异议期限等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土地财政、土地话语权、土地发展权是当前困扰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三大难题,难题破解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征收行为之行政属性和民事属性在制度设计中进行序位重构,以及如何从私法视角设计具体方案以转变土地财政模式、保证土地话语权实现、保障土地发展权在国有化基础上收益共享.英国强制购买制度运行已逾半世纪,以平等自主、征购分离、先购后征、效率一体为特征,通过合意购买与强制购买两环节引导制度运行,其购买通知制度、土地分割购买限制制度、补偿款提存与单务契约执行制度、土地强制进入制度等对我国破解不动产征收三大难题、创建不动产征购制度具有重大启示意义与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9.
根据"所有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都应纳入物权法"之原则,地震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地震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四类:地震导致物权的丧失;地震导致不动产的变更;地震导致不动产的取得;地震间接影响不动产变动.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着现行法无法适用或无法类推适用的情形,需要有专门的规则加以规范,或补充立法.  相似文献   

10.
社会保障功能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资源的种种特性决定了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其采取物权化构造是发挥土地效用的最佳制度模型.物权性与保障功能的内生性冲突,使得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矛盾重重.目前经济条件下国情的制约决定了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在现有框架内进行渐进性的变革,通过土地保障功能的价值化来为农村土地功能的分离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1.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物权 立法上的重要地位 中国的农村改革已经跨越了20年的光辉历程,初步确立了以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过程中,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又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同时,我国的物权立法正在加紧筹备之中,从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情况来看,不动产物权立法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中尤以土地物权为重心①,这是由土地在财产中所占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繁衍的基本生活载体和生产资…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 --以租赁权性质展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3.
周功满 《兰州学刊》2005,(2):189-191,289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从表述及内容的涵盖上有缺陷,因此以"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概括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理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笔者主张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是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的存在基础.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上.结合对外国法的比较分析,本文着重论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在中国的立法采用.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问题,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确认的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两个问题,以期对物权法的制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不仅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存在,也是市场经济下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制订过程中,有必要重新认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以及与实践的结合中出现的矛盾或冲突。本文以我国立法为基础,在立法论上借助传统大陆法的物权行为理论,结合最新的物权变动理论的研究成果,分析了不动产交易行为的概念特征、物权转移的性质与效力、实体与程序要件等法律性质。以期说明不动产交易在市场交易中的内在个性特征和相应的制度要求,以及在国家公权力适当干预下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规则建构。  相似文献   

16.
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国臻 《学术研究》2003,3(10):76-79
针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从配置土地发展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和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机制、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考 ,旨在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 ,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7.
现代民法学者多以为如今通行之不动产界定标准源于古罗马。然,此说纯系谬种流传。与当代所采“移动贬损其价值”与“本身价值巨大”之标准不同,罗马法上界定不动产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直接或间接依附于土地。土地系依其自身性质而当然成立之不动产,而其他需界定者诸如矿藏、房屋、地役权、房屋上的挂件等不动产均系直接或间接依附于土地者。该“依附”逻辑贯穿于罗马法不动产界定之始终,并随着它的层层展开,变幻出丰富多样的罗马法不动产形式。  相似文献   

18.
从承包地征收透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物权法》对承包地征收补偿的三个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亟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错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虚位以及土地征收对象移位的问题,应明确土地用益物权属性,去除其债权色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界定为以村为单位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把土地征收对象扩大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用益物权,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9.
海域物权制度早已存在,近年才被民法学者所关注。随着对海域物权探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客体不同。海域物权制度对现有物权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设置,自成体系,共同构成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王立争 《新疆社会科学》2015,(2):95-100,161,162
文章认为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内在构造上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应修正以农地具有生存保障功能为内核、以农业户籍为标准而确立的土地承包资格,使二者之间实现脱钩。耕地"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过于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结果,土地承包制度的"长久不变"也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无期限物权,未来立法应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弹性化制度。为进一步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权属性,宜确立承包地动态调整制度,并就调整方式、调整时间等进行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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