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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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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毅 《学术研究》2005,(6):86-90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配置受侦查程序模式制约。英美对抗式侦查模式强调程序的对抗性,因而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调查取证权;而大陆职权式侦查模式强调程序运作的单向性和职权性,因而排斥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同时也赋予侦查机关以客观公正义务和证据保全请求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在维持职权式侦查模式的同时强化侦查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并赋予律师以证据保全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权利作了重大修改,赋予了辩护律师准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等一系列权利。与美英德法日等国家侦查阶段的律师权利相比,我国对辩护律师权利保护方面立法较晚并有所限制。为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在实现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以及公正执法等方面的价值,当前公安机关亟需转变讯问思维,强化证据意识,创新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3.
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查取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有许多不足。针对此现状,应增强和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完善辩护律师在起诉、审判阶段的申请查证权,建立调查令制度,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4.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5.
周涵 《理论界》2023,(3):51-57
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质量、实现有效辩护,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然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权利属性界定不明,辩护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劣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职业风险大等问题。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适用范围,重构被调查对象自愿原则,禁止以诱导性发问方式取证,优化见证人规则和全程录音、录像规则。同时,对辩护律师慎重适用《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引入报复性诉讼审查规则,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6.
构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权利的核心内容,是律师辩护职能实质化的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强弱直接关系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势必影响国家追诉犯罪权力和公民人权保障的平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清晰回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强烈争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原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新刑诉法从1997年元旦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时至今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究竟怎样,笔者拟做系统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分析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律师法>中对于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的新规定,促使侦查讯问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也增加了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加大了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这对于侦查讯问观念、方式、能力等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对此,侦查讯问部门应更新观念,积极应对挑战,为新<律师法>的实施创造条件,并根据新<律师法>及时调整相关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应尽快修定与新<律师法>相对应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个重大进步,它将有力地促进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通过控辩平衡的实现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应当客观地认识到,我国已确立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还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难以充分行使的桎梏,使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本应发挥的有效机能大打折扣。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邱爱民 《学术论坛》2001,(5):146-149
本文立足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对立法的优劣与司法实践中的障碍进行评析和研讨,并提出了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导致我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正确认识律师调查取证的价值,准确界定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有助于在合理范围内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我国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既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健全的权利保障机制,又要建立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浅论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毛启刚  杨永军 《天府新论》2005,(Z1):193-194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依法行使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难以落实,律师会见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完善律师会见制度,必须首先树立权利本位思想,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其次进行制度改革,具体而言,在律师会见的批准、侦查机关现场监督、会见时间和次数限制、羁押机构与侦查机关的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改革.通过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文明,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13.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侦查公正对刑事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对侦查公正予以保障,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等.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加强律师协助权;消除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搜查等不公正的现象.为保证侦查公正,建议赋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辩护权、律师有讯问在场权;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刘晓然 《理论界》2005,(12):114-115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帮助,受聘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就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整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名存实亡,其辩护地位更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在场讯问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律师辩护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由于辩护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司法实践中往往又存在控诉方隐瞒证据的情形,因此,辩护律师阅卷难、辩护难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主要问题。对此,仅依靠确立阅卷权来保障辩护律师获知案件信息的权利并不是很理想的制度设计,应建立证据开示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使获知案件信息权成为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诉权,为律师进行真实、充分、有效的辩护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6.
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有权针对侦查机关的指控进行申诉、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由于我国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模糊不清,因而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行辩护以及获得律师辩护困难重重,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改变侦查模式,废除"如实回答"义务,使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知意权,并明确律师的辩护人地位,界定其"会见权",确立其在场权,并赋予其取证权。  相似文献   

17.
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诉讼程序控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存在警察侵犯人权的问题,而警察执法过程中在程序这一环节最易出现侵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的权力时有扩张,甚至滥用,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诉讼程序控制,使侦查行为依法进行,从而加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8.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19.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20.
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由于单位是一种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其参与诉讼以及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因而探讨犯罪嫌疑单位的律师帮助权问题十分必要。由于犯罪嫌疑单位无法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从直接责任人员因单位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犯罪嫌疑单位应当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基于诉讼过程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聘请同一辩护律师;犯罪嫌疑单位的非人身性使辩护律师无法向其了解案情,而直接责任人员是最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因此犯罪嫌疑单位的辩护律师应当有权会见其同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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